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城市规划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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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册城市规划师、考试须知:(考试时间:2006年10月21-22日)1、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3、注册城市规划师2000年考试信息;4、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5、关于做好2006年度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二、信息快递1、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2、全国落实今年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三、考试大纲全国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准入控制,保障城市规划工作质量,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的利益,根据中

2、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定法以及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城市规划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后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范畴,纳入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由国家确认批准。第四条 凡城市规划部门和单位,应在其相应的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城市规划政治法规研究制,城市规划技术咨询,城市综合开发策划等关键岗位配备注册城市规划师,具体办法由建设部另行规定。第五条 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全国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

3、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考试第六条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大纲、统命题、统组织的办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第七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者,可申请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二)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5年。(三)取得通过评估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四)取得上近专业硕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业务工作满3年。(五)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

4、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六)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七)人事部、建设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建设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编制考试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和组织命题工作,统规划并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考前培训工作必须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第九条人事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并负责组织或授权组织实施考务工作。第十条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第三章注册第十一条建设部及各省、自治区、

5、直辖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注册城市规划师的注册管理工作。各级人事部门对注册城市规划师的注册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第十二条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申请注册的人员,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所在地省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统一报建设部注册登记。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由建设部核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证。第十三条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遵纪守法,属守注册城市规划师职业道德;(-)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三)所在单位考核同意;(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注册城市规划师岗位上工作。再次注册者,应经单位考核合格并有参加继续教育、业务培训的证明。第十四条注册城市规划师

6、每次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应当重新办理注册登记。第卜五条 注册城市规划师有卜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单位应及时向所在省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的省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及时向中办理撤销注册手续:(-)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到刑事处罚的;(三)脱离注册城市规划师岗位连续2年以上;(四)因在城市规划工作中的失误造成损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对撤销注册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撤销注册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部申请复议。第四章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注册城市规划师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城市规划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秉公办事,维护社会公众利

7、益,保证工作成果质量。第十七条 注册城市规划师对所经办的城市规划工作成果的图件、文件以及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有签名盖章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第十八条注册城市规划师有权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及决定提出劝告。第十九条 注册城市规划师应保守工作中的技术和经济秘密。第二十条注册城市规划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二个或二个以上单位执行城市规划业务。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第二十一条注册城市规划师按规定接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提高工作水平。参加规定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并作为重新注册登记的必备条件之一。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按本规定通过考试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

8、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第二十三条境外人员申请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和申请在境内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建设部按职责分匚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产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0 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建委(建设厅)、规划局,国务院各部委、各宜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现将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00年二月二十三日注册城市规划师执

9、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根据人事部、建设部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 39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为规范和加强考试管理,切实做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制定本办法。、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从2000年开始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次(殷安排在10月份)。首次考试时间定于2000年10月14日至15日。二、人事部和建设部共同负责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负责。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各地的考务工作,由当地人事(职改)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自行确定。三、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科

10、目为: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管理法规、城市规定相关知识和城市规划实务。考试分四个半天进行,其中城市规划实务科目考试时间为三个小时,其他三个科目考试时间均为两个半小时。四、在暂行规定下发之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者,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城市规划原则、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可免试。(一)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2年。(二)1984年以前(含1984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前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

11、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7年。五、凡符合暂行规定第七条和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报名条件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六、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参加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七、参加考试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赁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报者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八、建设部负责组织编写和确定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指定用书及有关参考资料,并负责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

12、试的培训管理工作。九、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负责组织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师资培训T.作,经培训合格后,由建设部分布发注册城市规划师培训教师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担培训任务。申请承担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的单位要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事(职改)部门审核批准。十、坚持培训与考试分开的原则,参加培训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及管理作(包括命题和组织管理)。考生参加考前培训、坚持自愿原则。十、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及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十二、要严格执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堂制度,切实做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发送

13、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考场纪律,对违反考试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注册城市规划师2000年考试信息1、考试时间2000年1()月14日上午9: 00-11: 30考城市规划原理下午2: 00-4: 3()考城市规划相关知识2000年10月15日上午9: 00-11: 3()考城市规划管理法规下午2: 00-5: 00考城市规划实务另外,认定补充考试的时间为:2000年1()月14日下午260-4:30,考试科目为城市规划实务。2、报名、审查、备案(1)注册城市规划师考试报名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中心组织。考试中心归口在所在地的人事厅。(2)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审查

14、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厅组织。(3)考试结果及人员资料最终报送注册城市规划师管理办公室进行复核并备案。(4)详细信息可到各地建设厅规划处咨询。3、大专院校所属设计机构注册城市规划师考试采取属地化原则,各大专院校所属的有设计资质的机构的报考人员,由院校所在地有关部门负责组织。4、复习资料多数单位已经集体购买了复习资料,如有须购买者,可与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教育处联系购买。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甲10号建筑大厦6层联系电话:()10-68255272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建委(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国务院

15、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根据人事部、建设部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人发199939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的规定和城市规划行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对符合认定办法规定的认定范围、申报条件的人员,组织进行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的一次性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取得注册城巾规划师执业资格。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考试的组织管理1、认定考试的组织管理按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建设部城乡规划司负责,考务实施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实施认定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另行通知。2、认定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由人事部和建设部共同研究确定合格标准。对考试合格者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建设部用印的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二、考试时间、科目及方式认定考试的时间定于2000年6月4日上午9 : 0011 : 30。考试科目为城市规划实务。考试采取闭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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