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法典中居住权的设立和完善(论文)》110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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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民法典中居住权的设立和完善目录试论民法典中居住权的设立和完善1摘要1一、g权概述2(-)居住权的起源2(二)居住权的内涵2(三)我国居住权的发展情况3二、目前国内外居住权的相关规定3(一)法国居住权4(二)德国居住权4(三)日本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5(四)我国民法典中居住权的相关规定5三、民法典中新增设立居住权的现实意义5(-)设立居住权为老年人在“以房养老”方面提供法律保障5(二)设立居住权有利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6(三)居住权设立有利于满足特定群体的居住需求7(四)居住权的设立可以促进发挥房产的功能和效应8四、对居住权制度立法完善的思考8(-)居住权的设立方式9(二)区分居住权的主体和实际

2、居住人10(三)明确规定居住权人的权利和义务10(四)细化居住权消灭事由12五、结论13参考文献14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首次规定了居住权。但是只用了6个条文对居住权制度在其概念、转让、继承、注销等适用方面进行了说明。显然,如今的居住权制度尚不是很成熟,所以应该先从居住权出现的时代背景下研究设立这样一种新增制度的意义,从这个角度出发,考虑怎样能从更加适合我国国情发展和民众适用角度去完善居住权。其中所涉及到的方面包括居住权的设立方式、居住权的主体、消灭事由等,这些在现行的民法典中都只是提出概念化解释,为此本篇文章将以这些作为主要的话题,更加深入的探讨居住权。关键词:居住权居住权完善法律调整在民

3、法典颁布之后,居住权这个新的权利制度进入了我们的视角。但是这个法律用语并不是如今才有的全新概念,早在婚姻法司法解释制定之时,引入了类似于居住权制度的相同概念,但是那时并没有把这样的一种权利完全确定为“居住权”,直到后来随着法学家们的一步步深入研究,居住权开始成为民商法的一个新的概念出现,尽管如此,也一直未有法律条文作出明确规定。直到在民法典出台之后,将居住权以条文化的形式规定在了法典中,而现在新增这样一种制度的意义,主要还是为了解决对弱势群体无房可居的一种现状。但是居住权制度完全不同于出租权和所有权制度,作为一种全新的用益物权首次规定在了中国法律之内,算得上是民法典的亮点之一了,至此,关于居住

4、权制度的立法争论也就此定纷止争。但是,现行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规定少之又少,在很多方面都尚未有确切地规定,当然在未来即将出台的司法解释中会做更多的说明。所以,现在就居住权的更多理解及适用问题进行阐述。一、居住权概述(-)居住权的起源最早出现居住权这个词,是在古罗马时期,起初有这样一种制度也是为了解决对弱势家庭成员的供养和居住问题。罗马法中对居屋使用权、收益权、占有权进行了细致的说明,罗马人以所有权权能分离理论为基础,揩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从而引出了一个全新的概念一居住权,并制定了世界上最早的居住权制度。发展至今,居住权已然不是一项鲜为人知的权利了,尤其是在欧洲一些国家,其中最为典型的是德国关

5、于居住权的制定,德国沿袭了罗马法中居住权的相关规定,但是又进行了自我完善,制定了自己的制度体系,并且以法律或法典的形式进行公示。还有像英美国家,居住权制度也十分类似于罗马法制度中居住权的规定,但不同的是主要以案例的形式呈现。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应当在一定程度上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居住权制度规定相类似,但是考虑到一些国情和具体情况的不同,又有所区分。(二)居住权的内涵居住权是指某一个人在其拥有的房屋中,根据有关其住所和居住地的法律规定,不允许他人非法干涉其房屋的使用,可以享受的权利。即你不拥有财产,但你可以使用它并获得收益。在最古老的时代,也就是在罗马法中,其性质属于人役权,也就是说自己没有物质

