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中国上市公司及高管刑事犯罪研究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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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度中国上市公司及高管刑事犯罪研究报告上市公司作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产物,是当前及未来创新与发展的主要力量,是中国企业中的优等生,鼓励上市公司实现高质量发展,是现阶段我国资本市场建设的重要战略。但所谓风搅长空浪搅风,鱼龙混杂一川中,上市公司及高管触碰红线、涉嫌犯罪、马失前蹄的消息也铺天盖地,2023年尤甚。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刑事风险客观存在且波涛暗涌,毫毛不拔,将成斧柯。我们崇拜影视剧中挽狂澜于既倒,扶大厦之将倾的英雄式桥段,但回归现实,看到的更多是无能为力。本研究报告聚焦2023年度上市公司及高管刑事犯罪公告,对上市公司及高管涉嫌的犯罪类别、刑事罪名、强制措施等

2、进行数据分析和法律解读,并提出合规建议,以期帮助金字塔尖的企业家们在大是大非面前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守底线、懂取舍、知进退,提高合规意识,防控刑事风险。一、2023年度上市公司及高管刑事犯罪概要经设定关键词涉嫌刑事强制措施侦查拘留留置公诉犯罪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等,通过检索巨潮资讯官方网站,2023年度获取上市公司及高管有效涉刑公告案件共计163例。其中,共涉嫌罪名30种,犯罪类别共11类,被采取的强制措施及监察措施共6类,本部分将从犯罪主体、犯罪类别、涉案罪名及强制措施具体展开分析。1犯罪主体表1:犯靠主体统计表I1MAJU1i91%&2:自然人犯罪身份统计表员r股东、实除131%从表1犯罪主

3、体统计数据来看,上市公司及高管犯罪案件大多以自然人犯罪(占比91%)为主,单位犯罪(占比5%)其次。根据表2数据,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自然人主体中,多为上市公司董事(占比36%)、法定代表人和控股股东(占比31%)、高管(占比25%)等,且大部分自然人主体兼具多重身份(如同时为公司董事和实际控制人)。可见,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治理的关键少数。关键少数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将严重影响公司及资本市场的健康运行。这类主体由于位高权重,往往在公司经营、决策等方面具有更大话语权和领导控制力,更容易直接接触到公司涉密的敏感信息,具备非法牟利的各项必备条

4、件,故违法概率居高不下。我3:上市公司遭受刑侵害的罪名分相50%据表3数据,从公告案例来看,上市公司作为被害人报案主要遭到的不法侵害主要有三:职务侵占罪(占比50%)、合同诈骗罪(占比33%)、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占比17%)。由此可见,上市公司遭受的刑事侵害对内主要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了单位数额较大财物或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等非法手段,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利益。对外主要为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被对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数额较大财物。这一现象要求上市公司

5、一方面需对内着重加强对公司内部人员,尤其是关键少数的合规审查及培训,规避可能存在的刑事侵害风险;另一方面必须做好对商业交易本身及交易相对方的刑事风险审查,避免遭受诈骗。2犯罪类型去4:犯罪类型分布表4统计数据显示,上市公司及高管犯罪中最常见的三类犯罪类型为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侵犯财产类犯罪和贪污贿赂型犯罪,这三类合计占犯罪类型的60%以上,是上市公司及高管犯罪中最高发的类别。3涉嫌罪名5:2023年度上市公司及高管犯邯罪名统计表0113456789KfiI故W从表5统计数据可知,2023年度上市公司及高管犯罪种类繁多,巨潮资讯网公告公开明确披露的罪名已达30种。在上述罪名中,绝大多数为利用职权

6、违法获取财产型利益的刑事案件,如职务侵占、贪污受贿罪,这两类合计达到全年刑事案件的30%,总体呈现出犯罪人职务高、犯罪金额大、社会危害性大的特点。此外,上市公司及高管触犯罪名往往具有行业性、专业性、隐蔽性特点,例如操纵期货、证券市场罪、串通投标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对行为人的身份地位和行业经验具有一定的要求。这类犯罪人往往位高权重、学历水平较高,构成上市公司高管犯罪的突出特征之一。4强制措施去6:强制措施类型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分为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五种。司法机关可以因案件情况而依法变更已采取的强制措施。由于不同强制措施之间有轻重缓急之分,在不同阶段均能反映出办

