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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场监管领域一般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推动社会共治,根据食品、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知识产权、标准、产品质量、特种设备、价格等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社会公众(以下统称举报人,应当为自然人)举报属于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一般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结案后,予以相应等级奖励的行为。本办法所称一般违法行为,是指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规定以外的违法行为。重大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财政部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2、及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有关补充规定执行。第三条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负责举报奖励资金的管理,并接受市财政部门的监督。第四条下列违法行为的举报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一)违反市场监管领域食品、药品、疫苗、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一般违法行为;(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价格、直销、传销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一般违法行为;(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认定,需要给予举报奖励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第五条获取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并提供关键证据的;(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掌
3、握;(三)举报内容经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四)同一违法行为的举报未获得其他部门奖励的。第六条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举报奖励发放对象需提供真实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二)同一案件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举报的时间顺序为准,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三)两个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分配,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原则上奖金一次性发至第一顺位举报人;(四)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同一案件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总金额不得超过第九条规定的对应奖励等级中最高标准。(五)最终认定的违法
4、事实与举报事项完全不一致的,不予以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六)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受理并转办的跨地区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调查处理的,我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一)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具有法定监督义务人员的举报;(二)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三)实施违法行为人的举报(内部举报人除外);(四)有任何证据证明举报人因该举报行为获得其他市场主体给
5、予的任何形式的报酬、奖励的;(五)采取利诱、欺骗、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方式,使生产经营者与其达成书面或口头协议,致使生产经营者违法并对其进行举报的;举报人以引诱方式或者其他违法手段取得生产经营者违法犯罪相关证据并对其进行举报的;(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第八条举报奖励分为3个奖励等级:一级举报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举报事项经查证属于特别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犯罪的;二级举报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三级举报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基本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第九条市场监管部
6、门按照举报案件罚没金额,同时综合考虑涉案货值、奖励等级、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计算奖励金额,具体奖励标准如下:(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金额的5%给予奖励,最低不低于500元。(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金额的3%给予奖励,最低不低于300元。(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金额的1%给予奖励,最低不低于IOO元。无罚没款的案件,视情况给予500元以内的奖励。第十条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奖励决定。第十一条决定给予举报奖励的,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做出奖励决定后1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举
7、报人奖励事宜。第十二条举报人应当在收到书面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确认。举报人现场办理确认的,应当提供举报奖励书面告知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银行账户信息等;委托他人办理确认的,受托人还需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领取的,举报人需在收到书面奖励决定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主动放弃。第十三条举报人对奖励等级、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举报奖励决定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8、书面复核请求,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需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意见并答复举报人。第十四条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举报人确认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举报奖励发放工作。第十五条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第十六条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二)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四)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第十七条举报人伪造材料、隐瞒事实,取得举报奖励,或者经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证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奖金。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八条各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执行各区市市场监管领域一般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或依据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奖励办法,并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备案。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进行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与上级文件相冲突或上级下达新文件,则按照上级文件执行。第二H条本规定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