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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浙江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高质量建设公共文化服务现代化先行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及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等预算管理要求,结合我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实
2、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和引导地方落实国家及省级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和地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补助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省级公共文化发展有关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以及省级财力情况核定。地方各级财政应按照公共文化领域省级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落实支出责任,保障本行政区域公共文化服务经费。第三条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省级补助、地方统筹、健全标准、突出重点、科学规范、分工负责、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安全、高效。补助资金重点向山区26县和海岛偏远地区倾斜。第四条补助资金由省
3、财政厅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测算基础数据,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负责审核申报文件和提出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监督指导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绩效管理。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研究确定各市、县(市、区)补助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文旅部门负责明确当地在项目申报、数据审核、预算安排、资金使用、绩效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分工,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第五条补助资金政策实施期限为5年,具体为20242028
4、年。政策实施期限到期前,省财政厅将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延续以及延续实施的期限。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级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以及审计、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章补助资金支出范围第六条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地方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及设施设备维修购置、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其他公共文化项目等。第七条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具体支出范围包括读书看报、送地方戏、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以及开展文化活动等。第八条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及设施设备维修购置主要用于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
5、站(中心)、村(社区)综合文化中心等免费开放及设施设备维修购置,配备图书、报刊和电子书刊,设置公共阅报栏(屏),总分馆服务系统平台建设及设备购置等。第九条送地方戏服务补助主要用于开展优秀地方戏曲进乡村、进社区、进景点,免费或低票价公益性演出等公共文化服务。第十条公共数字文化服务补助,用于搭建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平台,加强资源建设、数据传输、线上活动、宣传培训推广等,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水平,推进智慧图书馆、数字文化馆、公共文化云建设。第十一条开展文化活动补助用于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流动文化服务、文化志愿服务活动、全民阅读活动等。第十二条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包括配置村(社区)综合文化中心公
6、益文化岗位,组织乡镇(街道)、村(社区)文化专兼职人员培训等。第十三条其他公共文化项目由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确定实施。第十四条补助资金而导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和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补助经费,按照浙江省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管理。第三章补助资金分配与管理第十五条补助资金包括一般补助资金和绩效资金,其中一般补助资金占补助资金总额的70%,绩效资金占30%o一般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基本因素、业务因素和财力因素;绩效资
7、金按绩效考核结果分配。(一)基本因素及权重。1 .常住人口数(权重40%),按统计部门提供的最新数测算。2 .乡镇(含街道)个数(权重10%),按统计部门提供的最新数测算。3行政村个数(权重10%),按民政部门提供的行政村村委会个数的最新数测算。(二)业务因素(权重40%)。4 .公共文化服务设施个数,按省文化和旅游厅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个数最新数测算。5 .公共文化服务设施面积,按省文化和旅游厅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面积最新数测算。6 .机构从业人员数量,按省文化和旅游厅提供的机构从业人员数量最新数测算。7 .个别需完成的特定目标,可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要求纳入分配因素。具体包括:中央财政下达补助资金
8、预算中已明确补助标准的项目;地方戏曲濒危小剧种演出;其他确需完成的特定目标。同一因素中涉及多项数据的,因素权重平均分配。(三)财力因素。按两类六档财力转移支付系数计算。一般补助资金按以下公式计算分配:某市、县(市、区)一般项目补助额度=W(某市、县(市、区)基本因素值/全省该项基本因素总值*权重)+(某市、县(市、区)业务因素值;全省该项基本因素总值*权重)*财力转移支付系数*一般项目基本因素补助总额。第十六条对常住人口规模特别小且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成本有一定影响的市、县(市、区),省财政厅可在按因素法分配资金的基础上以适当方式进行调整。第十七条绩效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地方提升公共文化服务质量和服
9、务效果,引导促进群众文化消费。绩效资金以设区市本级和县(市、区)为单位,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分配。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按国家、省规定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保障标准落实情况,以基本公共文化活动服务人次为核心的公共文化设施运行管理情况,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完成情况,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情况,省有关部门确定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年度重点项目完成情况,补助资金管理情况,工作创新情况等。设区市本级和县(市、区)实行分类考核。绩效资金的90%用于县(市、区),10%用于设区市本级。省财政厅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各县(市、区)的考核结果,对高于县(市、区)考核得分全省平均水平的县(市、区),按其考核得分
10、,给予考核绩效资金。其中对全省前10名增加20%绩效资金。某县(市、区)综合得分=某县(市、区)考核得分;某设区市本级综合得分=某设区市本级考核得分*40%+所辖区平均考核得分*40%+所辖县(市)平均考核得分*20%。第四章申报与管理第十八条省文化和旅游厅于每年9月底之前,将下年度一般补助资金分配因素和绩效考核因素等最新数据及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第十九条省财政厅根据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综合考虑财力状况、绩效情况和预算管理要求,审核确定省级对地方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每年11月底前,省财政厅应按不低于当年预算数70%的比例,将下年度的预算指标提前下达市、县(市)财政
11、部门,并在省人大批准本级预算后30日内正式下达资金,相应的绩效目标随预算一并分解下达。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要求,督促主管部门将提前下达的补助资金编入下一年度本级财政预算。第二十条市、县(市)财政部门在收到省级对地方补助资金预算后,应当及时商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确定资金绩效目标,在60日内下达。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应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第二十二条补助资金按照财政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
12、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鼓励地方有关部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使用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二十四条各级财政、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分配、审核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五条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中央下达我省的中央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分配按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七条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浙江省文物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和旅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文201954号)同时废止。今后中央、省另有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