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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关于修改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等13项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经对本市现行有效规章进行清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规章予以修改:一、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2023年5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3号公布)将第四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认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过程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认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
2、者提起行政诉讼。”二、深圳市计划用水办法(2007年5月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公布,2017年2月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3号第一次修正,2023年3月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6号第二次修正)将第四十二条“单位用户对计划用水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修改为“单位用户对计划用水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三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2018年3月1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6号公布)删除第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十八条第三款中的“并按照规定将有关记录纳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四深圳市行政服务管理规定(2010年3月19日深圳
3、市人民政府令第216号公布)将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不依法提供行政服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投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修改为“行政机关不依法提供行政服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投诉、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五深圳市海上构筑物登记暂行办法(2009年11月1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3号公布)将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登记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修改为“当事人对登记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4、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六、深圳市互联网软件知识产权保护若干规定(2009年6月3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公布)将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修改为“当事人对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七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督察办法(2009年3月1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公布)将第九条第四项“(四)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修改为
5、“(四)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八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2006年4月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公布)将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九深圳市宝安国际机场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公布)将第七十二条“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修改为“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
6、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十深圳市盐业管理处罚规定(2000年10月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公布,2005年10月1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修改)将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市盐业管理机构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有关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修改为“当事人对市盐业管理机构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有关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十一深圳市征用土地实施办法(2002年8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公布)将第十九条“被征用土地单位对补偿安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
7、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修改为“被征用土地单位对补偿安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十二、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1999年10月2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公布)将第八十二条“以上处罚可以单处或并处。当事人对住宅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修改为“以上处罚可以单处或并处。当事人对住宅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十三深圳市渔业港区管理规定(1993年10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公布)将第二十四条“对渔监的处罚决定不服者,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市农业局申请复议。申请复议期间,原处罚决定继续执行。”修改为“对渔监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决定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