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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重大工程设备质量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加强设备监理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设备监理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国家设立设备监理师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第四条 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实行考试的评价方式。设备监理师英文译为:Plant Project Management andSupervision Engineer第五条通过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职业资格
2、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从事设备监理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职业能力和水平。第六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负责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职责分工对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等组织具体承担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的水平评价和登记服务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第二章考试第七条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考试。第八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成立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研究拟
3、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第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负责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并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第十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参加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考试:(一)取得工学、理学、管理学或经济学学科门类专业的大专学历,累计从事设备监理相关业务工作满4年;(二)取得工学、理学、管理学或经济学学科门类专业的本科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设备监理相关业务工作满3年;(三)取得工学、理学、管理学或经济学学科门类专业的硕士学位
4、或专业学位,累计从事设备监理相关业务工作满2年;(四)取得设备监理方向工程硕士学位(专业硕士)或工学、理学、管理学或经济学学科门类专业的博士学位。第十一条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其中,纸质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用印,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电子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作,使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专用电子印章,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二条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5、处理。第三章职业能力第十三条 取得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职业能力:(-)熟悉设备监理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掌握行业相关标准规范,了解相关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二)具有设备工程、质量管理与检验、项目管理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具备沟通协调能力和专业判断能力;(三)具备策划、组织、实施、协调和报告设备监理工作的能力;(四)具备对设备形成过程及招标采购、合同管理等提供专业技术咨询的能力。第十四条 取得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第十五条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等组织提供继续教育服务
6、,应当注重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远程教育,形成开放式的继续教育网络,为设备监理师更新知识结构、提高能力素质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第四章登记服务第十六条 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实行登记服务管理,具体工作由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等组织负责。第十七条 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应当简化程序、优化服务,实行电子网络登记,重点登记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证书编号、从业单位、行业自律承诺、继续教育等信息。第十八条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等组织定期向社会公布设备监理师的登记情况,建立登记人员诚信档案,并为用人单位提供登记人员信息查询服务,同时为登记人员提供继续教育、行业动态、业务交流、就业咨询等服务。第十九条取得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证书的
7、人员,应自觉接受行业自律管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违反上述要求并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等组织取消登记,并将违法违规线索提交有关部门查处。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第二十一条境外人员参加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考试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施行前,根据原人事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发的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国人部发(2003) 40号)规定,取得的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与本规定的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证书效用等同,并按本规定进行管理。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人事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发的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国人部发(2003) 40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