6、所有权,但是可以使用和收益。最早期,即在罗马法时期,有四种人役权,包括居住权、使用权、获利权和奴隶的使用权。居住权是指非居屋所有权持有人,但是享有居住此后屋的权利。住宅的居住者不是住宅的所有人,但有权利在住宅中居住。罗马时期的居住权有以下特点。首先,它是一种个人权利,不能转让、授予或继承。它通常表现为老人或地主为其家庭成员或有一定自我形象的被解放的奴隶制定的权利。建立居住权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特定人的基本条件,它是一种友好的权利,其使命是帮助那些处于危险中的人。后者是指,居住权的期限也可以理解为与人的性质有关,也就是说,在拥有居住权的人死亡的情况下,居住权就会丧失。目前,我国民法对居住权的相关规定

7、根据上述特点,最初的目标也是为了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我国居住权的发展情况虽然2023年两会期间在民法典出台时,居住权才变成了一项众人皆知的权利,但是这并不表示居住权的研究也是从此时才开始的。最早开始研究居住权是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其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已婚夫妇在离婚过程中,如果一方将个人住房财产作为帮助生活贫困对象的标的物时,接收方可以拥有房屋的居住权或所有权”的规定中,从该条文的内容可知,该条文只引出了居住权这一名词,但并未提及其他相关各项内容,例如性质、权利义务、设立条件、方式等,而且也没有其他法律可以参照执行。由此可知,那时的居住权仅仅是一个得不到完善体系保障的权利或者

8、说只是一项没有办法具体实施的权利。此后,关于是否要将居住权规定到我国民法体系,一直备受争议,且那时候多数人觉得并无直接必要引入居住权制度,经过多次讨论之后,虽也有人赞同,但多数意见觉得无必要,也正是如此,居住权直到现在才彻底以条文化的形式规定在法典中,也有赖于学者们的研究,除外,可能更重要的是,更加符合现在当下社会的国情。二、目前国内外居住权的相关规定因为一些国家居住权制度规定很早,我国目前的此项制度尚处于还不太成熟的初期,对此,可以以外国立法为基础,对比我国国情,因地制宜,取其精华,下面就主要一些国家的居住权立法做一些探究。(一)法国居住权法国设置居住权,也是受到了罗马法的影响。罗马法中规定

9、,居住权的设立方式可以是通过遗赠方式,由父母长辈)1备房屋居住的权利移转给家庭中的其他成员,其目的是为了这些弱势群体可以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其中最常见的情形是父母子女间的居住权遗赠。在法国民法典中也规定,原房屋所有权人可以与家庭成员在该房屋内居住,但是设立条件应是在设立该居住权时本人尚未结婚。这体现了居住权可以由所有权人享有外,还可以是所有权人的家庭成员享有,也因此而排斥了其他人享有。这也显示出居住权只是为了满足居住所需,而不能成为他用。同时,法国民法典还规定居住权不得用于转让和出租,体现了强烈的人身专属性,在居住权人死亡时,其所享有的居住权也消灭。从对法律条款的解读可以看出,居住权的设立是为了

10、帮助社会弱势群体享有基本的居住条件,保护他们的生存利益。罗马法作为居住权的源头,起初设立居住权时只规定了以无偿方式设立,这一特点也是基于当时特定的身份而形成的,这使得居住权人在享有这项权利时,只能是被动的接受父母长辈的设定,而不能对权利和义务有其他的发言权。但是在法国民法中,设立居住权时考虑到当时法国社会的发展进步,伴随契约自由的引入,设立居住权时考虑权利设立人的意见,规定设立方式既可以是无偿也可以是有偿,采用有偿方式设立居住权也就表明此时居住权人并非完全被动的接受此项权利,而是可以对权利义务的内容发表意见,这一变化形式更符合不动产流通的规律,有利于房屋资源的充分利用,对居住权人的权利义务进行

11、了扩展。(二)德国居住权德国法律对于居住权的规定基本同于罗马法。其目的也是为了帮扶弱者,基于同一目的下,德国法体系中居住权被包含于物权范畴因此受到物权法定的约束导致当事人不能基于合同或者协议规定就居住权的权利义务做出个人约定。同时德国民法体系中规定居住权是在他人的住房上设立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必须是针对特定个人而设立,因此在这种强烈的人身性的条件之下,明确该权利不得转让和继承而只能由权利人享有。此外,德国居住权不同的是,对居住权人的范围进行了扩展,增加了服务人员和护理人员。同时在德国民法体系中,新增了一种居住权的设立方式,规定了投资型居住权又名长期居住权,即通过投资他人建房而获得。()日本的建

