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销售合同(11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合作销售合同(11篇).docx(64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合作销售合同(11篇)合作销售合同(精选篇)合作销售合同篇1甲方:乙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在(市)独家经销“教育动力”系列产品,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严肃执行:1、甲方的支持:A、按50%的价格向乙方提供样品机。(每个型号限一台)B、提供全套市场营销资料给乙方,包括宣传彩页、营销培训手册等。C、按最优惠价格向乙方供货。D、在乙方所在区域,保证只对乙方供货。E、对乙方日常的销售工作给予指导。F、当乙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给予协助。2、乙方的义务:A、组建销售团队,对市场进行系统开发。B、签订协议后一个月内,进货额达到万元;3个月内,进货额达到万元;6个月内,进货额达到万元;一年内,进货
2、额达到万元。3、甲方实行款到发货原则。乙方订货,先将订购单通过网络或者传真方式发给甲方,甲方收到订单及货款后,通过公路运输发出货物。4、运费,乙方一次提货10个标准箱以上,运费由甲方支付;少于10个标准箱,运费由乙方提付。5、售后服务维修方式:甲方提供配件,由乙方安排专人进行维修。配件实行“以旧换新”制度。乙方换下来的坏配件,达到一定的量时,快递回深圳工厂,快递费用由甲方支付。【您正浏览的文章由合同范本频道(第一范文网)整理。】甲方不接受整机退修,如果乙方将整机退回深圳修理,往返运费由乙方负担。注:乙方申请配件,须交纳IOOO元配件押金。押金在双方终止合作关系时结清。6、如果不能完成销售任务,
3、甲方有权发展其它新的销售商。7、本协议有效期为两年。合同期满,双方认为有必要合作,再另签合同。8、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双方盖章,签字生效。甲方签章:乙方签字:合作销售合同篇2合同号: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合同签订地点:卖方:地址:公司所在国:电报:传真:买方:地址:公司所在国:电报:传真:买卖双方经友好协商,同意以IFOB或CFR或JCIF或FCA或CPT或CIP术语签订本合同,并就如下条款达成一致:1 .商品名称:2 .品质/规格:按照本合同附件中详细记录(如果具体合同要求)3 .单位:4 .数量:允许在金额及数量上有%的损溢,由卖方或买方选择。5 .FOB/CFR/CIF/F
4、CA/CPT/CIP单位价格6 .总额:实交数量按照第4款规定,比原定数量损溢%,则应对价格作出相应的调整。7 .原产国及生产国:8 .运输标志:9 .装运:9.1 装运时间:1.1 2装运港:1.3 卸货港:1.4 1允许,或不允许“甲板上”装运。1.5 允许,或不允许转运。1.6 1允许,或不允许分批装运。1.7 集装箱运输。1.8 最终目的地:1.9 卸货港转货商/货运代理人10 .支付条款卖方银行帐户:买方银行帐户:11 .1支付方式:10.1.1 信用证(这一段将作保留或删除)。在卖方向买方提示由银行开出的、以卖方为受益人的金额为的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之日起三十日内,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
5、同总金额%的价款,即O银行保函有效期到:装运回后天,如果是分批装运,则在最后一批货物装运后天;最后一批货物到达卸货港之日;货物到达卸货港之日后月。根据卖方装运的货物自动按比例减少保函金额。10.1.2 信用证-即期付款。买方应于合同规定的装运期第一天(装运日)前日,合同签订后日内,通过银行,以电传,SWIFT,信函,简式电报和信函方式出具以卖方的受益人、不可撤销的、金额为的即期付款信用证议付信用证。信用证的内容应与合同规定相符,信用证的有效期持续至开证日后月,以便受益人在当地提示单据。信用证中应含有如下陈述“该信用证以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版,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为准”。10.1.3
6、 信用证-延期付款。买方应于合同规定的装运期的第一天(装运日)前日,合同签订后日内,通过银行,以电传,SWIFT,信函,简式电报和信函方式,出具以卖方为受益人的、金额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凭即期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交货通知或多式联运单据提示单据,进行承兑延期付款议付。信用证的内容应与合同规定相符,信用证的有效期持续至开证日后月,以便受益人在当地提示单据。信用证中应含有如下内容“该信用证以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版,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为准。”10.1.4 托收-凭单付款(D/P)。货物装运后,卖方应通过银行向买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并附上队需单据。买方应于(委托银行)提交汇
7、票及所需单据时立即付款。10.1.5 托收-承兑交单(D/A)。货物装运后,卖方应通过买方的银行向买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见票天付款的汇票及所需的单据以便承兑。买方应于卖方第一次出具汇票及所需的单据时立即承兑,并于汇票到期日付款。10.1.6 汇付。买方应于:收到所需单据后天内;提单日后天内,以电汇,信汇,票汇方式将货物发票金额贷款支付到卖方指定银行的卖方帐户。10.2有关单据。卖方应准备并向买方提交如下单据:10.2.1 汇票。向(银行的名称,在信用证付款方式下)或买方(在托上付款方式下)出具汇票。10.2.2 运输单据(选择如下之一)(1)标明通知收货人或的全套清洁已装船提单,该提单为空
