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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血液透析技术管理规范为规范血液透析技术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本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血液透析技术的最低要求。本规范所称血液透析技术是指利用透析机以体外循环方式将患者血液引至体外与透析器连接,通过弥散、超滤、吸附和对流原理进行物质交换、清除体内的代谢废物和过多的水分、维持电解质和酸碱平衡,将经过净化的血液回输至患者体内的一种技术。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血液透析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和技术能力相适应。(二)有行政审批部门核准登记的肾病学专业诊疗科目。(三)拟建立血管通路的医疗机构应设置手术治疗室,设置要求包括:1洁净手术部的建筑布局、基本配备、净
2、化标准和用房分级等应当符合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2002。2 .能够进行心、肺、脑抢救复苏,有氧气通道、麻醉机、除颤仪、吸引器等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3 .开展血管通路介入治疗的医疗机构还应具备血管介入相关设备和能力。(四)其他辅助科室和设备1临床实验室符合规定,血液透析技术相关检验项目参加室间质量评价并合格。4 .具备开展血液透析技术相关的医学影像设备。5 .能够进行心、肺、脑抢救复苏,有氧气通道、除颤仪、吸引器、心电监护仪等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五)至少有2名具有血液透析技术能力且主执业地点为本医疗机构的在职医师;至少有1名具有血液透析技术能力、取得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
3、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有经过血液透析技术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与开展的血液透析技术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二、人员基本要求(一)开展血液透析技术的医师1 .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内科专业。2 .有3年以上肾内科相关专业临床诊疗工作经验,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 .经过已完成备案的血液透析技术培训基地关于本技术相关系统培训,具有开展血液透析技术的能力。(二)开展血液透析技术的护士1 .取得护士执业证书。2 .有3年以上肾内科相关专业临床诊疗工作经验,具有护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 .经过血液透析技术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满足开展血液透析技术临床
4、应用所需的相关条件。(三)其他技术人员经过血液透析技术相关专业系统培训,满足开展血液透析技术临床应用所需的条件。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一)严格遵守血液透析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严格掌握血液透析技术的适应证和禁忌症。(二)应用血液透析技术应当由1名肾内科专业、取得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有血液透析技术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决定,并制订合理的治疗与管理方案。(三)实施血液透析技术前,应当向患者、被授权人或法定监护人告知治疗目的、相关风险、透析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四)建立健全血液透析技术监测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记录。(五)建立病历信息数据库,在完成
5、每例次血液透析技术应用后,应当按要求保留并及时上传相关病例数据信息。(六)医疗机构和医师应定期接受血液透析技术的临床应用能力评估,包括病例选择、严重并发症、死亡病例、医疗不良事件发生情况和病历质量等。(七)其他管理要求1 .使用经国家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血液透析技术相关器材,不得违规重复使用与血液透析技术相关的一次性医用器材。2 .建立血液透析技术相关器材登记制度,保证器材来源可追溯。在应用本技术患者病历的透析记录部分留存血液透析技术相关器材条形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四、培训管理要求(一)拟开展血液透析技术的医师培训要求1 .应当具有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内科。2 .应当接受至少6个月
6、的系统培训。完成不少于30学时的理论学习。在指导医师指导下,独立完成不少于20例应用血液透析技术的病例,并经考核合格。3 .在境外接受血液透析技术培训12个月以上,有境外培训机构的培训证明,并经已经完成备案的血液透析技术培训基地考核合格后,可以视为达到规定的培训要求。4 .本规范印发之日前,从事血液透析相关工作满10年,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未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可免于培训。(二)培训基地要求1培训基地条件(1)三级甲等医院,符合血液透析技术管理规范要求。(2)开展血液透析治疗相关工作不少于20年,具备相应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肾病学专业病房实际开放床位数不少于40张。血液透析机不少于60台。(3)近3年每年完成血液透析治疗病例不少于30000例次。(4)有至少4名具有血液透析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指导医师,其中至少2名具有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5)有与开展血液透析技术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人员、技术、设备和设施等条件。5 .培训工作基本要求(1)培训教材和培训大纲满足培训要求,课程设置包括理论学习及临床实践。(2)保证接受培训的医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的培训。(3)在培训结束后,对接受培训的医师进行考试、考核,并出具是否合格的结论。(4)为每位接受培训的医师建立培训及考试、考核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