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南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平南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23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附件平南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8号)有关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资2023)31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平南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社会团体以及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平南县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
2、产管理活动,主要包括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评估、清查、绩效评价、资产报告等管理活动。第三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四)其他国有资产。第四条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所属单位管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县人民政府加强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审查、批准重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协调解决行政事业性国
3、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六条县财政局负责制定平南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制定并适时调整资产配置标准,批复各行政事业单位预算配置资产;负责按规定程序对限额资产管理事项进行审核审批;负责牵头编制全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等。第七条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职责负责本部门、本乡镇(街道)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绩效管理等工作;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有关资产购置、处置等
4、事项,调剂本部门及所属单位低效、闲置资产,优化资产配置,推动资产共享、共用;负责并督促本部门及所属下级单位按规定缴纳资产处置收益;接受县财政局的监督和指导,并按时汇总编制本部门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报送县财政局。第八条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单位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绩效管理等工作;负责按规定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按规定上缴国有资产收益;负责编制本单位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逐级报送主管部门,并接受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第
5、三章资产的配置第九条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资产的配置方式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第十条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合理选择资产配置方式,资产配置重大事项应当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资产价值较高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审批程序。第十一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配置标准,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要求,根据有关政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科学技术进步等因素适时调整。第十二条各部门、各乡镇
6、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所属单位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当按照捐赠约定的用途使用;没有约定用途的,应当统筹安排使用。第四章资产的使用第十三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依法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需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担保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有关规定,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可行性论证和集体决
7、策,由主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第十四条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国有资产的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使用流程,加强产权保护,推进相关资产安全有效使用。第十五条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职责。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履行岗位责任,按照规程合理使用、管理资产,充分发挥资产效能。资产需要维修、保养、调剂、更新、报废的,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及时提出。资产使用人、管
8、理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第十六条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进本部门、本乡镇(街道)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是指在确保单位履行行政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交予其他单位、企业或公民使用的行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借是指各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国有资产的临时或有限期无偿借用的行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将闲置或不便调剂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及土地等国有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交予承租人使用,并根据合同约定取得租金收入的行为。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国有资产,应当按照规定
9、履行批准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出租。经批准出租的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招租,招租后必须签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合同,明确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加强风险管理。第五章资产的处置方式和程序第十八条资产的处置是指平南县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核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主要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报损核销等。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情形的平南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
10、灭失的;(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六)发生产权变动的;(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平南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规定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第二十一条平南县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取得或者形成的方式应当合法合规,权属关系不明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界定权属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平南县行政事业单位土地处置事项,
11、严格按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一)下列资产处置事项,由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1 .平南县行政事业单位涉及危旧房改造中公有房屋处置事项,按危房改造相关规定;2 .其他房屋及构筑物,账面原值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3 .跨级次、跨部门、跨地区划转、调拨资产;4 .行政事业单位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给平南县国有全资企业。(二)下列资产处置事项,由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财政局审批:1 .账面原值IOO万元以上(含100万元)至200万元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不含房屋及构筑物;2 .公务用车;3
12、.所属单位发生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资产产权转移的。(三)下列资产处置事项,由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报县财政局备案:账面原值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不含房屋及构筑物、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规定权限内处置国有资产,一个月内分散处置的国有资产原则上按同一批次汇总计算批量价值。第二十三条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国家重大自然灾害等应急情况下,相关单位可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按照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处置国有资产,待应急事件结束后按资产审批权限报主管
13、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财政局备案。第二十四条县人民政府、县财政局、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是国有资产处置的依据。平南县行政事业单位要依据批复文件处置资产,处置完毕后应当及时核销相关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平南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应当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年度报告中予以反映。第二十五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平南县行政事业单位转让、拍卖、置换国有资产等,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核准或者备案。第一节无偿划转第二十六条无偿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
14、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无偿划转国有资产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平南县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无偿划转国有资产,以及平南县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全资企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由划出方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二)跨级次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由平南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至自治区或贵港市的,应当附上接收方同意接收的相关文件,由划出方所在的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无偿划转国有资产,应当由划出方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15、(如购货发票或者收据、记账凭证、资产信息卡、竣工决算报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专利证、著作权证、担保抵押凭证、债权或者股权凭证、投资协议等凭据的复印件,下同),以及平南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和对外捐赠申请表(见附件1);(二)划出方和划入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三)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而移交国有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改制的批文;(四)其他相关材料。第二节对外捐赠第二十八条对外捐赠是指平南县行政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赠与合法受赠人的行为。平南县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捐赠应当利用本单位闲置资产或者淘汰且具
16、有使用价值的资产,不得新购资产用于对外捐赠。同一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下级单位之间和部门所属单位之间,不得相互捐赠资产。第二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对外捐赠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平南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和对外捐赠申请表;(二)对外捐赠报告,包括对外捐赠事由、方式、责任人、国有资产构成及其数额、对外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等;(三)其他相关材料。第三十条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受赠方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出具的凭证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予以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