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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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晋应急发(2023)223号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煤矿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为加强和规范煤矿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实现煤矿水害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有效防范煤矿水害事故,省应急管理厅、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煤矿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办法(试行)(见附件,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就有关事项提出要求如下:一、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要充分认清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是实现煤矿水害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的重要保障、是一项牵总的常态性的工作,切实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认

2、真组织学习办法、严格落实办法;要真普查、普查真、真治理,动态推进,精准掌握采掘区域各类水害隐蔽致灾因素,确保煤矿开采活动区域内水害情况查清楚、治到位。二、煤矿企业要制定煤矿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计划方案或设计,明确普查责任分工、范围、方法、手段、时限等,全面查清各类水害隐蔽致灾因素。凡是存在办法第二十九条情形之一的和普查实际工程未投入、结果依据不充分、审核把关不严格的,必须按照办法要求重新开展普查工作并编制普查报告。煤炭企业及所属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防治水工作第一责任人,必须保障资金投入;总工程师是防治水工作技术负责人,必须组织实施好普查工作和技术管理,严格组织会审、审批

3、,确保取得实效。三、煤矿企业要强化“治理有效”,严格落实“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立足从源头上消除重大水害隐患。要严格按照煤矿防治水细则和本办法等规定要求,认真编制水害隐患治理情况分析报告、重点工程治理成果报告,强化井上下现场验收、效果验证、采前评价和审查审批。在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未查明或未消除之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要加强监测预警,年底前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煤矿要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相关通知要求,实现煤矿水害防治感知数据联网和水害风险在线监测,正常生产建设露天煤矿要建设完善监测预警系统并在年底前实现全国联网。四、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在开展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生产许可、安全生

4、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复工复产验收等工作时,要对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严格审查、核查、考核和验收。同时将煤矿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情况纳入日常检查执法内容,严格执行煤矿水害防治监管监察执法要点(2023年版),切实以严格精准执法推动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落实落地。附件:煤矿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办法(试行)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23日附件煤矿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煤矿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实现煤矿水害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有效防范煤矿水害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煤矿防治水细则

5、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矿安(2023)132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内煤炭企业及所属煤矿、有关单位的煤矿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正常生产、建设的煤矿必须开展煤矿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长期停产、停建的煤矿在复产复建前必须完成煤矿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第三条煤矿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是煤矿隐蔽致灾地质因素(瓦斯、火灾、水害、顶板及冲击地压等因素)普查治理的组成部分,煤矿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和治理成果可以单独编制专项报告,也可以作为煤矿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治理报告的分项。煤矿水害隐蔽致灾因素主要包括:地表河流、

6、水体,井田内及周边采(古)空区积水,废弃老窑(井筒),水源井、未封堵钻孔、封闭不良钻孔、井田内煤层气(油气)抽采井,断层、裂隙、褶曲,陷落柱,煤层风氧化带,岩浆岩侵入体、古河床冲刷带、天窗等不良地质体,地下含水体,导水裂缝带,防水闸门(墙)、密闭墙等。第四条煤矿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范围应当为全井田及开采可能影响范围,重点为影响未来五年采掘接续规划的区域。煤矿存在采空区或小(古)窑破坏区复采、边角煤开采、“三下”开采、急倾斜煤层开采、反程序开采等特殊条件开采,新建矿井或生产矿井进入新煤层、新采区开采,减量重组煤矿在开采完保留煤矿资源后按分期开发时序对被重组煤矿剩余资源开采等情形时,必须先行全

7、面查清水害隐蔽致灾因素,否则不得继续建设和生产。第条煤矿是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主体。煤炭企业及所属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煤矿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煤矿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的组织实施和技术管理。第六条煤矿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应当坚持“超前实施、普查清楚、措施有效、综合治理、科学评价”的原则。第七条煤矿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应按照立项一编制普查方案或设计一实施普查一致灾危险性分析评估一提出防范措施一编制提交普查报告一评审、批复一编制治理方案或设计一落实治理措施和工程一编制提交治理报告一评审和效果评价的

8、程序实施。第八条煤矿每年年初应根据上年度采掘情况,结合水害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水害隐蔽致灾因素及治理工作总结评价,根据本年度采掘计划提出水害防控措施,确保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第二章煤矿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第九条煤矿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可以由煤矿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地质勘查除外)且有专业能力的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完成。第十条开展煤矿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应当编制煤矿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计划方案,明确普查责任分工、范围、方法、手段、时限等,全面查清各类水害隐蔽致灾因素,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审批。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及以上煤矿由煤矿上级公司主要负责

9、人审批。煤矿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实施工程探查的,应当根据相关规范编制探查设计,按照煤矿防治水细则有关规定,由煤矿上级公司或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第十一条承担煤矿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业务的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必须按照煤矿批准的计划方案和设计开展普查,并对普查质量负责。煤矿应当加强对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普查活动和普查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十二条煤矿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应当采取资料收集、综合分析、调查、探查(物探、钻探、化探)、评价等方法和手段,并做到相互验证。第十三条煤矿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前,应收集、整理煤矿地质、水文地质、采掘工程和其他相关资料,并确保资料真实、可靠。煤矿地质资料主要包括勘探和补充勘探地质

