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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校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和发挥最佳投资效益,根据实验室工作管理规定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直接为教学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校级基础实验教学平台、多学科共享的实验教学平台及专业实验教学平台的建设及改造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涉及的项目经费,来源于教育事业费专项。第四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设备处)负责组织项目立项评审、跟踪管理、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全过程监管。第二章项目建设目标与原则第五条项目建设目标:1 .建立有利于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实验教学平台;2 .建设仪器设备先进、资源共
2、享、开放服务的实验教学环境;3 .建立现代化的高效运行的管理机制。第六条项目建设原则:1 .先进性原则。项目在实验教学体系、内容的构建、仪器设备配置、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等方面,应有前瞻性,项目建设完成后,在未来若干年之内仍然有一定的先进性和适用性。2 .开放共享原则。整合分散的实验教学资源,建设面向多学科、多专业的实验教学平台,实现资源开放共享,确保项目的投资效益。3 .校院(系)共建原则。项目建设采取以学校投入为主,建设单位配套投入联合共建的方式。学校投入经费,原则上用于购置仪器设备等硬件设施,实验室环境改造等支出由各建设单位配套经费解决。4 .责任主体原则。项目建设单位及项目责任人对项目建
3、设的效果、效益全面负责,学校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问责制。第三章项目申报与评审第七条建设单位按要求填写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巾报书,经院、系教学指导委员会论证后,报设备处。第八条评审方式及程序:1 .初评。设备处会同教务处、校教学顾问组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初评专家组,通过实地考察、集中听取项目负责人汇报、查看材料、质询、讨论表决等环节,确定初评入围项目。2 .校评。成立校级评审专家组,通过听取初评入围项目负责人陈述答辩、评议表决,确定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3 .经费审核。成立经费审核小组,对设备购置计划及经费进行全面审核,确定项目建设费用支持额度。4 .审批。经校评专家组评审通过的建设项目,报校
4、领导批准,由学校发文公布建设项目名单。第四章项目实施管理第九条获准建设的项目单位和责任人与学校签订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责任书后,按经批准的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书的建设内容和进度要求组织实施。第十条项目执行过程中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计划。确需变更的,需履行以下程序:1变更计划经费在5万元以内的,需向设备处提供经项目责任人和主管院长签字的项目计划变更报告,经设备处主管处长审批后,方可执行变更计划。5 .变更计划经费在5万元以上的,由项目单位组织专家论证,设备处参加,并填写项目计划变更报告报设备处;经费20万元以下的由设备处处长审批,20万元以上的报主管校长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变更计划。第十
5、一条项目建设中所需仪器设备的采购、使用及其管理,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设备处有关人员根据项目计划、采购合同等审核请款和报账手续。第五章项目检查、验收与效益跟踪管理第十三条项目检查:1设备处有关人员负责对项目的执行进度、仪器设备安装调试情况、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准备等情况实施跟踪检查。2.设备处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如有严重偏离建设方向或存在严重进度等问题的,应暂缓建设并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方能继续建设。第十四条项目验收:1项目建设全部完成后,项目单位填写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报告(一式二份),报设备处。同时应提供以下支撑材料: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有关实验
6、教学材料;配套管理制度及有关政策性文件;反映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及效益的材料;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材料。2.学校成立验收专家组,通过听取项目负责人汇报、现场考察、查看有关材料、评议表决等环节形成验收意见。第十五条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暂缓通过三类。第十六条对验收获得优秀的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学校将予以表彰及在以后有关经费分配方面给予优先支持;暂缓通过的建设项目,限期整改,一年后复评,仍未通过的项目,学校将予以通报批评。未能通过项目验收和停建的项目,其负责人要书面说明原因并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七条项目投入使用后,项目所在单位须连续三年向学校提交建设项目效益报告,设备处负责检查和核实。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学校鼓励各单位通过校际联合、校企联合等途径,共同建设教学实验室。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设备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