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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江县水务局行政执法程序制度为了贯彻执行国家涉水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执法职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使水行政执法活动法制化、规范化,特公布水行政执法程序内容。一、行政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二、行政执法主要职责承担着宣传贯彻涉水法规,保护水资源、水域、水利工程和其他有关设施,维护正常水事秩序;依法对
2、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做出裁定,进行行政处罚或采取其他行政措施;负责全区水资源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征收工作,配合司法机关查处水事治安、刑事案件等工作。三、水行政执法程序(一)、简易程序1、适用条件:水事违法行为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于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2、步骤:(1)、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2)、口头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的除外);(4)、当
3、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专用票据。(5)、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二)、水行政执法一般程序1、适用条件:水事违法行为除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以外,均适用一般程序。2、实施步骤:(1)、立案水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违法行为初步审查,是否立案,填写立案申批表,由水政监察大队审核,主管领导审批立案。(2)、调查取证对于立案查处的案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民依法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承办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案件承办
4、人员的回避,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执法人员调查、检查、收集证据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讯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交由被询问人核对。补充、修改之处应要求被询问人确认并捺手印,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签名,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纸上注明。进行勘验检查的,应当同意当事人到场并制作检查(勘验)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应当邀请所在地的基层组织人员到场见证。在收集证据时,可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局长批准,可先行登记保存,送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做出如下处理决定: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检
5、验或者鉴定;依法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需退还当事人的,退还当事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通知书。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制作调查终结报告,提出拟实施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建议,并说明事实、理由、依据。(3)、审查、听证和决定水政监察大队将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处理内部审批表及相关证据材料明确专职法制人员,承担复核职能和行政处罚日常监督工作。行政处罚作出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及吊销许可证等),一并送达听证告知书。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科室进行审查,
6、采纳其合理意见;口头陈述的,制作陈诉和申辩笔录,归入案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的,视为放弃权利。听证程序:当事人要求听证,由局水政监察大队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听证告知书签收次日起三日内提出;2、水政监察大队应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4、听证有局水政监察大队指定的具有听证资格的非本案的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委托一至二人代理;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
7、据和行政处罚依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8、听证结束后,主持人出具听证报告。执法科室将水政监察大队复核后的案件处理内部审批表及案件相关材料报行政机关负责人,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决定;对情节复杂或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拟对公民处以超过三千元罚款、拟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三万元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应当提请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行政机关负责人或审理委员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决定:1、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作出处理决定;3、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不予
8、行政处罚,销案;4、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或者程序违法的,退回承办科室重新补证或纠正;5、做出其他决定。(4)、送达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案件承办人直接送达当事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对于不能直接送达当事人,应当在七日内依照廊坊市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之相关规定予以送达。水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对水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以从到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5)、结案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执行完毕的;免予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员在结案后应当写出结案报告,并将办案过程中的相关材料,按照档案管理法规的规定立卷归档。(6)、期限自立案之日起,对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水事违法案件经批准可酌情延长。四、监督举报电话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龙江县水务局行政执法和违示行为均有权进行监督和举报。监督举报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