7、案机关对案件定性、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的不同态度,故被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当事人把握案件进展、案件性质的重要风向标之一。根据表6关于强制措施统计数据显示,经检索,2023年度上市公司及高管刑事犯罪主要涉及四类强制措施,依照被采取的比例由高至低依次为取保候审(13.14%)、刑事拘留(10.10%)、逮捕(7.7%)、监视居住(3.3%)。由此可见,自国家先后出台一系列保护疫情下的民营企业的司法政策后,上市公司及高管犯罪后被强制措施采取力度整体明显呈现宽缓化特点,即能不捕就不捕,能不诉就不诉,能依法适用缓刑的适用缓刑”。此外,中共也提出六稳(即: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

8、预期)和“六保(即: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保粮食能源安全、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保基层运转)的政治目标,进一步要求办案机关在处理涉及上市公司及高管的刑事案件时,不仅要考虑刑事案件自身情况,更需要考虑社会经济影响,做到少捕慎补、少押慎押。此外,本年度上市公司高管受纪委监委调查、留置的频率位居榜首,这一数据反映出上市公司及高管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犯罪频率极高,说明行为人除了具有上市公司高管职务外,还可能兼具中央或国家领导干部及其他国家公职人员身份。由此可见,自我国大力提倡反腐倡廉以来,作风建设和反腐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在取得反腐败压倒性胜利之后,中国惩治职务违法犯罪的力度

9、并未减弱,高压态势未曾改变。二、2023年度上市公司及高管刑事犯罪类型分析根据2023年度上市公司及高管涉嫌刑事犯罪的公告数据可知,目前我国高发案件主要包括两类:(一)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二)贪污贿赂等职务类犯罪。1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是违反国家对金融业和金融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从事危害国家对货币、外汇、有价证券及金融机构、证券交易机构和保险公司管理的犯罪活动。本文在此主要解读上市公司及高管常涉嫌的两种常见罪名。1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我国刑法180条规定,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

10、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2023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印发依法从严打击证券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明确指出由于上市公司等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所涉利益群体多元,为避免中小股东利益遭受双重损害,刑法规定对依法负

11、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只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不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但是,为加大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惩治力度,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既追究该单位的刑事责任,也追究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典型案例”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从上饶市公安局获悉,鲁君四先生因涉嫌泄露内幕信息被上饶市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收到第一大股东珠海保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通知,公司监事会主席鲁君四先生因涉嫌泄露内幕信息被上饶市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2、。2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根据我国刑法182条规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是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与他人串通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自买自卖期货合约,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交易量、交易价格,制造证券、期货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做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行为。典型案例被告人管建忠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操纵证券市场罪中,多数犯罪人会以市值管理为由

13、,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辩护。市值管理是为实现公司市值的可持续最大化、股东和投资者利益最大化而存在的合理合规的市值管理方式,在证券市场中存在并被认可,主要包括回购、增持、股权激励等采取的一类战略管理行为。而合理合规的市值管理应当坚守底线。根据我国证券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无论是实施回购、增持、股权激励、引入战略股东,还是增发、换股并购、再融资,均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上市公司不遵循国家信息披露制度而进行市值管理;则明显具有违法犯罪之嫌。因此,判断真假市值管理,必须结合事实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2023年9月24日,证监会召

14、开新闻发布会,明确提出正确把握上市公司市值管理的合法性边界,应当严守三条红线和三项原则二三条红线:一是严禁操控上市公司信息,不得控制信息披露节奏,不得选择性信息披露、虚假信息披露,欺骗投资者;二是严禁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股价,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三公秩序;三是严禁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三项原则:一是主体适格。市值管理的主体必须是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依法准许的适格主体,除法律法规明确授权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等其他主体不得以自身名义实施市值管理。二是账户实名。直接进行证券交易的账户必须是上市公司或者依法准许的其他主体的实名账户。三是披露充分。必须按照现行规定真实、准确

15、、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操控信息,不得有抽屉协议。以市值管理之名行操纵市场、内幕交易之实,借伪市值管理”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严重破坏资本市场公平秩序,是证监会长期以来严厉打击的重点。因此,上市公司应当切实提高合规意识,守法经营,合规运作,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运用资本市场工具合理提升公司经营治理水平,坚决抵制伪市值管理二2贪污贿赂型犯罪贪污贿赂型犯罪是上市公司及高管犯罪的重点罪名之一。我国关于贪污贿赂罪名种类繁多,主要有:1.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2.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4.单位受贿罪、对单位行贿罪。2023年上市公司及高管涉嫌贪污贿赂型犯罪的主要情况如下表7:衣7:2023上市公司及高管涉嫌贪污断赂型犯罪情况表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八章的规定,具体而言,受贿罪有如下五种行为方式:(1)索贿,即利用职务便利,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的行为。(2)收受贿赂,指在行贿人主动行贿的情况下,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经济受贿,即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4)斡旋受贿,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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