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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中学籍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山东省教育厅鲁教基发2016)3号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及市、县有关学籍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一、入学与注册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及时向学校请假。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不可抗力等事由外,取消其入学资格。入学后,教务处进行必要的资格审查,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取得正式学籍。如发现有伪造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或属违规招生的,不予注册学籍。新生超出规定注册时限还
2、未注册的,不再注册。学籍实行“籍随人走”,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入学或转学手续的学生就读。1、转学;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准予转学。原则上县域内不能转学,确需转学的,以教育局的通知为准。2、休学: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可持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病历、住院治疗记录、相关医疗费用单据和休学申请,经班主任、级部、教务处、分管校长同意,在教务处备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准予休学。休学期限为一年,高三学生一般不准休学。3、复学:学生休学期满需要复学者应由本人提出申
3、请,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治愈或者认定可以正常学习,学校审查核准,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休学期满未申请复学的,学校以信函等方式通知学生或其监护人。超过应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未答复者按自动退学处理.4、退学:学生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后,由教务处上报备案,注销学籍;学生擅自离校,学校以信函、电话等方式督促其返校,并将材料副本存档,学生擅自离校一个月以上视为自动退学,予以注销学籍;学生因违纪受开除学籍(劝退)处分,注销学籍。三、毕业1、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取得正式学籍后,每学期都要按时参加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综合素质评价,并凭个人账号上传有关佐证材料,修业期满,形成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
4、2、学业水平考试:学业水平考试是检验学生学习情况的水平考试,只有在籍学生才能允许参加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各科考试合格者将获得省教育厅统一颁发的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成绩合格证。学业水平考试的考籍采取学校组织、学生个人自愿报名的形式进行,未能按时报名者,将不能参加考试。3、毕业:学生修业期满,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修业期满但未达到高中毕业标准的离校学生两年内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发放毕业证书。四、附则1、凡弄虚作假,乱开休学、转学、在校、毕业(结)证明,涂改学籍档案,为学生建立双重学籍的,按有关规定给与相应的纪律处分,2、班内有学生转学、借读、休学、退学情况时,班主任应及时与教务处联系。级部、班主任凭教务处开具的学生入班证明安排学生入班学习。不经教务处批准,不得安排学生入班,否则后果由有关责任人自负。3、每学期开学后,班主任应及时统计本班学生到校情况,报教务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