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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规定第一条为提高教学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延长教学仪器设备的使用寿命,进一步发挥教学仪器设备的潜能,保证教学、科研、技术开发等工作需要,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中所指“教学仪器设备”专指各学院(系)所属的教学仪器设备。第三条维护、维修教学仪器设备是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教学仪器设备的使用者和保管人必须对所管仪器设备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与保养,定期进行校验,发现问题及时维修,以保障仪器设备的技术等级和完好可用的技术状态。第四条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的来源(一)学校事业费中拨付的维修经费。(二)报废仪器设备后回收的经费。(三)教学仪器设备损坏赔偿费。(四)部分仪器设备的有偿使
2、用费。(五)社会捐赠及其它。第五条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的使用范围用于正常损坏或发生故障需要维修的教学仪器设备的零(配)件购置和检测维修劳务费支出。专门用于科研和技术开发使用的仪器设备,不得使用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费进行维修。由于违反操作规程等人为原因造成的教学仪器设备损坏,其维修费用主要从维修经费来源的第(三)项中支付。第六条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的分配办法由教务处按照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的实际额度,根据各学院(系)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承担实验教学的工作量、实验课类型、拥有设备的新旧程度以及设备利用率等综合因素划拨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经费指标分配到各学院(系),包干使用。按年度分配给各学院(系)的
3、设备维修费的结余部分,可以累加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第七条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一)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财务处设立专项经费帐户;教务处负责对各学院(系)维修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二)教学仪器设备的维修,原则上应依靠本部门的维修力量来解决,力争做到小修不出实验室,中修不出本部门。本部门确无能力维修的仪器设备,由保管人向所在学院(系)主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聘请专业人员维修。(三)对于因维修设备而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向相关工作人员支付劳务费。劳务费的发放由学院(系)主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审批,可从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经费中支出。(四)教学仪器设备维修后,按规定程序
4、验收报账。(五)如在正常损坏或发生故障情况下出现大额修理费用,划拨维修经费不能满足维修需要时,可由仪器设备所属学院(系)向学校提出专项维修请示,经学校领导审批后予以解决。第八条采购供应部门在购置仪器设备时必须坚持在订立购货合同的同时,订立明确的保修期。在保修期内,要责成供货单位负责维修。第九条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经费指标包干使用后,各学院(系)仪器设备完好率原则上不能低于80%,同时必须保证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教学实验能正常开出。对于仪器设备完好率达不到要求或因教学仪器设备维修不到位而影响实验教学正常运行的学院(系),要追究其主管实验室工作领导的责任。第十条对教学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好,完好率达到90%以上,并保证实验教学正常进行的单位,将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奖励。第十一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