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宅基地使用权(农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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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快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宅基地使用权(农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为深化我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加快释放改革红利,让更多人民群众分享改革成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V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厅字(2023)18号)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银发(2023)133号)、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批复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名单的函(中农函(2023)20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农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习

2、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为方向,改革创新为动力,激活显化农村宅基地价值,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融资体系,赋予宅基地使用权更加充分的权能,允许在一定条件下流转、抵押宅基地使用权,为充分显化宅基地使用权(农房财产权)提供金融服务支撑。维护农民利益。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农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应当尊重农民意愿,反映农民诉求,牢牢把握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保障基本居住权,积极探索支持宅基地使用权(农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有效实现形式。坚持市场主体。畅通宅基地使用权(农房财产权)抵押权实现处置通道,建立公平、公正、公开、诚实、守信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充分

3、调动和激发各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风险可控。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既要强化金融风险意识,又要稳步推进金融创新,加强资金监管,强化贷款定向使用,做到风险可控。二、主要内容宅基地使用权(农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是指在不改变宅基地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借款人以宅基地使用权(农房财产权)作为抵押,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称“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申请贷款条件借款人以宅基地使用权(农房财产权)抵押申请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权属清晰,经依法确权登记,已经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且未被司法机关限制权力;2 .由户主(证载权利人)为代表或由民宿业主等企业法人、其他

4、经济组织(证载权利人)提出抵押申请。其中由户主(证载权利人)为代表提出抵押申请的,须经户内宅基地资格权人(房屋财产共有人)书面同意;若宅基地资格权人(房屋财产共有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则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3 .经所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审核后,同意宅基地使用权(农房财产权)抵押及处置的。(二)抵押及处置方式宅基地使用权(农房财产权)抵押可分为“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以及宅基地使用权(无地上建筑物)三种抵押方式,可以以第三人的宅基地使用权(农房财产权)作为担保物办理抵押。具体如下:1 .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抵押在保障“户有所居”的前提

5、下,可以由户主(证载权利人)申请“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抵押,可自行选择处置方式,即可在抵押时选择设定期限(最长20年)的“宅基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进行处置,可面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进行流转;或者可面向全县宅基地资格权户公开流转“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受让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应当符合“一户一宅、面积限定”的规定。2 .宅基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抵押以宅基地“三权分置”方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的,可以由民宿业主等法人或其他组织(证载权利人)申请剩余年限的“宅基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抵押。处置时,可面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公开转让剩余

6、年限的“宅基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3 .宅基地使用权(无地上建筑物)抵押经依法批准、还未建造农村住房的农户,因借款人用于该宅基地上建房及装修资金所需,可以由户主(证载权利人)申请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处置时,可面向全县宅基地资格权户进行流转,已建(含在建)房屋一并处置o受让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应当符合“一户一宅、面积限定”的规定。户主(证载权利人)也可以设定有期限(最长20年)的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处置时,可面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进行流转,已建(含在建)房屋一并处置。()违约处置1 .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借款人预计未能按时清偿的,借款人可与贷款人及时协商,贷款人可视借款人

7、承诺、担保等信用情况,可给予一定期限的续贷延期等;经续贷延期等后仍未能清偿的,可与贷款人自行协商,经贷款人同意,可在约定时间内处置清偿债务;协商不成或约定时间内处置不成的,贷款人可通过司法途径确保抵押权实现。2 .贷款人提请人民法院司法处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可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变现处置。处置成交后,受让人可向宅基地及房屋所在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申请办理相关手续。3 .在上述处置过程中,涉及面向全县宅基地资格权户进行转让的,由受让人或报名人所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进行资格预审,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后,再行办理手续或缴纳报名保证金。受让人涉及跨村的,受让人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应报原所属村股

8、份经济合作社备案。三、相关支持(-)加强组织领导。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应加强对宅基地使用权(农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工作的统筹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牵头落实宅基地使用权(农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相关政策制定,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金融办、人行县支行、银保监组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积极做好相关工作。各镇(街道)、行政村应加强对辖区内广大农户和经营主体的组织发动,协助做好不动产登记、资格权审核、抵押处置等相关工作。(二)创新金融业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宅基地使用权(农房财产权)贷款业务,制定相应业务管理制度及操作细则,加大宅基地使用权(农房财

9、产权)抵押贷款产品创新力度,灵活运用中长期贷款、续贷延期以及随借随还等方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诚实守信、有农房保险、担保的借款人适当提高抵押率,鼓励对借款人提供优惠利率和发放中长期贷款,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中长期信贷投入,推广数字化金融产品和服务,简化手续、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三)建立政策机制。县财政局、县金融办等有关部门应积极探索与基层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服务创新试点相结合,建立宅基地使用权(农房财产权)抵押贷款风险缓释和补偿机制,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考评激励,将宅基地使用权(农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业务纳入财政存款竞争性存放考评,以及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年度考核。四、其他本指导意见由县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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