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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学前I练管理暂行方法信息来源:深圳市训练局日期:2022-07-10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97号)深圳市学前训练管理暂行方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一二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法律规范管理,提高保育训练质量,促进学前训练事业健康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训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训练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师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凡在本市从事学前训练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方法。第三条训练行政部门是学前训练的主管部门。进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审计、人事(编制)、劳动保障、国土房产、建设、规划、卫生、税务、工
2、商(物价)、城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学前训练进行管理。第四条市、区政府建立学前训练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训练、进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审计、人事(编制)、劳动保障、国土房产、建设、规划I、卫生、税务、工商(物价)、城管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由市、区政府分管训练的领导召集,定期通报状况、协调解决学前训练问题。其次章日常事务第五条学前训练机构应遵循就近入学原则,依据许可的年龄段招生。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客观真实,事先报区训练行政部门备案。学前训练机构不得组织在学儿童外出进行招生宣扬。第六条儿童入学应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凭健康检查表、儿童预防免疫接种证等资料办理入学
3、手续。第七条学前训练机构可以设为寄宿制、全日制、半日制、钟点制。非寄宿制学前训练机构不得接受儿童在本机构留宿。第八条学前训练机构的开学时间执行义务训练学校有关规定,寒暑假起始时间自行确定。在寒暑假期间,学前训练机构可以依据儿童家长意愿连续供应保教服务,但应支配工作人员轮休。第九条幼儿园应按儿童年龄编班,托儿所可以按年龄编班,也可以混合编班。学前训练机构保教人员配备及班级儿童人数定额执行我国及本市有关规定。学前训练机构应在班级活动室门口公示班级儿童人数定额、实际招生人数和保教人员配备状况。第十条学前训练机构应建立接送管理制度,做好儿童接送工作。供应车辆接送服务的,执行深圳市校车交通平安管理暂行方
4、法有关规定,并派专人随车照护,保障儿童平安。第十一条学前训练机构应为在学儿童建立学籍档案,自开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新入学儿童的信息资料纸质和电子文本报所在区训练行政部门。消失儿童入学、转学、退学等状况的,学前训练机构应在入学、转学、退学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信息的变更。市训练行政部门应制定学籍档案格式文本。第十二条学前训练机构应建立平安管理、卫生保健、财务管理、课程管理、教学讨论、人事管理、档案管理、工作会议、家园(所)联系等制度,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内部管理。第十三条学前训练机构可以向在学儿童收取保教费。公办学前训练机构的保教费实行政府定价。民办学前训练机构依据办学成本、结合进展需要
5、,自主、合理确定保教费标准。产权属于政府的居住区配套民办学前训练机构的保教费标准,由训练行政部门与承办者合同确定。第十四条学前训练机构为在学儿童供应就餐、交通接送服务的,可以按补偿合理成本的原则收取伙食费、交通费。第十五条学前训练机构可以组织儿童参与卫生部门规定项目的体检,购买校服,可以代为收取体检费和校服费。儿童体检费执行政府指导价。第十六条除公办学前训练机构的保教费外,学前训练机构的全部收费项目和标准须报所在区价格主管和训练行政部门备案,经公布后执行。学前训练机构向区价格主管和训练行政部门备案,应供应以下资料:(-)备案申请书;(二)收费项目及标准;()定价测算资料。训练行政部门应依法审查
6、备案资料,发觉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第十七条学前训练机构应按月收费,服务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日收费,经儿童家长同意可按学期收费。学前训练机构收费应开具税务或财政部门核发的票据,代为收取的儿童体检费和校服费等应分别开具医疗机构和供货方供应的合法票据。除代为收取的费用外,学前训练机构所收费用应全部纳入机构资金账户,在收费当日进账,逐项设立科目,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不得侵占、挪用。保教费主要用于在本机构开展保育训练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学前训练机构应在儿童退学或请假次日起按日计算伙食费的退费数额,并每月向家长公布儿童伙食费账目,按月结转,学期末退还余款,不得克扣、侵占。其他收费的使用状况应在每学期末
7、向家长公布,按学期结算,多退少补。除卫生部门规定项目的儿童体检收费外,学前训练机构应遵循家长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供应其他有偿服务。第十八条学前训练机构应制定公共突发大事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演习。发生突发大事时应准时实行有效措施,乐观进行处置,同时报告有关部门,不得瞒报、延报、误报和漏报。第十九条学前训练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在卫生部门指定的卫生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在岗期间须每学年检查一次。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宜从事学前训练工作的其他疾病患者不得在学前训练机构工作。第三章保育训练工作其次十条学前训练机构应遵循动静结合的原则,合理支配儿童一日生活作息时间
8、并严格执行。应依据有关规定合理支配进餐时间,其中两餐间隔时间不少于三个半小时。开展符合儿童身心进展特点的体育活动,每日户外活动不少于二小时其中体育活动不少于一小时。其次十一条在儿童正常作息时间内,学前训练机构应支配老师带班。实习人员和保育员不得独自带班。学前训练机构应支配两名以上保教人员带领儿童进行户外活动,其中至少有一名老师。其次十二条学前训练机构的课程设置执行我国、广东省和深圳市的有关规定。课程内容应亲密联系儿童生活阅历,具有基础性、启蒙性和综合性。学前训练机构的课程实施应面对全体儿童,关注儿童的情感体验,注意培育儿童的学习爱好和良好习惯。组织形式应敏捷多样,以嬉戏为基本形式,促进儿童身心
