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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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财政部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及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含),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特别是公、民两用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第三条学校固定资产明细目录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规定的十六大类管理,具体为:第一类:房屋及构筑物第九类:标本模型第二类:植物第十类:

2、文物和陈列品第三类:仪器仪表第十一类:图书、档案第四类:机电设备第十二类:工具、量具和器具第五类:电子设备第十三类:家具第六类:印刷机械第十四类:行政办公设备第七类:卫生医疗器械第十五类:被服装具第八类:文体设备第十六类:牲畜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固定资产计划及购置、验收与计价、入账;使用保管、维护维修、调剂及处置;固定资产清查及监督管理;固定资产账务管理及固定资产数据统计和报表上报等。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体制第五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的一级建帐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管理。具体职责是:(一)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固定资

3、产的建账、验收入库、内部调剂、处置工作;(三)负责固定资产的信息网络化建设、各类固定资产的信息管理和统计工作;(四)负责组织实施固定资产的清产核资,掌握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对固定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有效监督。第六条学校财务处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统一核算。第七条学校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单位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的二级管理机构,对所使用和管理的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具体职责是:(一)依据学校有关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做好本单位购置、领用和接受捐赠的各类固定资产的账、物管理、使用和配置,实现资产的合理、有效、节约使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二)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把固定资产的管理责任落实到人;(三)负责本单位固

4、定资产申购、验收、领用、登记、调拨、转让、报损和报废等报批手续;(四)配合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固定资产的登记、评估、清查及信息统计报表工作;(五)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第八条建立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严格实行分类、编号、建账和核算管理制度。(一)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设置固定资产总分类、分户明细账,进行固定资产明细分类核算和分户核算。财务处设置固定资产总账和分类账,进行固定资产总额和分类核算,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与财务处进行固定资产账目核对,确保账账相符;(二)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单位设置固定资产分户明细账,对本单位使用管理的固定资产进行分户核算,并按管理责任人建立固定资产账目。每年至少进

5、行一次账物核对,保证账物相符,并与固定资产相应建账部门进行账目核对,确保账账、账实相符。第九条学校各单位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增加管理第十条学校固定资产的增加是指购置、建造、受赠、调拨和划转、清查等活动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第十一条固定资产的购建必须根据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按照国家及本省规定的配置标准,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置预算,杜绝重复、盲目购置。使用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任务及学校的经费预算,提出申购计划,经职能部门审核,报校领导审批。需报上级部门审批的要按程序报上级部门。购置贵

6、重仪器、大型成套设备、大批量或贵重图书以及实施基本建设项目等,要成立论证工作小组进行论证。第十二条固定资产的购建,必须按照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建立合同管理制度、法律咨询制度、严格签订并依法履行合同。第十三条固定资产购建以后,应严格按照采购合同、招投标文件等进行验收并及时归档。对所验收固定资产的数量、质量、附件、资料都要认真检查,登记备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加强社会或校友捐赠物品的管理,对各类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办理验收、登记入账和领用交接手续。第四章固定资产的账务管理第十五条各单位所有新增固定资产,不论何种经费来源所取得,必须

7、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入账手续,及时登记固定资产管理信息。未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的,财务处不予办理报账手续。第十六条需调拨的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经调入单位确认后,报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后办理调拨、调账手续。第十七条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凭固定资产捐赠协议、捐赠清单、发票(复印件)、盘盈情况说明、盘盈价格确定依据(同类或类似资产发票或合同)等凭证到归口管理部门办理受赠或盘盈入库手续和使用单位领用手续。第十八条固定资产的入账:1 .房屋及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及构筑物形成的固定资产,由基建处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并经过审计确认工程造价后,填写房屋及构筑物

8、的具体信息和准备报批文书、施工文件、图纸资料等相关材料,到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入账和移交手续,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将材料原件移交档案馆存档。2 .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等。凭购置发票、合同、中标通知书、中标清单、“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单”等材料到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并登记入账。3 .图书。凭购置发票及“图书验收入库单”等材料到图书馆办理入库手续,并登记入账。4 .植物。按照协议及有关技术标准组织实施,验收合格后,由后勤与校园管理处凭相关材料到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登记入账。第十九条固定资产的计价:(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

9、买价、调拨价及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入账。(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入账。(三)办理房屋资产的入账应以座为计量单位,以工程决算价计价。已竣工但未决算的工程项目,可先按预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四)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五)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有关凭证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

10、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六)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或未列决算的工程类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或工程计划数入账,待决算或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差额调整。(七)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他费用(外币应折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海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八)购置固定资产过程种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第二十条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一)按规定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二)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三)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四)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或改扩建的;(五)根据

11、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六)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七)公有住房出售产权归属个人所有的。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财务处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折旧,按照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实行领用保管人制度,即“谁领用,谁保管,谁负责”,即个人领用的由本人负责,固定资产是公用性的或实际使用人不确定、临时的,由单位明确具体保管责任人。领用保管人必须是本校在职职工。第二十四条当单位机构调整、单位之间的调拨、职工岗位变动、职工退休或离职时,应当及时办理固定资产转移交接手

12、续,变更管理信息。职工退休或离职未办理固定资产移交的,人事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维护和维修制度。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尘、防锈、防蛀以及防范自然灾害等工作。对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特种设备要按规定检测,防止事故发生;房屋构筑物应定期勘查、修缮,确保使用安全。第二十六条加强固定资产开放共享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努力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各有单位对闲置的固定资产应进行内部调配。对单位长期闲置、不能有效利用的固定资产,学校将根据各单位实际需要组织调剂。第二十七条学校不得将固定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不为任何单

13、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利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报党委或校长办公会审批,按规定上报。学校固定资产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所得收入上交学校财务,由学校统一分配。第六章固定资产的处置管理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损、报废等。第三十条处置固定资产,按照“先报批,后处置”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通过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等方式处置国有资产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拟报废的资产必须经过论证或鉴定,或持有技术监督部

14、门出具的强制报废意见。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全额上缴学校,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核算与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发生丢失、被盗和人为损坏,资产使用或管理单位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据实提交书面报告(被盗需提供保卫部门的证明,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由提供合法的证明材料),提出处理意见并由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报资产管理管理部门核实,提交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发生重大事故应及时上报资产管理部门、保卫处,并做好应急处理、现场保护等工作。第三十二条因管理不善而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或其他损失的,应根据具体情况,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经济损失按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执行。第

15、三十三条经批准同意处置的固定资产,按规定程序公开拍卖。对经审批同意报废、报损等处置完成的固定资产,学校资产管理部门与财务处应根据相关批文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的账务核销。第七章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组织全校的固定资产清查工作,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积极按照要求认真做好部门的资产自查工作,以确保账、签、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第三十五条学校固定资产二级建账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将固定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到实处,加强对固定产利用效率和效益的考核,依法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学校仪器设备、图书、植物等固定资产的具体使用管理细则依据本办法制定。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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