12、筑物区分所有权日本目前尚未明确规定居住权,但是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做了相关的解释,其中提到有房屋合法居住人这一概念,可以扩展到房屋居住权的范畴。在日本,对房屋的合法居住人赋予了可以参与房屋管理并获得成员权,能够参与业主大会,陈述意见的权利。而且业主及房屋所有权人需要对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负有义务时,居住人也负有相同的义务。在日本法律中,即使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居住权这一概念,但是居屋的合法居住人类似于居住权人。而且相较于德国法律规定,日本法律中房屋居住人不仅有类似于所有权人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而且还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四)我国民法典中居住权的相关规定在现行民法典中,已经将居住权制度条文化,在民法典

13、366条371条中做了明确的规定。对于该权利,民法典只用了六个法律条文,归纳起来分为以下几点,首先,居住权的设立形式源于合同或遗嘱,自登记时成立。其次,居住权不能转让和继承,当事人没有约定时,居住权是无偿的且不能出租,最后,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时居住权消灭。虽然目前只用几个条文解释和说明居住权,但是相比于早期时候,只是提出了一个简短的概念而言,因为现在的居住权已经明文规定在了民法典之中,所以它的地位就不可小觑,为此后续对居住权的研究也会更加的于我们的实际生活越来越接近,以发挥它最大的优势。三、民法典中新增设立居住权的现实意义介于目前居住权相关的案例很少,为此,可以从设定居住权的初衷出

14、发,先探索居住权设立后的现实意义,追更溯源,进而分析关于居住权的后续增补。(-)设立居住权为老年人在“以房养老”方面提供法律保障我国开始研究居住权的契机是制度婚姻法司法解释中离婚时对弱势一方的补助,在那之后,学者们对居住权的探索就未曾断过,但是一直没有明确的法条进行规制,如今规定在民法典物权编中,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它可以满足老年人对于以房养老的社会需求。而如今我们国家已经迸入老龄化社会,以房养老制度是如今国内社会对老年人进行保护的一项重要措施和方式。假设把六十岁作为是老年人的分界线的话,目前在我们国家老年人口已经超过两亿。同时,随着医疗水平的逐渐提高,紧接着的便是老年人的健康以及保障问题,并

15、且会变得越来越突出。同时现在对于80后的挑战更大,他们更多是出自独身家庭,揩来他们面临的问题则是两个年轻人就要供养四个老人,实在属于不堪重负。尽管国家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法规,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的基本面情况,希望以房养老政策能减少日益增长的养老金压力。但目前,保险公司参与以房养老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很多老人对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并不了解,所以不会参与保险项目。保险计划,只有一个参与者。少数老人选择参加。但是,随着居住权的建立,老人的住房问题确实得到了很好的解决。对于缺钱的老人,可以先把房子卖给公家银行,然后通过采取这样的经营方式建立居住权,使双方都更安全。老人在卖掉的房子里建立了居住权。住房权作为一

16、种使用权,比债权人的权利大得多,可以安然地生活到他死亡的那天。此外,还有与企业结构和经营方式有关的不同解决方案。一种是以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出售房屋,然后免费确定房屋所有权。第二种是以房屋的正常市场价值出售房屋,然后确定服务的居住权。这样一来,老人不仅可以享受到有保障的生活,减少年轻人照顾老人的压力,还可以落实国家的“以房养老”项目,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养老难问题。(二)设立居住权有利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对于现代社会的人来说,住有所居可以说是任何人对幸福生活的定义了。但是,近些年来我国房价不断高涨,甚至居者有其屋已经是一些家庭一直追求的目标,哪怕是以贷款的方式,尤其对于我们国家一些一二线城市而言,房价更是高的让人无可奈何,对于刚刚从大学毕业的学生或者是自己出去打拼的创业群体来说,想要在大城市靠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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