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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案编号:202301版本:2023年(第一版)福州高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二。二一年三月目录1总则错误!未定义书签。1I编制目的错误!未定义书签。1.2 编制依据错误!未定义书签。1.3 适用范围错误!未定义书签。1.4 工作原则错误!未定义书签。1.5 分类分级错误!未定义书签。1.6 应急预案体系错误!未定义书签。1.7 预案衔接错误!未定义书签。2应急组织体系错误!未定义书签。2.1 领导机构错误!未定义书签。2.2 工作机构错误!未定义书签。2.3 专项应急指挥机构错误!未定义书签。2.4 乡镇机构错误!未定义书签。2.5 现场指挥部错误!未
2、定义书签。2.6 工作组错误!未定义书签。3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错误!未定义书签。3.1 风险防控错误!未定义书签。3.2 监测错误!未定义书签。3.3 预警错误!未定义书签。4应急响应错误!未定义书签。4.1 信息报告错误!未定义书签。4.2 先期处置错误!未定义书签。4.3 应急响应错误!未定义书签。4.4 指挥协调错误!未定义书签。4.5 处置措施错误!未定义书签。4.6 信息发布错误!未定义书签。4.7 应急结束错误!未定义书签。5后期处置错误!未定义书签。5.1 善后处置错误!未定义书签。5.2 恢复重建错误!未定义书签。5.3 调查评估错误!未定义书签。6应急保障错误!未定义书签。
3、6.1 应急队伍保障错误!未定义书签。6.2 资金保障错误!未定义书签。6.3 物资保障错误!未定义书签。6.4 安全防护保障错误!未定义书签。6.5 治安维护保障错误!未定义书签。6.6 医疗卫生保障错误!未定义书签。6.7 交通运输保障错误!未定义书签。6.8 通信信息保障错误!未定义书签。6.9 公共设施保障错误!未定义书签。6. 10基础信息服务保障错误!未定义书签。6.11科技支撑保障错误!未定义书签。6.12区域合作保障错误!未定义书签。7监督管理错误!未定义书签。7.1 应急演练错误!未定义书签。7.2 宣传与培训错误!未定义书签。7.3 责任与奖惩错误!未定义书签。7.4 错误
4、!未定义书签。8.1 预案编制错误!未定义书签。8.2 预案评估与修订错误!未定义书签。8.3 预案印发、备案与公布错误!未定义书签。8.4 预案解释错误!未定义书签。8.5 预案实施错误!未定义书签。9附件错误!未定义书签。9.1 福州高新区突发事件分级应对体系图错误!未定义书签。9.2 2福州高新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框架图错误!未定义书签。9.3 福州高新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目录错误!未定义书签。9.4 福州高新区乡镇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目录错误!未定义书签。9.5 5福州高新区突发事件应对组织指挥体系结构图错误!未定义书签。9.6 上级有关部门及外部报警联络表错误!未定义书签。9.7 7
5、福州高新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及其主要职责清单错误!未定义书9.8 福州高新区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错误!未定义书签。9.9 福州高新区概况错误!未定义书签。9.10 10福州高新区及周边医疗机构一览表错误!未定义书签。1总则11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依法规范的应急体制和应对机制,提高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保障公共安全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12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2002)第
6、70号,经主席令(2014)第13号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2007)第69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2008)第6号,经主席令(2019)第29号修订)(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1989)第22号,经主席令(2014)第9号修订)(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1997)第94号,经主席令(2008)第7号修订)(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1987)第57号,经主席令(2018)第16号修正)(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1984)第12号,经主席令2017)第70号修订)(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
7、法(主席令(2018)第8号)(9)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1995)第58号,经主席令(2019)第43号修订)(10)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1997)第88号,经主席令(2016)第48号修订)(1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2013)第4号)(1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1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1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经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1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86号,经国务院令第441号修订)(1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
8、9号)(17)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18)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19)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20)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国办函(2004)33号)(21)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国办函(2004)39号)(2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安监总局令第88号,经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改)(23)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原安监总局令第21号)(24)福建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25)福
9、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突发事件信息速报机制的通知(闽政办(2013)80号)(26)福建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闽政办(2016)27号)(27)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8)福建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9)福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福州高新区内发生的以下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1)一般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2)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3)配合上级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4)本预案指导全区各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14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依法规范。
10、把保障福州高新区所有人员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同时依法建立健全福州高新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使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完善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系,构建高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引导社会和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动员和发挥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有效整合政府和社会资源,健全信息和资源共建共享机制。(3)快速反应,科学应对。健全完善各类
11、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强化应急装备技术支撑,依靠科技,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4)信息公开,正确引导。及时、准确、客观、统一发布权威信息,认真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提高宣传引导的导向性、针对性和有效性。1.5分类分级1.5.1 突发事件的分类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I)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台风、暴雨、冰雹、寒潮、霜冻等气象灾害,地震、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特大病虫
12、害等生物灾害等。(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铁路、公路、水域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和供气等城市生命线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突发重大环境事件等。(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如新冠肺炎疫情、鼠疫、霍乱、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重大动物疫情,饮用水安全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重大刑事案件、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能源资源供给事件
13、、粮食供给事件、金融突发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以及其他危害社会正常秩序、破坏社会化稳定的突发事件。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15.2突发事件的分级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公共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HI级)和一般(IV级)四级。(I)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事件对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社会秩序及生态环境造成特别重大损害,需由省人民政府乃至国务院、国务院有关职能部门协调才能有效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2)重大(级)突发
14、公共事件对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社会秩序及生态环境造成重大损害,需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乃至省人民政府协调才能有效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3)较大(In级)突发公共事件对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社会秩序及生态环境造成较大损害,需由市人民政府协调才能有效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4)一般(IV级)突发公共事件对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社会秩序及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相对较小,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有效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法律、法规对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等级分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专项预案针对各类事故进行分级细化,详见各专项预案事件分级章节。16应急预案体系全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按照制定主体划分为管委会及其部门应急
15、预案、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全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1)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全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高新区管委会制定、公布实施并报福州市人民政府备案。(2)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订的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职责的应急预案,由管委会有关部门(单位)牵头制订,经管委会批准后报市政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3)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区总体应急预案、区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单位)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某一类型突发事件制订的应急预案,由管委会有关部门(单位)制订印发,报管委会和市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基层应急预案。基层应急预案是乡镇、村(社区)、学校以及公共活动场所管理单位等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制定的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