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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活动,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决策机关)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活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举行听证会,但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出听证建议的,经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研究决定可以举行听证会。法律、法规、规章对举行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
2、照其规定。第三条决策机关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在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时明确决策事项是否举行听证会,并实行动态管理,向社会公布。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建议,保障其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权利。第二章听证组织机关第五条决策承办单位或者决策机关指定的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听证组织机关)负责组织听证。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由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由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会同其他承办单位组织听证,或者由决策机关指定其中一个承办单位组织听证。第七条听证组织机关可以委托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组织听证。委托听
3、证的,听证组织机关应当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听证协议,明确委托任务、质量要求、完成期限、工作报酬、违约责任等内容,并加强监督指导。第三章听证会参与人员第八条听证会参与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听证参加人和听证记录员。第九条听证主持人由听证组织机关指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负责拟订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二)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三)其他可能影响听证会公平公正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听证主持人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条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主持听证会;(二)维持听证会秩序,对违反听证会纪律的行为进行警告或者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三)决定听证会
4、的中止和恢复;(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听证陈述人由决策承办单位的工作人员担任。听证陈述人应当如实陈述听证事项的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第十二条听证参加人通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报名以及由听证组织机关委托相关组织推选或者邀请等方式产生。听证参加人可以收集公众意见,获得与听证事项有关的材料,就听证事项提出询问、质证,发表意见和进行辩论,并有权得到听证陈述人及时回应。听证参加人应当准时参加听证会,遵守听证纪律,客观、公正反映与听证事项相关的意见和建议。听证参加人另行提出书面决策草案建议的,应当说明依据和理由。第十三条听证记录员由听证组织机关指定,在听证会过程中应当全面
5、准确记录各方的主要观点和理由,并就听证会全过程制作听证笔录。第四章听证会的组织第十四条对于明确举行听证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组织机关应当按照本规定组织听证。在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期限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决策承办单位提出听证建议。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征求意见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答复建议人;不组织听证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五条听证会一般以现场会议形式举行,也可以通过视像、网络等形式举行。第十六条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在听证会举行20日前,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或者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发布听证公告,对听证事项进行广泛宣传,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听证公告应
6、当包括听证事项的目的、内容、依据、听证时间、地点以及听证参加人的产生等内容。第十七条听证组织机关应当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以及影响范围,按照广泛性和代表性原则,合理确定听证参加人的产生方式、范围、名额,并在听证公告中列明。第十八条听证组织机关选择听证参加人,应当兼顾不同利益或者不同意见各方,优先从下列人员中选择:(-)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的利害关系人;(二)具有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关的特定工作经验、专业知识或者技能的专业人士;(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其他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知名人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听证公告自愿报名参加听证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名参加听证会时,应当
7、提供身份信息、说明对听证事项的基本意见,并由听证组织机关记录在案。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听证组织机关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证相关各方均有代表参加听证会。第十九条听证参加人数量由听证组织机关确定,人数为单数,且一般不得少于9人。听证会有2/3以上听证参加人出席方可举行。出席的听证参加人数量达不到规定人数的,听证组织机关可以递补选取听证参加人,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延期举行听证会,延期最长不得超过30日。延期举行听证会的,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听证参加人,发布延期公告,并说明理由。第二十条听证会参与人员名单应当在听证会举行10日前确定,并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或者
8、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听证会参与人员名单应当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听证参加人、听证记录员和以上人员与听证事项有关的身份情况等内容。第二十一条听证会通知书和听证事项内容、依据、理由以及有关背景材料应当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听证组织机关提供的材料应当内容详实准确、表述通俗易懂。听证参加人对材料提出意见或者疑问的,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做好材料补充或者解释工作。第五章听证会的举行第二十二条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旁听,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第二十三条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举行:(-)听证记录员核实听证陈述人和听证参加人到场情
9、况;(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听证会参与人员名单、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三)听证陈述人陈述听证事项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四)听证参加人对听证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进行询问、质证,必要时可以由听证陈述人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五)听证陈述人和听证参加人就听证事项的主要事实和观点进行辩论;(六)听证陈述人和听证参加人作最后陈述;(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第二十四条听证参加人对听证会程序及其权利行使有异议的,可以当场向听证主持人提出。听证主持人认为确实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纠正。听证参加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听证会公平公正的,有权申请其回避并说
10、明理由。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组织机关决定。第二十五条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由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听证参加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确认并存档。听证参加人认为听证笔录有错漏的,有权要求补正。拒绝签名的,听证记录员应当在听证笔录中注明。听证组织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听证会情况进行录音、录像。第二十六条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在听证会结束后10日内,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并包括以下内容:(-)听证会组织的基本情况;(二)听证参加人的产生方式及其基本情况;(三)听证参加人提出的主要意见或者建议及其依据、理由;(四)听证会争论的主要问题;(五)对听证会各方意见的分析
11、以及处理建议;(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听证报告应当附听证笔录等相关资料。第六章听证结果与运用第二十七条决策机关应当将听证报告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第二十八条决策承办单位对听证会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吸收、采纳。对大部分听证参加人持反对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作进一步论证。对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以及不予采纳的理由,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听证参加人反馈,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听证组织机关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决策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未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听证活动的;(二)在听证过程
12、中弄虚作假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听证结果的;(三)其他违反本规定的情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听证建议,决策承办单位无正当理由未组织听证活动的,由决策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第三十条受委托的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听证组织机关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有关人员在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过程中违反保密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24年1月I日起施行。广东省人
13、民政府2013年4月1日公布的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3号)同时废止。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解读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2023年10月8日十四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现对规定解读如下:一.修订规定的必要性一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工作部署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等一系列重要文件均对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强调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全面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国务院于2019年出台重大行政决
14、策程序暂行条例,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和法定程序,并对决策事项召开听证会作出了原则规定。我省于2013年出台的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在适用听证程序的事项范围、听证会的组织要求等方面与上位法不一致。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和上位法的有关要求,有必要对原规定予以修订。二是总结我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工作经验,提升重大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2008年)关于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具体要求,我省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实践,并于2013年出台省政府规章对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工作进行了具体规定;同时,对标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
15、(2015-2023年)等相关中央文件要求,我省也通过依法行政考评”等方式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等决策程序工作的监督。经过多年的实践,我省在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工作组织实施方面积累了不少经验,如听证参加人的产生方式和人数、听证会的组织程序、听证的异议处理等内容,有必要通过修订原规定,将相关实践经验进行总结提升,进一步完善听证程序。二.修订的主要内容原规定共34条,经我厅起草修改,共新增4条,删除6条,修改完善30条,形成了现在规定共32条,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进一步明晰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范围和听证要求。一是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规定,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举行听证会(第二条第二款)。二是为了与法律、法规、规章相衔接,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举行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三是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听证建议的权利,明确提出建议的形式要求及决策承办单位的处理方式(第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二)进一步明确听证组织机关和听证会参与人员的确定方式。一是为了与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相衔接,对规定涉及的相关主体如决策机关决策承办单位等表述进行了调整,并明确决策承办单位或者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