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docx

上传人:lao****ou 文档编号:1161956 上传时间:2024-12-18 格式:DOCX 页数:3 大小:8.0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docx(3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802号 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东委,男。因本案于2013年3月6日被羁押,同年 3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李华明,广东海鸥律师事务所律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20130782号起诉书 指控被告人郑东委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 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 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思颖出庭支持 公诉,被告人郑东委及其辩护人李华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 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6日22时许,被告人郑东委至珠

2、海 市香洲区粤海中路暧潮KTV旁边加油站门口,以人民币200元的 价格贩卖毒品给购毒人王某,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现场从被告 人郑东委处查获毒资人民币200元、用于联系毒品交易的诺基亚 手机一部,从购毒人王某处查获一小袋白色颗粒状物质(经鉴定, 检出氯胺酮成分,净重3. 07克)。上述事实,被告人郑东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 证人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扣押清单,通话记录,抓获经过, 常住人口信息,理化检验报告书,现场及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 足以认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I、被告人郑东委贩卖的毒品是K粉, 毒品性质不是很恶劣,且数量小。2、被告人郑东委是初犯、偶犯。 3、被告人郑东委认罪态

3、度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郑东委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 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东委的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郑东委归案后如实供述 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东委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 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6日起至2013年7月5 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二个月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诺基亚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 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 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彭帅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二O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怡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档 > 工作总结

copyright@ 2008-2022 001doc.com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085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必要时第一文库网拥有上传用户文档的转载和下载权。第一文库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第一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