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区工人村路工程二期房屋征收项目征收补偿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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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山区工人村路工程(二期)房屋征收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修订稿)因实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青山区人民政府拟对青山区工人村路工程(二期)房屋征收项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该项目已纳入2019年市级城建计划,并取得武规(青)选(2019)00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为依法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现制定该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一、法律依据(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二)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

2、)(三)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34号公布,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75号修订)(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五)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二、基本情况(-)项目名称青山区工人村路工程(二期)房屋征收项目。(二)征收目的实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三)征收范围该项目位于青山区青山镇街道,南临长青路,西临工人村路,北临武惠街(详见拟征收范围图)。(四)调查概况该项目占地面积约12267.47平方米(最终以实测为准),征收总户数约2户,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约6450.98平方米(具体数据均以审计结果为准)。(五)房屋征收部门武汉市青山区城区改造更新局。(

3、六)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政府青山镇街办事处。(七)被征收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是指与公有房屋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建立租赁关系,并执行政府规定标准租金的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承租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承租人除外。(A)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的认定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以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未记载或者记载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九)征收签约期限该项目征收签约期限为3个月,自该项目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计算。三、非住宅房屋的补偿(-)补

4、偿方式和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被征收人均已确认选定货币补偿方式。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评估办法评估,并结合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和用途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货币补偿费。(二)设备搬迁补偿非住宅房屋可恢复使用的设备搬迁补偿费参照同期市场价格,并经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购置价扣除折旧后,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计算一次性费用。(三)临时安置补偿征收办公用房及其他非生产经营性用房,选择货币补偿的,

5、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租赁价格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因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造成停产停业,对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认定为合法建筑,且房屋用途为生产经营性用房,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征收房屋价值5%的补偿。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5%的,应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3年的效益情况等证明材料,由该项目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

6、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评估结果予以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停产停业期限按照6个月计算。四、房屋附属设施补偿1室内装饰装修补偿:被征收房屋室内自行装修的补偿,补偿费在400元/平方米以内(含400元/平方米)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或标准超过400元/平方米的,委托该项目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2 .自行封闭阳台和搭建的夹层、假层、暗楼、无烟灶台、吊脚楼、外挑等的补偿:名称补偿标准标准说明自行封闭阳台铝合金材料封闭1000元/个塑钢窗材料封闭1500元/个木窗/铁窗材料封闭700元/个夹层、假层、居住暗楼工字钢、槽钢、角钢350元/平方

7、米层高V15米,打7折。无固定楼梯、栏杆,打8折。面积由项目部确定,绘在房屋征收验收单上,项目部盖章。现浇楼板400元/平方米预制楼板250元/平方米方木、圆木200元/平方米非居住暗楼200-400元/个无烟灶台自行搭建600元/个整体安装800元/个防盗网钢铁材质100元/平方米按展开面积计算,面积由项目部确定,绘在房屋征收验收单上,项目部盖章。不锈钢材质180元/平方米吊脚楼1200元/个外挑800元/个棚子钢材结构120元/平方米面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确定。其他结构80元/平方米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同意按照上述标准补偿的,由该项目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3 .

8、附属物的补偿:附属物的征收补偿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4 .附属设施的补偿:(1)电话移机费:每部216元;(2)有线电视复装费:每户380元;(3)宽带上网:凭报装单据补偿每户308元;(4)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移机费:每台200元;(5)水表迁移费:独表每块200元,分表每块80元;(6)电表迁移费:独表每块480元,分时电表每块780元,分表每块100元;(7)空调移机费:窗机每台200元、分体机每台300元、柜机每台500元;以上7项按打包价3000元进行补偿,超过3000元打包价的按票据据实结算。(8)太阳能热水器、地暖、水暖设施由评估公司确定补偿价值;(9)管道煤气迁移

9、费:每户2400元。五、经营补助在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公布前(即2012年12月3日前),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已作为商业门面(系指用于商业经营的一楼门面)使用,且以该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除按照原房屋证载用途予以补偿之外,若改变用途部分房屋实际价值高于原房屋证载用途价值的,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可以根据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按照两者价差的30%给予经营补助。六、非住宅搬迁奖励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包括未经登记建筑)小于IOoO平方米的,奖励人民币20000元/户;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等于IOOO平方米小于2000平方米的,奖励人民币40000元/户;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000平方米小于5000平方米的,奖励人民币80000元/户;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等于5000平方米的,奖励人民币160000元/户。七、其他事项(一)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武汉市有关政策执行(二)本方案由武汉市青山区城区改造更新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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