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行政赔偿案件审理推动国家赔偿制度发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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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国家赔偿制度建立以来,在落实宪法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赔偿义务,确保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实质化解行政赔偿争议,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 2022) 10号),以下简称新司法解释),于2022年3月21日发布,将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新司法解释共设6章33条,对受案范围、诉讼当事人、证据、起诉与受理、审理和判决等问题予以了明确规定。本文就新司法解释中的亮点

2、条文进行解读,对其规范行政赔偿案件审理、推动国家赔偿制度发展的重要意义予以阐释。一、新司法解释缘何出台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救济,监督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立法以典民则祥“,国家赔偿制度的高质量发展离不开相关法律规范的保驾护航。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标志着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诞生。此后,根据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进行了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

3、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进行了第二次修正。为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公正审理处理各类行政赔偿案件,规范和加强行政赔偿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1199710号),该司法解释共有40条,在贯彻实施国家赔偿法、实质化解行政赔偿争议、保障赔偿请求人请求行政赔偿的权利、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赔偿义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且积极的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司法实践中涌现出各式各样的新情况、新问题,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也面临着新任务、新挑战。加之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在起诉的目的和前置条件、原告的

4、举证责任、行政机关的担责方式、审判的结案方式、诉讼费用收取、适用法律规则等方面与一般行政案件亦存在较大不同,有必要在司法实务工作中及时给予有针对性的关切与指导。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国家赔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199710号)为基础,开展多种形式、多种层次的调研,听取各级法院、行政法学专家学者的意见,广泛征求全国人大法工委、司法部等院内外相关部门的意见。在充分沟通和讨论的基础上,制定了更加科学详细的新司法解释,旨在贯彻和实施新修正的国家赔偿法、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以及新出台的民法典,总结审理行政赔偿

5、案件的成功经验和做法,进一步规范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统一司法政策,保障国家赔偿制度的作用得到有效发挥。二、新司法解释有何特点世界范围内,国家责任“主权绝对豁免”黯然退场的历史证明,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是从人治走向法治的重要标志之一,是社会明化、法治化的要表现。我国已经迈入“十四五”规划的建设进程,面对新时代下的新形势,新发展提出的新要求,如何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道路的国家赔偿制度,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问题之一。此次出台的新司法解释体量不算巨大,但内容丰富、亮点频出、特色鲜明,充分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国家赔偿制度发展历程中具有重

6、要意义。其主要特点可概括为以下三点: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彰显国家赔偿权利救济的制度定位。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法治建设要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所秉持的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让人民生活幸福为“国之大者”。国家赔偿制度的底色就是宪法第33条所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新司法解释紧紧围绕如何更加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一中心主线展开,提供了全面立体的规范框架,有利于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在行政赔偿案件中的合法权益,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便捷、更高效、更优质的司法救济。以新司法解释为契机,司法审判定能通过畅通行政赔偿救济途径、完善行政赔偿诉讼

7、判决方式等,实现行政赔偿争议实质化解,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实践内涵。二是务实与创新相结合,坚持实事求是,确保规范的可操作性,体现了较强的体系思维。司法解释作为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制度,是保障我国法律正确适用的重要手段。司法解释的质量和水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满足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能力与水平,关乎到每一个个案中当事人能否感受到公平正义。新司法解释结合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特点,以切实解决问题为目标,注释。对于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不再重复作出规定;对可规定可不规定或者目前争议较大

8、的内容,暂未作规定;对于司法实践中需要明确的问题,在旧司法解释中已经有规定且行之有效的,继续加以保留或者作必要修改;旧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则根据实际需要作相应的增加,避免了刻意追求形式上的大而全。同时,行政赔偿作为我国国家赔偿制度中的重要部分,其不断发展的过程也将直接促进国家赔偿制度日臻完善。纵观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制定和修改历程,始终坚持的是从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分清体制机制问题和工作执行问题,针对法律实施中最突出、最急需的问题进行修改完善,同时注意稳步推进,不求一步到位。新司法解释对已有审判经验的归纳总结,制定规范时对各方情况的整体考量,未来对新问题、新现象的探索,都将为下一步完

