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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切实推进全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促进全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赶超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省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81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强化节约集约理念,明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总体要求(一)强化节约集约用地理念。我区人多地少,耕地后备资源匮乏,耕地保护与用地保障的矛盾日益突出,推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是缓解土地供需矛盾、促进人地和谐、保障我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各级领导干部必须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切实增
2、强节约集约用地理念,严格控制用地规模,千方百计搞好节地挖潜工作,努力推动土地资源利用方式进一步从粗放型向节约集约型转变。(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总体要求。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要牢固树立保护保障的理念、节约集约的理念和维权维稳的理念,着力形成规划引导机制、市场调节机制和依法管理机制,努力走出一条符合实际,科学高效的土地利用新路子。二、加强土地规划计划管理,确保耕地总量平衡(三)突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引导作用。认真做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确保上级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耕地占补平衡措施落实到位。城乡规划、产业发展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用地规模、空间
3、布局、开发时序上相互衔接。通过编制和实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一步优化土地利用空间和布局结构,引导工业向工业(功能)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充分发挥土地利用的集聚效应。对符合规划调整条件、对我区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节约集约型用地项目,优先局部调整规划。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加大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行为的查处力度。(四)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做好用地出让的前期工作。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没有纳入年度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逐步健全年度计划指标安排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相挂钩的政策,年度计划指标向工业园区和各镇工业功能区倾斜;对机械制造、电
4、子信息、新型纺织、现代家电和新能源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和拟上市企业募集资金投向项目优先安排用地。同时,建设用地一律以“净地”出让,出让前处理好土地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完成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提高供地率。(五)认真落实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严格执行“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的规定。区政府每年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三、强化城镇和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管理提高城镇土地利用率(六)进一步优化城镇用地结构。按照城镇功能分区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
5、,编制和实施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供应计划,降低传统产业用地规模,提高高新技术产业及现代服务业用地比例,提高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用地在住宅用地中的比例,合理配置行政、商服、居住、文化、体育等设施用地,综合发挥社会资源集聚和共享效应。适度提高城镇宜建区的土地开发强度,对建筑高度、容积率没有特别限制的区域,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适度提高建筑高度和容积率,鼓励建设项目向空中发展。积极鼓励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对利用已取得的土地建设地上地下一体式建筑的,地下部分不计算容积率,不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七)科学编制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设计方案。编制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要充
6、分考虑和整合现有及相关联基础设施的空间布局,综合服务容量和能力,合理安排新建项目规模,努力提高整体效应。加强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选址和用地规模,要充分论证优化设计方案,尽量少占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四、切实加强工业用地管理,充分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水平(八)加强工业项目用地准入管理。严格执行国家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对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的禁止类项目,发改、经贸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规划与建设、环保、国土、公安、消防、安监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对限制类项目,发改、经贸部门一般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确有必要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7、鼓励企业运用先进设备和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在项目规划编制与实施中,要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充分发挥新区、工业园区、各镇工业功能区的集聚效应,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安排零星工业项目用地。在建设项目规划编制与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和前期方案审查阶段,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对不符合用地控制指标要求的建设项目,发改和经贸部门不得批准、核准或备案,规划与建设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九)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各项规定,严禁用地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协议圈占土地,通过
8、补办用地手续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加强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组织实施的领导和协调工作。工业用地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严禁以财政补贴、返还、减免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金等形式低价出让土地。.(十)完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合同。进一步完善我区工业项目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及补充条款。1、明确交地手续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起算时间。区国土部门应在土地出让金缴清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现场交地手续。建设用地使用权年期起算时间自交地单签字之日起计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得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交地手续的,则按公证机关对宗地现状或交地条件公证之日起计算