10、报告、建井地质报告、生产地质报告、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历次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报告等各类报告、附图、附表等。煤矿采掘工程资料主要包括矿井开采过程中的采掘工程平面图、矿井充水性图、地质和水文地质、探放水、矿井水监测等数据资料。若发生过煤矿水害事故,应收集煤矿事故调查和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等资料。第十四条地表河流、水体普查,应采用资料收集、调查访问、分析研究等方法进行,查清矿区、井田及周边对矿井开采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水塘、淤地坝等地表水系和有关水利工程的汇水、疏水、渗漏情况,采矿塌陷区、地裂缝区、露天矿采坑分布情况及地表汇(积)水情况,地表及边坡上的防排水设施、山谷、堤坝、沟渠、排水沟等情况,掌

11、握各井筒所在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等。第十条井田内及周边采(古)空区积水普查,应当遵循物探、钻探相结合的原则,实施地面或井下物探工程、钻探工程,同时应采用资料收集、调查访问、分析研究等方法进行,必要时采用化探手段分析验证积水特征,查明采空区分布、形成时间、范围、积水情况等,分析开采后、强降雨后采空区积水变化情况,合理圈定采空区积水范围,科学估算采空积水量。第十六条废弃老窑(井筒)普查,应采用资料收集、调查访问、分析研究等方法进行,必要时补充一定的钻探、物探工程,查明废弃老窑(井筒)分布及闭坑时间、开采煤层、范围,是否开采煤柱和充填情况,废弃井筒落底层位、井筒断面、井筒长度(深度)、井筒封

12、堵时间和封堵质量情况、井筒中是否有积水,目前井巷工程和废弃老窑(井筒)的空间关系以及对目前开采影响范围,废弃井筒地表地貌特征等。第十七条水源井、未封堵钻孔、封闭不良钻孔、井田内煤层气(油气)抽采井普查,应采用资料收集、地面调查、分析研究等方法进行,必要时补充一定的钻探、物探工程,查明井田内水源井、地面所有钻孔、煤层气(油气)抽采井和井下水文孔等分布情况,钻孔施工时间、结构、深度、终孔层位、封孔方式及质量情况,煤层气(油气)抽采井位置、个数、水位深度和封堵情况。第十八条断层、裂隙、褶曲普查,应采用资料收集、地面调查、井下实测、分析研究等方法进行,必要时补充一定的钻探、物探工程,查明井田边界断层和

13、井田内主要断层,包括断层性质、走向、倾角、断距,断层带宽度和充填、胶结情况、充水性,断层两盘伴生裂隙发育程度,较大断层的伴生构造发育情况,断层导水性等,评价井田边界断层防隔水煤(岩)柱的合理性,查明煤矿内裂隙发育情况、主要褶曲形态等。第十九条陷落柱普查,应采用资料收集、分析研究等方法进行,必要时补充一定的钻探、物探工程,查明井田内的主要陷落柱,包括陷落柱发育形态,充填物的岩性、密实程度和含水性,陷落柱的伴生构造,陷落柱导水性等。第二十条煤层风氧化带普查,应采用资料收集、地面调查、分析研究等方法进行,必要时补充一定的钻探工程,查明煤层浅部开采情况,煤层露头位置,风氧化带分布范围、边界的确定、深度

14、及富水性和对煤层开采的影响,评价煤层露头防隔水煤柱的留设情况和合理性。第二十一条岩浆岩侵入体、古河床冲刷带、天窗等不良地质体普查,应采用资料收集、地面或井下调查、分析研究等方法进行,必要时补充一定的钻探、物探工程,查明井田内的岩浆岩侵入体,包括岩浆岩侵入层位、发育范围、形态、产状和接触带特征等,古河床冲刷带、古隆起、天窗分布范围特征以及对煤层开采的影响。第二十二条地下含水体普查,应采用资料收集、分析研究等方法进行,必要时补充一定的钻探、物探工程,查明影响煤矿安全开采的水文地质条件,各种含水体的水源、水量、水位、水质和导水通道等,含水层之间、含水层和地表水、大气降水的水力联系,含水层的补径排条件

15、,煤层顶板含水层富水性,煤层开采导水裂缝带范围内离层水分布,煤层底板含水层水位标高、富水性,底板破坏带、隔水层保护带、承压水导高带深度,隔水层厚度和岩性特征等,评价带压开采的危险性,预测煤矿正常和最大涌水量。第二十三条导水裂缝带普查,应采用资料收集、地面调查、物探钻探实测和理论计算、分析研究等方法进行,确定各开采煤层导水裂缝带高度。开采煤层导水裂缝带可能波及上部采空区、富(含)水体及地表的矿井应实测导水裂缝带高度,圈定导水裂缝带波及地表范围。第二十四条防水闸门(墙)、密闭墙普查,应采用资料收集、现场调查观测、分析研究等方法进行,查明影响生产安全的防水闸门(墙)、密闭墙构筑及质量,是否有开裂、渗

16、水、浸泡等情况,密闭内是否有积水,泄水孔是否排水畅通等。第二十条煤矿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过程中,对已有三维地震及其它物探资料成果,应结合采掘揭露情况,采用新技术、新方法进行二次精细解释,有条件的煤矿要开展高密度三维地震精细勘探,实现复杂、小微构造的精细对比、精细标定,提高普查精度。第二十六条煤矿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结束后,应建立相关资料台账,并将普查成果标绘标注在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矿井充水性图等矿图上。第二十七条煤矿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实施单位,应当重点对普查质量、普查出的水害隐蔽致灾因素以及对煤矿安全生产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估,编制煤矿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煤矿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任务来源及目的任务,普查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等),普查方法及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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