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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机化工厂设计要求I工艺管道2.2.1 进、出装置的可燃气体、液化烧、可燃液体和毒性为高度、极度危害的工艺介质管道,在装置的边界处应设隔断阀和隔离盲板,架空的隔断阀处应设平台,长度大于8m的平台应在两个方向设梯子。2.2.2永久性的地上、地下管道不应穿越或跨越与其无关的工艺装置、系统单元或储罐组;在跨越罐区泵房的可燃气体、液化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及易发生泄漏的管道附件。2.2.3 可燃气体、液化烧、可燃液体和毒性为高度、极度危害的工艺介质管道不应穿过与其无关的建筑物。2.2.4 输送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以及可燃介质的管道,必须进行敏感性泄漏试验。2.2.5 镀锌的隔热辅助材料严禁与不
2、锈钢管接触。2.2.6 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不应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II电气与电信2.2.7 装置用电负荷等级应根据在生产过程中的重要性、对供电可靠性及连续性的要求,划分为一级负荷、二级负荷、三级负荷。2.2.8 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均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2.2.9 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公用及辅助生产设施、全厂性重要设施和区域性重要设施的火灾危险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2.2.10 火灾电话报警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消防站应设置可受理不少于两处同时报警的火灾受警录音电话,且应设置无线通信设备。2在生产调度中心、消
3、防水泵站、中央控制室、总变配电所等重要场所应设置与消防站直通的专用电话。2.2.11 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III仪表2.2.12 安全仪表系统的工程设计应满足无机化工工厂或装置的安全仪表功能、安全完整性等级等要求。2.2.13 安全仪表系统应独立于基本过程控制系统,并应独立完成安全仪表功能。IV消防2.2.14 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或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所需室外消防用水量确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工厂、堆场和储罐区等,当占地面积小于等于IOOhn?,且附有居住区人数小于或等于1.5万人时,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
4、应按1起确定;当占地面积小于或等于IOOhm2,且附有居住区人数大于1.5万人时,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2起确定,居住区应计1起,工厂、堆场或储罐区应计1起。2工厂、堆场和储罐区等,当占地面积大于IOOhn?,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2起确定,工厂、堆场和储罐区应按需水量最大的两座建筑(或堆场、储罐)各计1起。3仓库和民用建筑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1起确定。2.2.15 一起火灾灭火所需消防用水的设计流量应由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固定冷却水系统等需要同时作用的各种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1应按需要同时作用的各种水灭火系统最大设计流量之和确定。2两座及以上建筑合用消防给水系统时,应按其中一座设计流量最大者确定。3当消防给水与生活、生产给水合用时,合用系统的给水设计流量应为消防给水设计流量与生活、生产用水最大小时流量之和。计算生活用水最大小时流量时,淋浴用水量宜按15%计,浇洒及洗刷等火灾时能停用的用水量可不计。2.2.16 无机化工企业应设置与生产、储存、运输的物料和操作条件相适应的消防设施,供专职消防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使用。2.2.17 当消防用水由工厂水源直接供给时,工厂给水管网的进水管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1条发生事故时,另1条应能满足100%的消防用水和70%的生产、生活
6、用水总量的要求。消防用水由消防水池(罐)供给时,工厂给水管网的进水管,应能满足消防水池(罐)的补充水和100%的生产、生活用水总量的要求。2.2.18 消防水泵的主泵应采用电动泵,备用泵应采用柴油机泵,且应按100%备用能力设置,柴油机的油料储备量应能满足机组连续运转6小时的要求;柴油机的安装、布置、通风、散热等条件应满足柴油机组的要求。2.2.19 厂区排水管道系统应设置防止事故消防废水流入厂外环境的应急设施。2.2.20 无机化工工程项目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维护应执行相关通用规范的要求。V供暖、通风2.2.21 甲、乙类厂房内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丙类厂房内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
7、尘、纤维的空气,在循环使用前应经净化处理,并应使空气中的含尘浓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o2.2.22 为甲、乙类厂房服务的送风设备与排风设备应分别布置在不同通风机房内,且排风设备不应和其他房间的送、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2.2.23 在下列任一情况下,供暖、通风与空调设备均应采用防爆型:1直接布置在爆炸危险性区域内时。2排除、输送或处理有甲、乙类物质,其浓度为爆炸下限10%及以上时。3排除、输送或处理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粉尘、纤维等物质,其含尘浓度为其爆炸下限的25%及以上时。2.2.24 放散极毒物质的生产厂房、仓库严禁采用自然通风。2.2.25 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严禁采用明火和
8、电热散热器供暖。2.2.26 排除氢气与空气混合物时,建筑物全面排风系统室内吸风口的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1吸风口上缘至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应大于0.1m。2因建筑构造形成的有爆炸危险气体排出的死角处应设置导流设施。VI建筑2.2.27 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2.2.28 高层厂房(仓库)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建筑高度大于32m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人的厂房,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2.2.29 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2.2.30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仓库)或厂房(
9、仓库)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VII结构2.2.31 抗震设防烈度6度及以上地区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必须进行抗震设计。2.2.32 应对下列承重钢结构采取耐火保护措施:1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5m3的甲、乙A类液体设备的承重钢构架、支架、裙座。2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且毒性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物料设备的承重钢构架、支架、裙座。3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5?的乙B、丙类液体设备承重钢构架、支架、裙座。4加热炉炉底钢支架。5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钢管架;跨越装置区、罐区消防车道的钢管架。6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高径比等于或大于8,且总重量等于或大于25t的非可燃介
10、质设备的承重钢构架、支架和裙座。2.2.33 本标准第2.2.32条所述的承重钢结构的下列部位应覆盖耐火层,覆盖耐火层的钢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h:1支承设备钢构架:1)单层构架的梁、柱;2)多层构架的楼板为透空的钢格板时,地面以上IOm范围的梁、柱;3)多层构架的楼板为封闭式楼板时,地面至该层楼板面及其以上Iom范围的梁、柱;4)上部设有空冷器的构架的全部梁、柱及承重斜撑。2支承设备钢支架。3钢裙座外侧未保温部分及直径大于1.2m的裙座内侧。4钢管架:1)底层支撑管道的梁、柱;当底层低于4.5m时,地面以上4.5m内的支撑管道的梁、柱;2)上部设有空气冷却器的管架,其全部梁、柱及承重斜撑
11、;3)下部设有液化燃或可燃液体泵的管架,地面以上IOm范围的梁、柱;5加热炉从钢柱柱脚板到炉底板下表面50mm范围内的主要支承构件应覆盖耐火层,与炉底板连续接触的横梁不覆盖耐火层。6液化烧球罐支腿从地面到支腿与球体交叉处以下0.2m的部位。2.2.34高温环境下的钢结构温度超过100C时,应进行结构温度作用验算,并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合规的防护措施:1当钢结构可能受到炽热熔化金属的侵害时,应采用砌块或耐热固体材料做成的隔热层加以保护。2当钢结构可能受到短时间的火焰直接作用时,应采用加耐热隔热涂层、热辐射屏蔽等隔热防护措施。3当高温环境下钢结构的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增大构件截面、采用耐火钢或采用加耐热隔热涂层、热辐射屏蔽、水套隔热降温措施等隔热降温措施。4当高强度螺栓连接长期受热达150以上时,应采用加耐热隔热涂层、热辐射屏蔽等隔热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