8、白抬头;空白背书,并注明运费已付或运费待付。(2)签发给一不可转让的海洋运单,标明运费预付;已付或待付,通知(3)多式联运单据(4)航空运输单据(空运单据/空运货单);(5)铁路运输单据(6)信使及邮递收据10.2.3 其它单据一需要原本份和副本份。(1)商业发票(2)保险单保险凭证(3)由出具的质量检验证明/检验报告/分析证明(4)原产地证明(5)装箱单(6)重量单(7)发货通知书装船通知10.2.4 其它单据(如要需要)10. 3银行费用。依照根据上述10.1款选择的付款方式,买方应承担发生在开证行(如以信用证支付),托收行(如以D/P或D/A方式支付),汇付行(如以汇付方式支付),所在国
9、的所有银行费用。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卖方应承担发生在该国以外所有银行费用。11. 交货条款12. 1包装11.1.1 所有货物均须包装,以防止因受潮、生锈、水份、腐蚀及震动致损,且包装应适合海运,甲板上/非甲板上运输,多式联运,集装箱运输。11.1.2 卖方应承担货物因不充分或不适当包装造成的货物损害或灭失的责任。11.1.3 如果持运的货物中包含有易燃成危险品,卖方应在每一包装表面注明运输及搬运中特别注意的事项以及识别号码或国际惯例及/国际规则中对此类物品要求的其它标记。11.1.4每一包装的尺寸、毛重、净重以及其它必要的注意出项,例如;“不要倒”、“防潮”、“小心轻放”、“固定”等,无论何时
10、如有必要应以不褪色的颜料印刷在每件包装的表面。11.2装运条款11.2.1如果是在CFR或CIF条件下装运,卖方应在装运前不迟于日,以电报/传真的方式通知买方装运船名、船籍、船龄和其它有关该船的详细情况,以及每次装运货物的合同号。经买方对船只公司确认接受后,卖方才可装运。但买方不能无理延迟上述确认,买方应在接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最迟5个工作日内做出确认,否则即视为已被确认。11.2.2如果是在FoB条件下发运货物,买方应按合同规定的装运期订舱。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前至少天,以电报/传真的方式,将合同号、商品名称、数量、总金额、件数、总重量、总体积以及货物装运港备妥待运的日期通知买方。买方应
11、于装运船只预计抵达装运港的日期至少日前,以电报/传真的方式通知合同号、商品名称、数量、总金额、件数、总重、总体积、及货物在装运港适合装运的日期、买方应至少在船只到达装运港的预计日期前日,通知卖方船名,预计抵港日期及合同号,以便卖方办理装运。如果需对运输船只或到达日期做出变动,买方或其货运代理人应及时通知卖方,但不能迟于预计抵达目前日,以便卖方做出必要的安排、如果船只未在买方通知的抵达日后日内未抵达装运港,买方应承担自日后评始计算的一切实际费用,包括仓储费及利息.但这不影响卖方根据合同及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规定所要求的索赔。如果运输船只按卖方通知到达装运港而卖方未能按规定及时货物备妥待运,那
12、么卖方应对空舱费及滞期费负责。1.1.1 2.3如果是在FOB/CFR/FCA条件下发运货物,卖方应于货物装运完毕后立即以电报/传真的方式向买方及/或其指定的收货人收出发货通知书。该通知书应包括合同号、商品名称、数量、毛重.尺寸、发票金额、提单号、启航日及预计抵达卸货港的日期。如果在FOB或CFR条件下装运货物时,卖方未及时向买方及/或其指定的收货人发出发货通知以致买方不能及时投保,那么卖方应对运输过程中货物发生的损害和/或损失负责。11.2.4 此条款应作保留删除。货物装运后,卖方应随船将下列单据的副本一式两份发送给买方:(1)海运提单(或根据10.2条第2款要求的其它运输单据)(2)商业发
13、票(分批装运时须注明装腔作势船批号)(3)装箱单(4)重量/数量(5)原产地证书(6)由签发的品质检验证明/检验报告/分析证明(7)所需的其它单据:11.2.5 卖方应在实际装船日后工作日内向买方或其指定的收货人航寄上款所列单据副本各一份。11.2.6 装运期以第10条规定的食用证的及时签发为准。发货日报指提单日,航空运单日期,铁路发货通知或多式联运单据日期。12 .保险如果在FOB、CFR、FCA、或CPT条件下发运货物,应由买方负责投保。如果在C1F或CIP条件下运送货物,卖方应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平安险,或水渍险,或一切险。另投附加险应包括:O13 .担保(分别选择13.1或13.2
14、)13.1 卖方应保证所交付的所有货物的品质、规格和包装符合合同规定。担保期应持续到若为分批装运,则在最后一批货物交付日后月;在卸货港完成卸货日后月,但最迟不能超过交货日后月;货物到达目的的港日后月,但无论如何不应超过货物到达卸货港之日后月;双方接受签署的验收证书之日后月,但不能超过货物到达卸货港之日后月。13.2 卖方应在保证其根据合同交付货物的品质、规格及包装符合合同规定、卖方不担保货物适合特定目的或环境,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或在签订合同时已告知卖方。担保期一直持续到交货日后,如果是分批装运,则在最后一批货物交付日后月;在卸货港完成卸货之日后月,但最迟到交付日后月;货物到达目的地之日后月,但无论在何种情况下不应超过货物到达卸货港之日后月;双方签署验收证书之日后月,但不应超过货物到达卸货港之日后月。13.3 如果买方发现货物违反上述担保,并根据第17.1条在担保期内通过卖方,而且违反担保的原因在于卖方,那么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应根据第17条来解决买方担保权利和卖方担保义务。在工厂的书面说明有误,或者对产品非正确使用。或者根据产品的正常损耗性质而对产品的零部件造成的正常损耗的情况下,应排除卖方的担保义务。14 .检验14. 1交货前检验(从14.1.1或是14.2.2中选择一款)14. 1.1卖方应在货物装运前向检验机构申请对货物的品质、规格、数境、重员、包装、安全、卫生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