9、善国家赔偿制度的各项工作贡献宝贵的经验。重规范的实效性,突出对法律适用问题的解三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理论深度与实践操作性兼具。新司法解释立足行政赔偿司法审判实践,吸纳了理论界对于国家赔偿制度的最新研究成果,如坚持救济本位,妥善处理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国家救助制度的关系,拓宽赔偿范围,提高赔偿标准,加强国家赔偿与民法典的衔接与协调,厘清原被告举证责任,明确行政赔偿诉讼中房屋内物品损失的事实推定裁判规则,构造国家赔偿违法要件等问题。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新司法解释通过明确将“行政不作为”纳入行政赔偿范围,丰富和发展了我国的行政行为理论。如此兼具理论与实践特色的新司法解释,保有较高的学术性,体现了我国司

10、法解释的高质量、高水平特征。在理能产生更强的生命力,有利于搭建起理论与实践的沟通媒介,使得实践能够反哺理论,进而更好发挥理论的作用,形成良性循环。论层表现得更为前沿的规范一定程度上也三、新司法解释新在哪里新司法解释共有33条规范,主要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受案范围、诉讼当事人、证据、起诉与受理、审理和判决几个方规定了以下内容:(一)加强权利救济制度功能,全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权利与救济始终相伴相生,国家赔偿制度“是一种向受害者、向弱势群体倾斜的利益分配制度,是一种社会公平正义的重配、矫正和归复的机制,必然要以维护人的自由、健康、生命、精神和财产等权利为首要目标,必然以权利救济作为首要宗旨”。新司法

11、解释着眼此前行政赔偿案件中的重点、难点、痛点、堵点问题,紧密围绕“全面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对行政赔偿的权利保护范围、财产损害行政赔偿标准、行政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等内容进行了规定。1 .扩大行政赔偿的保护范畴新司法解释科学界定并依法扩大了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应赔偿的范畴,明确了行政赔偿的权利保护范围包括但不局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扩展了行政赔偿保护权利的范围。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劳动权、相邻权等合法权益的现象,新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对其劳动权、相邻权等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拓展了原有

12、行政赔偿的权利保护范围;同时合理解释了直接损失的范围,厘清了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边界。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赔偿仅赔偿侵犯财产权所造成的直接损失。新司法解释根据行政赔偿案件的自身特点,借鉴民事侵权赔偿的相关规定,通过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存款利息、贷款利息、现金利息、机动车停运期间的营运损失,以及通过行政补偿程序依法应当获得的奖励、补贴等均属于直接损失的范畴,同时在兜底条款中明确对财产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属于直接损失,最大限度实现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2 .提高财产损害行政赔偿标准依据公共负担合理的原则,新司法解释适度提高了财产损害行政赔偿标准,以保持赔偿金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国家赔偿法第3

13、6条规定,违法行政行为造成财产损害,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新司法解释遵循国家赔偿法兼顾权利救济与适当负担的法律目的,对赔偿金给付的标准予以了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按照损害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者该价格不足以弥补受害人损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针对司法实践中所占比例较大的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导致的行政赔偿案件,新司法解释明确了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确保当事人获得的赔偿利益能够充分保障其安置补偿权益和实际居住权益。3 .增加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根据国家赔偿法关于行政赔偿精神损害的原则性规定,

14、新司法解释依法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由于精神损害的程度个别性较强,往往因案而异、因人而异,且与社会发展变化相关度较大,国家赔偿法并未设定一个完全统一的标准,而是为实践留下了裁量空间。尽管经过数年实践的探索和总结,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等作了细化规定,同时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衡量标准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即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但行政赔偿案件尤其是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中内蕴着复杂的社情民意、难以名状的精神价值,法律上规范、明晰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与衡量标准常常不能完全解决“心中的创伤”。根据新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的意见(法发1202136号)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新司法解释遵循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原则进一步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履行方式及法院的判决方式予以规范,并明确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的履行方式,可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被告以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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