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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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提高招标代理机构诚信经营意识,促进招标代理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依法设立在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以下简称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实施信用记录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信用记录管理,是

2、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评价、发布,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应用和管理的活动。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和信用记录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招标代理机构注册地及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督权限,负责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采集、异议受理、复核、评价等监督管理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市场监督、铁道、交通运输、信息产业、水利、自然资源、民航、司法机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协同联动,推进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实现信用信息数据共享。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厅负

3、责建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记录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管理系统。第五条信用记录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与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相结合,维护招标代理市场的良好秩序。第二章信用信息的采集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及不良信用信息组成(详见附件)。(一)基本信息是指招标代理机构的工商注册信息、从业人员信息、招标代理业绩等信息。(二)良好信用信息是指招标代理机构的综合实力、社会服务、荣誉奖项等良好行为信息。(三)不良信用信息是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标准,经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认

4、定的不良信用信息。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采取机构自主申报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相结合的方式获取。(一)基本信息由招标代理机构自主申报。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完成该信息的变更申报。(二)良好信用信息由招标代理机构在附件2规定的记录期限内自主申报。未在记录期限内申报的良好信用信息不予记录。(三)不良信用信息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录入。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所涉及的不良信用信息由负有项目招标投标监督职责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录入;其他有关部门移交的不良信用信息,由同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采集录入。不良信用信息在录入前应当告知被记录的招标代理机构有关事实、

5、依据和申诉渠道。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对所申报的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信用信息加强监督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对有异议的信用信息,按本办法第四章相关规定处理,信用信息存在虚假的,按本办法第六章相关规定处理。第三章信用信息的评价和发布第九条信用管理系统根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记录情况,按照评价标准(详见附件)计算得分。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记录得分=基本信息分值+良好信用信息分值-不良信用信息分值。第十条信用管理系统根据近一年日平均信用记录得分自动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等级,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级。A级(信用平均分90分):信用优秀。表示企业诚信

6、度高,各项指标优秀,经营状况好,履约能力强,社会信誉好;B级(90分信用平均分70分):信用良好。表示企业诚信度较高,各项指标良好,经营状况较好,履约能力较强,社会信誉较好;C级(70分信用平均分60分):信用一般。表示企业诚信度一般,各项指标一般,经营状况一般,履约能力一般,社会信誉一般;D级(信用平均分60分):信用差。表示企业诚信度差,各项指标落后,经营状况不良,履约能力弱,社会信誉差。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信用等级直接列为D级,记录公开期为1年(见附件3失信情形I):(-)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

7、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二)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的权益的;(三)招标代理机构或其法定代表人以及招标从业人员在该机构的招标代理业务中的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四)招标代理机构或其法定代表人以及招标从业人员近2年在该机构的招标代理业务中的违法行为受到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2次及以上的;(五)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

8、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拒不依法履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的;(六)转让、转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作出列为D级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该招标代理机构有关事实、依据和申诉渠道。第十二条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通过门户网站统一动态发布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记录。(一)基本信息长期公开;(二)良好信用信息长期公开;(三)不良行为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1年。缩短公开期限应符合本办法第五章规定。信用记录公开期限到期或招标代理机构注销的,不再对社会公开,转为信用档案长期保存。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记录实行动态管理,信用记录、信用等级

9、及时更新。第四章异议处理第十四条信用信息发布后,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异议。异议人应通过信用管理系统提交异议材料,包括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和具体事实、理由及证据等。第十五条异议根据不同内容和性质,由有关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第十六条异议受理单位应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并通过信用管理系统作出处理意见。第十七条对异议处理意见不服的,应在受理单位作出处理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管理系统向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包括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和具体事实、理由及证据等。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第十八条发布的信用信息

10、,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以下情形确需更改的,应由招标代理机构或采集单位填写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更改申报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相应异议受理部门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在信用管理系统中完成更改:(-)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二)企业信用信息因异议处理而发生变更的;(三)其他法定原因导致已发布的企业信用信息需更改的。第五章信用修复第十九条鼓励失信市场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符合条件的失信招标代理机构可申请信用修复,缩短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和公开期限。第二十条失信招标代理机构可通过完成失信行为整改、责任人员处理、专题培训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有关部门移交给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不良信用信息

11、,失信招标代理机构应提供有关部门同意信用修复的书面意见。第二十一条失信招标代理机构应向采集不良信用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按要求提供其已履行义务或纠正失信行为的证明材料。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信用修复申请进行审核评估,对符合条件的同意信用修复,终止该不良信用信息的记录和公开,不良信用信息记录期间的得分仍按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进入信用等级的评定。第二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用修复申请不予受理:(-)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见附件3失信情形I);(二)本办法附件3所列失信情形II被不良行为记录不满3个月的;(三)提出申请时,前12个月内被不良行为记录3

12、次及以上的。第六章信用记录的应用第二十三条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委托招标的,招标人应充分利用信用评价结果,通过竞争性方式择优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在竞争性委托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等文件的条件和要求中可限制D级信用等级及无信用信息记录的招标代理机构参与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竞选。第二十四条对信用等级为C、D级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加强监管:(一)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二)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关业务培训;(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第二十五条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激励措施:(一)在实

13、施各类政策扶持时可应用信用评价结果。(二)在采用竞争性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中,可以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三)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减少检查频次;(四)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在发生基本信息(招标代理业绩除外)变更后的30日内未完成变更申报的,按附件3不良信用信息评价标准扣分。第二十七条招标代理机构虚假申报信用信息的,经调查核实后予以纠正,并按附件3不良信用信息评价标准扣分。第二十八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并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对于推送虚假信用信息,故意瞒报信用信息,违规撤销或篡改信用信息的,应当依法追究主管部门及相

14、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件: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基本信息量化评价标准2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良好信用信息量化评价标3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不良信息量化评价标准附件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基本信息量化评价标准序号评价内容评价标准分值记录期限采集单位1企业基本情况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信息,公示后可得基本分60分。60企业存续期企业自主诚信申报2经济财务近3年(成立不足3年的,成立至今)未出现亏损得2分。2近三年3纳税情况:纳税情况良好,企业依法按时、足额纳税的得1分,最新公布的近1年纳税信用评价等级为A的得2分。2近一年4

15、人员状况每具有1名注册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全国造价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或注册一级建造师,得0.5分,每具有1名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印章的人员得0.25分,本项最高得3分。3企业存续期(发生变化后实时计算得分)5办公场所及办公设备情况具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设施得05分,办公场所面积在300(含)500平方米得2分,500平方米及以上得3分。3企业存续期(发生变化后实时计算得分)6招标代理业绩(1)近1年内累计代理招标标段数量50个及以上的得5分,30(含)50个的得4分,1(含)30个的得3分;(2)近1年内累计招标代理项目中标通知书载明的中标金额100亿及以上的得5分,50(含)100亿的得4分,50亿以下的得3分。(1)和(2)可以合计,本项最高得10分。10近一年业绩(自发出项目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2个月)企业自主诚信申报注:1.基本信息发生变更后应在30日内申请信息变更(第6项除外)。2.外地新入川代理机构或本地新办代理机构招标代理业绩初始得分为6分(有效期不超过一年)。附件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良好信用信息量化评价标准序号评价内容评价标准分值记录期限采集单位1新型咨询服务近1年内承接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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