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洲里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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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满洲里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条例(2001年8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二)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快满洲里边境经济合作区开发建设,扩大对外经济贸易、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促进满洲里口岸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合作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满洲里边境经济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享受国家和自治区优惠政策,实行对外开放,发展口岸经济的特定区域。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合作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第四条合作区应当利用口岸优

2、势,吸引国内外投资,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的管理经验,开展进出口加工贸易、经济技术合作和兴办相应第三产业。第五条,合作区应当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为国内外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工作、生活条件。第六条.满洲里市人民政府在合作区设立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作区管委会),行使本条例规定的各项职权,对合作区内的经济、社会事务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自治区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赋予合作区管委会相应的管理权限;各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合作区管委会工作,支持合作区管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第七条合作区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按照满洲里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3、编制合作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二)统筹安排合作区的投资项目,按规定审批或者审核在合作区内的投资项目;(三)依法负责合作区内土地的规划、审批、征收、开发、管理的有关工作;(四)负责合作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五)建立一级财政、一级预算、一级金库,负责合作区财政预算、国有资产、审计、计划、经贸、统计、劳动人事管理工作;(六)兴办和管理合作区内的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各项公共事业;(七)协助处理合作区内的涉外事务,依法管理合作区进出口业务;(A)自治区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八条.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应当在合作区设

4、立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同时在合作区管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金融、保险、外汇管理、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可以在合作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办理相关事务。第九条,合作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第十条在合作区投资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二)国内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采取独资、合伙、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经营;(三)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四)租赁经营、委托经营;(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第十一条合作区鼓励兴办下列产业或者项目:(一)出口加工和进口原材料加工项目;(二)高新技术

5、产业;(三)产品替代进口项目;(四)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五)边境贸易、劳务输出、经济技术合作项目;(六)第三产业;(七)开发地方资源项目。第十二条合作区内禁止兴办技术落后、排放污染物超过法定标准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避免重复建设。第十三条合作区内的企业,享受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满洲里市和合作区的一切优惠政策。合作区管委会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可以制定相关优惠政策。第十四条合作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强化服务功能,建立公开办事制度,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投资者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中外投资者在合作区内投资兴办企业及各项事业,合作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机构应

6、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五条经批准兴建的建设项目,不能按期兴建,又未经批准延期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书。第十六条合作区内的企业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报送会计报表、统计资料,接受财政、统计、税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十七条合作区内的企业应当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合作区内的企业录用职工应当通过职业介绍机构,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并向合作区管委会备案。第十八条合作区内的企业变更、合并、分立、迁移、歇业以及终止,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九条合作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本条例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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