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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黄埔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法律、法规,结合本区水域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黄埔区行政区域内设置的渡口、渡船及所有人、经营人、船员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第三条渡口是指经批准设置在本区江河干流、支流、河涌水域,专供渡运人、货、车穿越水域的场所和设施,包括渡运所需场地、码头、渡船及渡运服务的其他设施。第四条渡口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按照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谁经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经批准设置的渡口,必须实行“定渡口、定渡船、定渡工、定载额、定制度”。第五条渡口渡船
2、安全管理由区政府统一领导,以渡口渡船所属街道、企业单位负责制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海事部门执法监督检查为保障,渡口经营者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为安全格局,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第二章渡口第六条渡口的设置、迁移、撤销等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严禁私设渡口。第七条设置迁移或撤销渡口必须由渡口所在地街道、企业单位提出申请,经海事和港务部门加具意见,涉及堤防安全的还须经区农林水利局同意,由区交通局审核,报区人民政府审批。第八条渡口设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渡口应当设置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
3、堤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品生产、堆放场所;(二)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的管理人员;(四)有合格的渡船和相应资格的船员;(五)有符合要求的码头和候船室或候船亭;(六)公路渡口应当有与公路相连接的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的满足渡运量需要的道路;(七)渡口应当建立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具备应急通信条件。第九条渡口必须配备至少1名安全管理员,渡口安全管理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市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第十条渡口两岸应当设置“渡口守则”或“乘客守则”标牌,设置的标志应标明渡口名称、渡口批准机关、批准日期、渡运路线及
4、乘客须知等,以告示过往旅客、车辆。第三章渡船第十一条渡船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渡运:(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测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测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船员和必要的航行资料;第十二条渡船应当保持良好技术状况,设备完善,并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和水密性,严禁有安全隐患的渡船从事渡运。第十三条渡船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识别标志,标明船名、船籍港,额定乘额、载重线、抗风等级及有关安全注意事项。第十四条渡船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备、救生设备,其位置应放在易取处;汽车渡船所配消防设备应当有足够的能力,其安装位置应当能使灭火剂射及所有装载车辆
5、。第十五条渡船应当按照规定配备航行设备、信号设备和无线电设备,并按规定正常使用。第十六条渡船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油污、垃圾接收装置,严禁内河排放和垃圾抛江。第四章渡船船员第十七条渡船船员必须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应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及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适应的适任证书,方可在船上担任职务。严禁无证船员上岗。第十八条渡船船员配备人数不得少于核定的最低安全配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第十九条渡船船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严格履行职责,并保证足够的休息时间,不得疲劳驾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时,必须积极施救并及时拔打12395水上求救电话。第五章渡运第二十条渡船应当按核
6、定的路线渡运,营运渡船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签证。第二十一条渡船渡运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定额内装载旅客和车辆;渡船上下旅客、车辆时,应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并有专人维持旅客、车辆上下秩序。第二十二条渡船装运危险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要求执行,严禁危险品车辆与旅客同渡。第二十三条渡船在航行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海事管理机构颁布的有关规定,渡运时应当注意避让过往船舶,禁止抢航和强行横越,禁止超航区(线)和超抗风等级航行,在夜渡时应符合有关技术条件,并按照规定显示灯光信号。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渡运:(一)乘客超载或超重超干舷的;(二)无船舶检验证书或适航期已满的;(三)船体严重漏水或属具不
7、全的;(四)渡船人员未有牌照的;(五)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和乘客同船混载的;(六)遇大风大浪、大雾等恶劣天气及洪峰、水流湍急等有碍安全渡运的;(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碍安全航行的。第二十五条渡船航行中船员应当加强了望,谨慎操作,安全会让,注意收听气象预报和航行安全信息。第二十六条渡船航行水域禁止捕鱼、采砂和设置固定的渔网、渔具等有碍航行安全的行为。第六章职责第二十七条渡口经营人职责(一)按规定申请办理渡口的设置、迁移和撤销手续;(二)配备适航的渡船,加强对渡船及其设施的安全管理,对渡船的交通安全负责;确保对船舶更新、维修和设备配置的资金投入,使渡船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三)设置并维护与