9、。2、出让金支付时间规定及违约责任。工业用地的出让金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缴清;经营性用地的出让金,根据招标拍卖挂牌的起始价确定支付时间,严格按照出让合同执行。延期支付出让金的,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天的,区国土部门有权解除出让合同,定金不作返回,并可要求用地单位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延期交付土地的(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原因的除外),每延迟1日,按已支付出让金的1%。支付违约金;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个月的,企业有权解除合同,土地出让方双倍返还定金,并返还已支付出让金的其他部分,用地单位可要求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3、工业项目开竣工认定标准及开工、竣工期限。
10、开工标准:在实地踏看时,企业开始对建筑物基础进行施工(包括建筑物开沟、填土或桩机进场);竣工标准:经区规划与建设部门批准、区国土部门备案的总平面布置图中的最后一幢建筑物验收合格。开、竣工期限严格按照市国土资源局嘉士资发200771号文件规定和土地出让合同执行。未按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约定开、竣工的,每延迟1日按出让金总额的0.5%。缴纳违约金。(十一)严格执行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完善工业项目复核验收制度。严格执行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修订),投资强度区域修正系数在省区域修正系数的基础上提高20%o对签订出让合同的项目,国土、发改、经贸、规划与建设、环保等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划分,对本部
11、门负责审批(核准)的事项和出让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工业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业主应于30日内向区评估办提出竣工复核验收申请,由区评估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验收。复核验收期间,经贸、发改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实际投资强度是否符合出让合同标准提出复核验收意见;规划与建设部门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和规划设计条件和批准后的规划设计方案提出复核验收意见;国土部门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情况和土地使用四至范围提出复核验收意见,区评估办出具复核验收汇总意见。复核验收通过的,给予办理变更登记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办理房产登记;复核验收未通过的,区评估办出具限期整改处理意见,并按合同和协议
12、规定的相关条款追究违约责任,直至限期整改符合要求后重新申请复核验收。复核验收未通过的,一律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和房产登记。(十二)严格控制新增工业用地项目转让。新增工业用地项目在未完成项目竣工并通过复核验收前,原则上不得转让和改变用地性质;如遇城市规划调整,应在终止项目依法收回土地后,根据新的规划用途重新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对城市规划已明确可调整为经营性用地的,由政府收回后以招拍挂方式重新出让。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规划审批用途的,由规划与建设部门和国土部门依法严肃查处。(十三)积极鼓励企业对现有工业项目加大投资力度。引导企业通过压缩超标的绿地面积和辅助设施用地,扩大生产性用房。鼓励工业生产
13、型企业通过厂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在达到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修订)规定的容积率和投资强度(我区投资强度区域修正系数上提高10%)的基础上,对符合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要求且不改变原用途,按规定报批后,在企业原有建设用地上加层改造、技改建造厂房,不再增收或调整土地价款;对新增工业用地,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十四)加快项目推进工作,将盘活存量土地纳入政府考核。各开发主体及区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重视已取得指标的落地、已取得土地项目的开发建设工作,努力提高供地率和用地效率。各镇和新区、工业园区前三年度的土地供应率应分别达到90%、85%和6
14、0%o区政府将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及供地率、开工率、竣工率纳入政府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作为安排下年度农转用指标的依据。(十五)依法处置闲置土地。在做好现有建设用地普查的基础上,加强闲置土地的处置,各镇、新区、工业园区要在每年1月底前向区政府报告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对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划拨土地以供地方案时间起算)一年以上,不到两年的闲置土地,依法可以征收土地闲置费的(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按约定的比例征收),一律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对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划拨土地以供地方案时间起算)两年以上(含两年)闲置土地,依法可以无偿收回的,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
15、(十六)积极探索建设项目用地退出机制。对尚未达到闲置条件的用地单位,如无能力继续开发建设或因法院裁定变现资产等原因需转让正在建设项目的,区人民政府有权作为第一收购人,按原出让价(不计息)收购,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按即时重置价格补偿;对用地单位内部可单独开发利用的空闲土地,区人民政府可通过协商,要求用地单位退出该部分土地,对该部分土地可按即时土地评估价格(扣除使用年份、政府优惠奖励、补助费用)补偿;对因遇城市规划调整的用地,应终止项目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按即时土地评估价格(扣除使用年份、政府优惠奖励、补助费用)进行补偿。五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挖掘农村建设用地潜力(十七)科学编制农
16、村集镇、村庄规划。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及区农村新社区布点规划,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编制农村新社区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新社区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做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农村新社区以联排和公寓式住宅为主,少量布置独立式住宅,独立式住宅可适当突破层数控制。严格把握户均用地标准,独立式和联排式住宅户均用地(含公建配套)不得突破0.5亩,公寓式住宅不得突破03亩。按照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的原则,加快新市镇、中心村建设,逐步撤并零散自然村。集镇、村庄建设要充分利用村内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十八)进一步加强农民建房审批管理。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全区所有农民新建农房均应建设在规划布点内,对不符合规划的建设选址,有关部门不予审批;农民建房申请已批未建但不符合布点规划的,应调整到规划布点内再进行建设。严格按照政办发200498号文件规定审批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