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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警示案例通报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正风肃纪工作,切实发挥警示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有效预防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依据黑龙江省行政执法与监督条例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警示案例通报是指在行政执法违法违纪案件办结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案为鉴,通过对典型案件成因的分析,掌握案件发生的主客观因素,开展的带有剖析、反思、总结性质的通报工作,以此警醒所属执法单位及执法人员,防止类似案件的再次发生。第三条警示案例通报要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第四条各市(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警示案例通报制度,定期选择一批影响恶劣、社会关注度高的警示案例进行通报,督促执法部门进行常态化自查自纠、立行立改,围绕共性问题、多发问题,建章立制,打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队伍。第五条各市(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警示案例通报工作。第六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下列行政执法问题进行通报:(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三)经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查实的有关问题;(四)经媒体、网络发现查实的有关问题;(五)行政复议案件被确认违法或被纠正的行政行为;(六)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的有关问题;(七)人民
3、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的有关问题;(A)行政诉讼裁判违法或被纠正的行政行为。第七条对于发现的涉嫌以权谋私、失职渎职、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等问题线索,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置。第八条警示案例通报时限分为定时通报和适时通报两种。原则上一般在案件办结后进行通报,同时根据案件性质和工作需要,可择机适时通报。第九条警示案例通报范围可根据案情实际情况和警示教育的需要,分为单位通报、系统通报、社会通报三种。可采取下发文件、召开会议以及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等形式进行。第十条在案发单位、系统内部通报的,具体通报内容为案件概要和查处的结果、案发的原因和应汲取的教训,包括被查处人个人方面存在的问题、案
4、发单位制度与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整改要求。第十一条各有关单位要按照通报具体要求,加强警示教育,切实达到以案明纪、以案说法、以案促改的作用,持续释放正风肃纪震慑效应。第十二条案发单位应在案件通报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根据通报意见,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逾期未能整改落实到位的,应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三条各单位被通报情况及整改落实情况将纳入年度执法考核内容。对于整改落实不力的单位,视情节轻重,降低考核等次。第十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每年汇总相关案件信息及处理情况,向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社会关注度高、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应及时报备。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