9、和谐进展。学前训练机构应为儿童供应能满意活动需要的玩具、图书和活动材料。其次十三条学前训练机构应建立儿童健康档案,定期开展儿童健康检查,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传染病患儿隔离制度,做好方案免疫和疾病预防工作。市卫生部门应制定儿童健康档案格式文本,制定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供应膳食的学前训练机构应依据儿童年龄特点进行科学养分配餐。食品购买、储存、加工等工作流程,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学前训练机构应培育儿童良好的生活和卫生习惯。应为儿童饮水供应便利条件,保证儿童饮水供应,不得限制儿童便溺次数和时间。其次十四条学前训练机构不得用爱好班活动代替正常训练教学活动开学期间的星期一至星期五
10、不得举办收费爰好班。学前训练机构不得组织儿童参与商业性活动。第四章配套学前训练设施其次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在新建居住区和居住区改造中同步配套建设学前训练设施。学前训练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严格执行我国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其次十六条产权属于政府的居住区配套学前训练设施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验收手续,自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产权移交给区公共物业产权管理部门。区公共物业产权管理部门应自产权移交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产权移交信息书面通知区训练行政部门,区训练行政部门负责招标承办工作。其次十七条区训练行政部门应通过公开招标形式确定产权属于政府的居住区配套学前训练设施的承办者,招标方法由市
11、训练行政部门会同市政府选购机构制定。区训练行政部门应与中标者签订承办合同。承办合同应包括资金来源、开办经费、办学规模、办学层次、进展目标、承办期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资金监管方法、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权利和义务、终止方法、违约责任、续约条件等内容,市训练行政部门应制定承办合同格式文本。承办期限为六年以上十年以下,期满后可以续约。期限届满六个月前承办者应向区训练行政部门提出续约申请或告知不再续约。其次十八条承力者凭中标通知书和承办合同在公共物业产权管理部门办理配套学前训练设施使用手续。第五章管理与监督其次十九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定期对学前训练机构的食品平安、建筑及设施设施平安、交通平安、消防平安
12、、周边平安及内部保卫工作等进行专项检查和整治。第三十条训练教学讨论机构应组织开展学前训练教学讨论和沟通,指导学前训练机构遵循学前训练规律和儿童身心进展特点,不断提高保教质量。第三十一条训练行政部门应会同卫生部门对学前训练机构的保育训练质量定期进行监测,准时反馈监测结果,提出改善建议,供应保教业务指导。第三十二条训练行政部门应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讨论制定民办学前训练机构办学成本结构,确定办学结余合理比例,指导民办学前训练机构合理制定保教费收取标准。价格主管部门应对学前训练机构的收费状况定期进行检查,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第三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对学前训练机构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会计账簿、会计核算、财
13、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善进行监督,订正会计违法行为。第三十四条训练行政部门应依法监督民办学前训练机构的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制定民办学前训练机构资金监管方法,定期组织专项财务审计和财务检查。民办学前训练机构应依法接受监管,与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合同,向监管银行提交收费标准、在学儿童名册及学期用款方案等资料,按月提出用款申请。监管银行应依据合同、用款方案和用款申请,定期向机构资金账户划拨资金。资金监管合同应报区训练行政部门备案。民办学前训练机构应在每个月度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区训练行政部门提交财务会计报告。第三十五条实行学前训练机构工作人员从业登记制度。学前训练机构应在新学期开学后十个工
14、作日内,将工作人员的学历、从业资格、技术职称、连续训练、薪酬状况和从业经受等信息资料的纸质和电子文本报区训练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从业状况变化的,学前训练机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的变更并报训练行政部门。区训练行政部门定期将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就业有关信息资料统一送区劳动保障部门登记,实现信息共享。第三十六条训练行政部门应建立学前训练管理信息平台,公布学前训练政策法规、学位供应、财务监管、保育训练质量、训练督导结果等信息,公布学前训练机构的章程、机构基本状况、收费状况、财务审计结果、接受政府资助和嘉奖及其他有关信息。其他职能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公布相关学前训练监管信息,与训练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
15、享。第六章扶持与嘉奖第三十七条市、区政府设立学前训练专项经费。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资助、嘉奖、补贴及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用途。经费使用管理方法由市训练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第三十八条下列项目,可以从学前训练专项经费中适当资助:(-)按课时和人数资助学前训练机构符合条件的保教人员业务培训;(二)经训练科研管理部门评审立项的学前训练课题讨论;(三)本市户曾氐保家庭儿童的保教费支出;(四)学前训练机构接受本市户籍残疾儿童就学;(五)社区学前儿童家长培训;(六)政府组织的学前训练教改试验。第三十九条专项经费对下列机构和人员赐予嘉奖:(-)通过等级评估、法律规范化建设和示范性验收的学前训练机构;(二)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法律规范化学前训练机构;(三)获得区级以上优秀学前训练机构、优秀老师或者先进工作者称号(四)从教满三十年的学前训练机构老师;(五)政府打算嘉奖的其他机构和人员。第四十条在园儿童购买同学意外损害保险的,专项经费赐予补贴。第四十一条对学前训练机构依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专项经费按年度予以返还。第四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