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2019年11月28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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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2018年7月5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公布2019年11月28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是指为缅怀或者纪念近代以来,为了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实现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促进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而毕生奋斗、英勇献身的英雄烈士专门修建的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

2、祠、纪念塑像、纪念墙廊、烈士陵园、烈土骨灰堂、烈土墓(园)等设施。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将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建设和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将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日常保护管理和修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申报或者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机制,统筹推进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各项工作,并将工作落实情况纳入文明城市、双拥模范城(县)评价考核体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

3、门和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做好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对属于文物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应当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为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办理土地使用权属文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负责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七条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履行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和管理职责:(一)设立保护标志,建立相关档案;(二)建立健全服务和管理工作规范,方便

4、瞻仰、悼念英雄烈士;(三)保持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维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安全以及纪念、瞻仰、悼念英雄烈士活动的秩序;(四)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或者义务讲解员,对有关工作人员开展职业教育和业务培训;(五)搜集、整理、保管、展陈英雄烈士遗物和事迹史料,属于文物的,依法予以鉴定和保护。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英雄烈士史料的研究和宣传工作,加强对英雄烈士遗物、史料的收集和整理、编纂完善英雄烈士名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本地资源优势,开展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研究、宣传和教育工作。第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娱乐

5、、健身、商业等活动,不得侵占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不得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英雄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或者从事与纪念英雄烈士无关的活动。第十条未经批准,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或者迁移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第十一条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捐赠财产、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工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捐赠财产用于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和管理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第十二条每年9月30日烈士纪念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举行纪念活动,缅怀英雄烈士。节俭的安葬仪式。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引导

6、公民通过瞻仰英雄烈士纪念设施、集体宣誓、网上祭奠等形式,铭记英雄烈士事迹,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英雄烈士遗属祭扫提供便利。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发挥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传承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的教育作用:(一)推动符合条件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列入红色旅游等相关发展规划,纳入各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国防教育基地、中小学研学基地和红色旅游景点;(二)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供公众瞻仰、悼念英雄烈士;(三)在清明节和烈士纪念日等重要纪念日,机关、团体、乡村、社区、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组织开展英雄烈士纪念活动。第十六条县

7、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对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保护和管理责任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第十八条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的,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文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十九条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侵占、破坏、污损的纪念设施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8年9月30日起施行。1987年3月30日省政府发布、2005年9月6日修正的江西省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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