8、车辆、旅客上下渡船相适应的码头、栈桥或台阶等渡口设施;(四)按照规定配备足够、合格的渡船船员;加强对船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不得指使、纵容、强令船员违章操作;(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日常渡运管理,保证渡运安全;(六)在法定或者传统节日、重大集会、集市等交通高峰期间,应相应增加渡运管理人员,合理调度渡船,加强渡运秩序的维护;(七)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制度或安全管理体系,全面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内部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制定事故处置预案,定期组织船岸应急演习;(八)定期对渡口码头附近水域进行扫测和疏浚,清除碍航物,以保证渡船航行安全;(九)负责渡口渡船的防汛
9、抗洪(台)工作;(十)主动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消除渡口存在的各种隐患;(十一)遇险或发生事故组织自救并按照规定及时上报。第二十八条区人民政府的管理职责(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二)督促渡口渡船所属街道、企业单位加强渡口及渡运的安全管理,落实机构、人员、职责、经费;(三)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督促消除事故隐患,保证渡运安全;(四)在法定或者传统节日、重大集会、集市等交通高峰期间,应加强对渡口安全的组织、协调工作;(五)组织打击取缔本行政区域内的私渡等违法行为;(六)遇险或发生事故按有关规定领导和协调搜救工作并及时
10、上报。第二十九条渡口所在街道、企业单位管理职责(一)制定、完善本街道、企业单位的渡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层级安全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建立渡口渡船台账和安全管理制度;(二)落实渡口船舶、渡工、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洪水期、重大节假日或者重大水上活动等渡运繁忙时间,应增派人员维护渡运秩序;(三)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12名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渡口经营行为;(四)建立针对渡口、渡船紧急情况的应急救援预案。发生沉船或人员伤亡事故,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领导和人员赶赴现场指挥抢救,协助海事、安监等有关部门展开调查、处理,负责做好事故善后工作;(五)负责向群众、学生、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
11、员宣传水上交通安全法规,督促他们遵守内河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规;(六)规范渡运行为及监督落实责任书的各项内容。第三十条海事管理机构职责(一)按国家授权对渡船进行船舶登记、检验发证和船员考试、发证以及现场监督工作,维护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查处违法违章行为;(二)协助区人民政府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向当地政府反映渡口渡船的安全隐患,并提出整改意见,协助政府部门落实各项整治措施;(三)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依法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并依法酌情采取责令临时停航、停止作业、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可采取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
12、航安全的措施;(四)协调配合相关政府部门依法制止和取缔“三无”船舶、渔船、农用船等非渡船从事载客、载车渡运;(五)发生沉船或人员伤亡事故,应立即赶赴现场指挥抢救,展开事故调查处理,协助区人民政府做好事故善后工作;(六)负责渡船的检验发证工作,加强对新建造渡船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严禁修造低标准渡船;(七)协助渡船所属街道、企业单位建立渡船的台账。第三十一条区安全生产监督局职责(一)积极参与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特别是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渡口渡船,要及时向渡口渡船所属单位反映,协助渡口渡船所属单位消除安全隐患;(二)组织渡口渡船所属单位和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定期召开安全会议,分析水上交通安全
13、形势,查出事故隐患和落实整改措施。(三)在洪水期、重大节假日或者重大水上活动等渡运繁忙期,加强对乘客上落秩序的维护和现场监督管理,禁止渡船超载和冒险航行;(四)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第三十二条区交通局的管理职责(一)对街道、企业单位渡口渡船实施管理。指导街道、企业单位制定、完善所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二)制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政策、规定和规划,指导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三)贯彻落实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指导和帮助街道及企业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四)组织协调辖区的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总结推广交通安全管理
14、先进经验;(五)积极争取上级支持,筹集渡口渡船更新改造资金,推广渡船标准船型和新技术,按照通渡道路硬底化、码头适于船舶靠泊、乘客上落、简单适用的原则,加快区内渡口渡船改造更新;(六)在洪水期、重大节假日或者重大水上活动等渡运繁忙期,组织安全大检查,加强对乘客上落秩序的维护和现场监督管理,禁止渡船超载和冒险航行;(七)协助各街道、企业单位建立针对渡口、渡船紧急情况的应急救援预案。第三十三条区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渡口和渡船的治安管理,依法处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第三十四条区农林水利部门应当加强对渔船和渔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建立台账,完善渔船的安全管理制度,制止渔船载客渡运,加强对渡船航行水域的采砂、捕鱼、设置固定渔网渔具等碍航行为的治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违反本制度其他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黄埔区人民政府解释。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