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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燃气有限公司权属公司名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各级权属公司名称,提升水发品牌影响力和带动力,增强企业凝聚力,树立企业良好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权属公司命名应遵循以下原则: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发挥水发品牌效应,增强企业凝聚力;3、保护知名企业品牌效应;4、统一、规范、简洁、鲜明。第三条各级权属公司的的名称均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集团公司运营管理部归口管理企业命名工作,各事业部具体负责所属产业板块涉及相关公司的名称核定并报运营管理部备案。第二章规范公司名称第四条除下列所示之情形,各级权属公司名称中均应包含“水发”字样:
2、1、公司名称为“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的;2、具有其他特殊情况并经集团公司批准的。第五条除下列所示之情形,各级权属公司名称中“水发”字样均应在最前面:1、公司名称前面冠以“中国”等字样的;2、具有其他特殊情况并经集团公司批准的。第六条因第五条所示情形“水发”字样不在最前面且含有次级字号的,“水发”字样应在次级字号前面。第七条除政府确定的项目名称,集团公司及各级权属公司控股的项目规范名称均应包含“水发”字样且放在最前面。第八条权属公司产权转让的,不得再使用带“水发”字样的名称,并在转让前完成名称变更。第九条各级权属公司名称中含有次级字号的,次级字号应与集团文化和品牌形象相匹配。第三章现有公司
3、更名第十条现有公司名称不符合规范名称要求的,应进行变更。第十一条集团公司负责一级权属公司名称变更工作。一级权属公司负责所属二级及以下权属公司名称变更工作。第十二条无特殊原因的现有公司应在本办法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名称变更工作。第十三条权属公司有下列所示之情形的,将相关资料报集团公司审核批准后,可不变更公司名称:1、公司名称已形成较强品牌效应和市场影响力,更名会产生实际影响的;2、因开展业务需要不宜变更公司名称的;3、属于拟清理、退出、转让的公司或空壳公司、只保留非经营性资产的公司等情形的;4、政府管理部门不予变更并出具书面文件的。第十四条因享受政策补贴等原因暂时不宜变更公司名称的,报集团公司
4、审核批准后,给予一定的过渡期,到期前完成名称变更。第十五条在建项目公司更名可能影响建设进度的,报集团公司审核批准后,给予一定的过渡期,到期前完成名称变更。第四章新设或并购公司命名第十六条新设或并购公司的名称,由集团公司统一核定。第十七条各级权属公司拟新设或并购公司的,按规定选取规范名称并办理预先核名手续。第十八条新设或并购公司名称核定,与新设或并购公司一并履行集团公司决策程序。新设或并购公司不经集团公司决策的,名称报集团公司核定。第十九条拟并购公司的,应将公司名称纳入谈判范围,将核定后的公司名称列入并购协议。第二十条因特殊原因宜保留拟并购公司原名称的,按第十三条规定执行。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参股公司欲在其名称中使用“水发”字样的,应取得集团公司书面同意后,签订使用许可协议。第二十二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名称另有规定时,以国家规定为准。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解释权归集团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