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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的科学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的完好率和使用率,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学校国有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一)无偿调出。指国有固定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固定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二)出售。指国有固定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三)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
2、销的资产处置。(四)报损。指对发生的国有固定资产呆帐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第三条国有固定资产的处置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统一归口由国有资产及校园经济管理处(简称“国资处”,下同)负责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擅自处置国有固定资产。第四条固定资产处置原则:(一)固定资产的处置必须经过论证,根据专家鉴定或根据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强制性处置意见或具备其他理由。(二)固定资产的处置须按审批权限经相关部门和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实施,并在国资处办理相应手续。(三)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格和报废固定资产的残值的确定,必须经有关专业人员讨论评估,采取集体定价或招标(拍卖)处理的办法
3、。(四)各单位多余、闲置的固定资产调往校外时,必须由有关二级单位提出巾请报告,经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调拨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其中,价值较高或数量较大的固定资产调往校外时,须经校长批准,必要时还须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五)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有偿调拨的固定资产及报废残值等回收款项,一律通过国资处上交财务处。残值等回收款项按有关规定使用,用于补充添置或维修固定资产。第五条固定资产处置的办理程序:(一)固定资产处置须先由使用单位向国资处提出申请报告,并填报相应报表。申请报告应附有论证意见或其他理由。(二)国资处组织专业人员初步调研论证,签署意见。(三)按审批权
4、限报批。(四)按领导批示和有关原则实施固定资产处置。(五)国资处进行固定资产帐目调整。第六条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一)处置原单价在2万元以下;批量原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经国资处组织专家鉴定,由国资处处长审批。(二)处置原单价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批量原价值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经国资处组织专家鉴定,由主管校长审批。(三)处置原单价在10万元以上或批量处置原值超过50万元的固定资产,经国资处组织专家鉴定,由校长办公会审批同意后,按国家规定管理权限逐级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第七条固定资产处置的鉴定(一)调拨(出售)。确因技术性能落后或本部门不适用等原因,但使用功
5、能尚好的固定资产经专业人员鉴定,可申请调拨或有偿出售。(二)报废。确因使用期过长、技术落后、缺套残损、严重锈损等原因不能修复使用,或维护修理费用过高(修理费在产品价值50%以上)无修复价值的固定资产经专业人员鉴定可提出申请报废。(三)报损。由于非正常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应写出书面报告并按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按审批权限经领导批复后进行报损处置。第八条全校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加强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对违反本管理细则,擅自处置国有固定资产、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相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并责令赔偿经济损失。触及刑律的,要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九条本细则由国资处负责解释。第十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