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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借贷答辩状6篇民间借贷答辩状1答辩人:ZZ有限公司住所:ZZ市法定代表人:答辩请求1、驳回本案原告对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某某)厦民初字第号案件,答辩人未签署过本案讼争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也未实际产生,因此答辩人不需承担任何还款责任。一、答辩人并非借款合同所指借款关系中的借款人。在收到贵院送达的本案诉讼材料之前,答辩人对借款合同及其约定借款事宜毫不知情。经初步比对,发现借款合同中印章亦与答辩人公章不符。答辩人绝非借款合同所指借款关系中的借款人。二、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并未实际产生。首先,借款合同的内容构成一份借款合同,但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供银行转
2、款凭据等证据作为按借款合同实际出借款项的证明。其次,答辩人更未收到过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因此原告也不可能拿出表明答辩人收到过借款的证据。答辩人由此判断,本案中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并未实际产生。综上,答辩人从未签署借款合同,绝非借款合同所指借款关系中的借款人,况且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也并未实际产生。因此,答辩人不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针对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此致市中级人民法院答辩人:ZZ有限公司(盖章)日期:20某某年某月某日民间借贷答辩状2答辩人:(姓名),(性别),19年月日生,族,住省市区(县)(镇)街道(村)号。委托人:(姓名),律师事务所。被答辩人:(姓名),(性别),19年月
3、日生,族,住省市区(县)(镇)街道(村)号。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答辩人现答辩如下:1、在被答辩人所提交的书面欠条上,并没有答辩人本人的签名,同时被答辩人没有相应证据证明这笔钱的真实借款人为答辩人,所以答辩人并非借款人,该笔款项于我答辩人无关。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本案被告属于错误,且被答辩人无权请求答辩人还款,应当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一切诉讼请求。2、在收到贵院送来的相应诉讼材料之前,答辩人从不知道有该笔借款的存在,也不知道该笔借款发生的情况,对于被答辩人所主张的万元欠款,答辩人从始至终都没有听说过,对此也深感诧异。在被答辩人的举证中也没有证据能够证实该笔借款是被答辩人用于夫妻
4、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经营或共同生活,所以该笔款项也并非夫妻共同债务,答辩人不必承担任何还款责任,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还款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其诉讼请求。综上所述,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该笔欠款不属于共同债务,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还款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查明本案事实,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此致市区人民法院答辩人:二O一年一月日民间借贷答辩状3答辩人:名称: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务:工作单位:住所:电话:因诉我单位一案,答辩如下:此致人民法院答辩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年月日附:答辩状副本份。其它证明文件份。民间借贷答辩状4答辩
5、人:王住所:市街道身份证号码:电话:委托代理人:钱律师事务所律师因原告马某某诉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据事实与法律,答辩人提交答辩意见如下:一、原告未在借条约定的保证期间要求答辩人承担保证责任,答辩人应免除保证责任。借据显示借款发生于20年3月3日,约定20年4月2日一次性归还,保证期限至借款期限届满后两年止,即20年4月1日止;而本案起诉时间是年6月7日,已超出保证期限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故原告未在约定的保证期间要求答辩人承担保证责任,答辩人免除保证责任。二、原
6、告起诉又撤诉的行为,并不能认定原告已向答辩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原告提交的浙江省嵯州市人民法院20绍竦甘商初字第53号民事裁定书显示:“原告马某某未按本院通知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事实上,答辩人对于原告起诉又撤诉的行为毫不知情,更没有收到起诉状副本,该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表现形式。首先,担保法规定了一般保证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然后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法律并没有规定连带保证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必须采用诉讼或仲裁的
7、形式。本案是连带担保责任,原告无需一定要用起诉的方式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其次,原告起诉又撤诉的行为,说明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保证责任并不是她的真实意思。因为任何人都知道法院受理案件是以诉讼费的缴纳(或者获到法院的减免)为前提的,原告无故不缴诉讼费的行为只能导致撤诉的结果。原告明知而为之,所以要求答辩人承担保证责任并不是她的真实意思。最后,从效力的角度,原告虽然向法院起诉,但答辩人没有接到法院的通知,也没有收到起诉状副本,原告的“要求”并没有有效地传递到答辩人,这样的起诉当然没有法律上的效力。所以原告这种起诉又撤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原告已向答辩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三、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不适用
8、本案。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一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连带责任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原告在保证期间始终未曾要求答辩人承担保证责任,故根本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更谈不上诉讼时效的中断。综上,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市区人民法院答辩人:-O一年一月日民间借贷答辩状5答辩人:陈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住省县镇号。被答辩人:王某,女,19年月日生,汉族,住省县号。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所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具体答辩如下:被答辩人所称答辩人因
9、家庭生活用钱向被答辩人借款人民币三万元这一说法与实际情况完全不符。事实是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支付工资款,且被答辩人至今尚欠答辩人工资款人民币四万元。20某某年4月,答辩人经李某介绍,承包由被答辩人王某等3人(以下简称工程甲方)转承包的位于的部分工程,具体负责4号楼的土工工程施工。工程甲方承诺于工程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答辩人支付全部工程款七万元。工程于20某某年5月20日完工后,工程甲方仅支付工资款三万元,尚欠答辩人四万元工资款未支付。此后答辩人多次催促被答辩人等工程甲方对工程予以结算,以便支付剩余工程款,工程甲方始终不予理睬。20某某年8月30日,答辩人找到工程甲方三人,再次要求对工程给予结算并支付剩
10、余工程款。工程甲方称,如答辩人要取得剩余工程款,必须签订相应协议,要求答辩人承担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全部责任及业主托款或扣除工程款的全部责任。在工程甲方三人的胁迫下,答辩人迫于无奈,与工程甲方签订了显失公平的协议书。此后,被答辩人王某手写借条,要求答辩人将其从被答辩人处已领取的三万元工款描述为欠款,并要求答辩人签字,口头称工资款正式结算要等验收后。综上,被答辩人在诉讼中所称借款根本不存在,三万元应当为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支付的工资款。现被答辩人恶意歪曲事实,利用答辩人急于取回剩余工资款的急迫心情,胁迫答辩人签下显示公平的协议书及颠倒黑白的借据。对于答辩人这一极不诚信的行为,请法官予以明察。恳请法
11、院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此致市人民法院答辩人:20年月曰附:证据材料份。民间借贷答辩状6答辩人:罗某某,男,汉族,年06月30日生,身份证住址:省市区水贝工业区一栋楼。委托代理人: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被答辩人:王某某,男,汉族,37岁,身份证住址:省市区第四工业区三栋楼。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王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答辩如下:请求事项: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确实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但是双方之间已经达成还款协议。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就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所达成的还款协议已经生效,并且原告已经履行协议约定的已到期款项,其余
12、款项还没有到期,原告却将此事诉至人民法院,是一种出尔反尔、背信弃义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当事人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还款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该还款协议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也只能依照该还款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综上,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出尔反尔、背信弃义,在达成还款协议并获得履行后仍然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违反了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八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起诉显系滥用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此致市区人民法院答辩人:/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