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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生态环境质量和环境空气质量激励约束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推动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水生态环境质量和环境空气质量目标任务,促进全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立对各市人民政府水生态环境质量和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激励约束机制,实施目标任务完成考楔 以下简称目标考核)和排名考核。(-)目标考核水生态环境质量目标考核:良好水体(m类以上水体)比例和丧失使用功能(劣v类水体)控制比例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环境空气质量目标考核:细颗粒物(PM2.5 )浓度和优良天数率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二)排名考核水生态环境质量排名考核:对全省150个县(
2、市、区)和4个纳入国家考核的经济开发区及新区1每月水生态环境质量进行排名分类考核。环境空气质量排名考核:对21个市、55个市辖区和10个纳入国家考核的经济开发区及新区2、128个县(市)3三个类别每月进行排名考核。其中,对市每月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及其同比变化情况进行排名考核;对市辖区和纳入国家考核的经济开发区及新区、县(市)每月环境空气质量分值由低到高进行排名考核(分值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排名和综合指数同比变化率排名两项指标,各占50%权重)。第三条 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根据市县目标考核结果予以目标考核激励约束资金支持,并根据市县排名考核予以扣罚或奖励。(-)目标考核激励约束资金分配根
3、据专项资金规模、水生态环境和环境空气基本因素以及目标考核结果进行分配(水生态环境质量、环境空气质量各占50%权重)。其中:水生态环境基本因素为各市地表水国省考核断面个数;环境空气基本因素为省下达各市目标任务(细颗粒物(PM2.5)浓度和优良天数率目标任务各占50%权重)。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市,全额获得目标激励约束资金;未完成的,按完成目标任务的比例获得目标激励约束资金,并按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比例扣罚地方财力。未全额激励的目标激励约束资金和扣罚资金用于激励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市。(二)排名考核扣罚或奖励1 .水生态环境质量扣罚或奖励:对排名前十位的县(市、区、纳入国家考核的经济开发区及新区)进行奖励
4、,对第一名奖励100万元,其它按排名依次递减10万元;对排名后十位的进行扣罚,倒数第一名的扣罚100万元,其它按排名依次递减10万元。扣罚资金用于奖励排名靠前的县(市、区、纳入国家考核的经济开发区及新区)。2 .环境空气质量扣罚或奖励:分市、市辖区和纳入国家考核的经济开发区及新区、县(市)三个类别。其中:市:以当月全省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及其同比变化情况平均值为考核基准,低于考核基准为正贡献,高于考核基准为负贡献,对正贡献市按比例进行奖励,对负贡献市按比例进行扣罚。每月扣罚负贡献市资金总和为1000万元,用于奖励正贡献市。市辖区和纳入国家考核的经济开发区及新区:对排名前五位的区给予奖励,对第一
5、名奖励200万元,其它按排名依次递减20万元;对排名后五位的区给予扣罚,倒数第一名的扣罚200万元,其它按排名依次递减20万元。扣罚资金用于奖励排名靠前的市辖区和纳入国家考核的经济开发区及新区。县(市):对排名前十位的县(市)给予奖励,对第一名奖励100万元,其它按排名依次递减10万元;对排名后十位的县(市)给予扣罚,倒数第一名的扣罚100万元,其它按排名依次递减10万元。扣罚资金用于奖励排名靠前的县(市)。第四条 排名考核扣罚资金须从地方财力支出,不得用目标激励约束资金抵扣。扣罚资金由市对县(市、区、纳入国家考核的经济开发区及新区)扣罚后,由省财政统一对市进行扣罚或奖励。第五条目标激励约束资
6、金全额用于各市、县(市、区、纳入国家考核的经济开发区及新区)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生态环保能力建设和规划方案编制等方面支出,可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安排。各市应在资金下达60日内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并报生态环境厅、财政厅备案。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机构基本支出等。排名考核扣罚或奖励资金,由各地自行统筹用于环境质量改善相关工作支出。第六条各市要同步建立本辖区激励约束机制,并将下达的目标激励约束资金分配到本级相关领域和所辖县(市、区、纳入国家考核的经济开发区及新区)。第七条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
7、,应当按照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清理盘活结余资金,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第八条市县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发现问题。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对出现问题的市县给予通报批评、约谈,情节严重的调减或暂停安排资金。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水污染防治激励约束考核办法、环境空气质量激励约束考核办法(修订)同时废止。1 .指辖区内有国、省考核断面的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件成熟可适当扩展。2 .指辖区内有国家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的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件成熟可适当扩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