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强化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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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强化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加强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及市政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切实减少一般事故,有效控制较大事故,坚决根绝重特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现就加强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十二条措施

2、,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一关于发生事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暂扣吊销和进赣信息登记服务的暂停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承建房屋市政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由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问询,并将事故基本情况、企业及有关项目安全生产违法违规事实、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相关证明及问询笔录等材料逐级上报我厅,提出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暂停进赣信息登记服务等意见建议。我厅将根据建议内容对省内建筑施工企业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依规对企业实施信用惩戒;对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暂停其进赣信息登记服务,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住建主管部门发函提出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处罚建议,依法依规对企业实施信用

3、惩戒。对发生事故负有责任的省外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企业(单位),由我厅暂停其进赣信息登记服务。二关于发生事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暂扣解除和进赣信息登记服务的恢复省内建筑施工企业申请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申请恢复进赣信息登记服务之前,企业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整改,组织召开事故警示教育会,制作事故警示教育片。我厅接到申请后,省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由我厅进行复核或委托工程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复核,复核合格后,且企业法人和分管安全生产的企业负责人参加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并合格的,解除暂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由企业注册地省级住建主管部门对企业及相关人员实施行政处

4、罚并回函我厅后,依申请恢复其进赣信息登记服务。三关于省内事故责任企业的资质升级增项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取得专业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申请晋升专业资质等级或者取得专业甲级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申请综合资质,在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

5、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申请。四、关于发生事故企业承建项目整改和查处工作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对其在全省范围内承建的所有项目一律暂停施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并经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对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复核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同时将核查情况逐级上报我厅。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将事故企业纳入重点监督,增加检查频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项目,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一律要开展“两场联动”、实行“一案多查”,同时要查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总责以及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连带责任,并将

6、查处情况逐级上报我厅,我厅将适时对各地的查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向社会公开。五、关于发生事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管理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一年,在暂扣期满前60日内,暂扣证书人员可参加安全生产知识考试,考试合格并暂扣期满时依申请解除暂扣;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在暂扣期内到期的,不予延续。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我厅将移送事故责任企业工商注册地省级住建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罚。被暂扣证书人员不得继续在该事故项目相关岗位担任

7、相应管理职务,涉事企业应重新组建项目部,调整增强安全管理力量。六关于发生事故企业招投标的监管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在事故所在地设区市范围内停止其通过招投标承揽新的工程项目不少于三个月;对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在全省范围内停止其通过招投标承揽新的工程项目不少于六个月;对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在全省范围内停止其通过招投标承揽新的工程项目不少于一年。七、关于发生事故企业评优评先资格的管理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取消其一个年度内全省住建领域质量安全标准化示范工程(工地)及其它评优评先等资格;对发生较大生

8、产安全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取消其二个年度内全省住建领域质量安全标准化示范工程(工地)及其它评优评先等资格;对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取消其三个年度内全省住建领域质量安全标准化示范工程(工地)及其它评优评先等资格。八、关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商品房项目销售的监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商品房项目,一律责令全面停工整改,由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暂停其项目预售或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经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核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待批准复工后方可恢复项目预售或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九关于对未批先建项目涉事企业(单位)的处理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施工的,应认定为重大事故

9、隐患,一律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规对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处罚,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到期未整改的,向我厅提出暂扣或吊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停进赣信息登记服务等意见建议。我厅将根据建议内容依法依规处理。十关于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和处理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版),全面排查整治各类隐患,切实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项目要实施停工整改,并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核查发现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向我厅提出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暂停进赣信息登记服务等意见建议。我厅将根据建议内容

10、依法依规处理。对行业监管人员落实监管责任不到位,排查整治走过场,存在应当发现问题未发现或发现的问题“纸上整改”“虚假整改”等行为的,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十一关于行业监管部门及相关人员履职不力行为的处理对事故多发频发、不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信息的设区市(赣江新区)住建主管部门,我厅将下发工作提示函、督办函或警示函,督促落实行业监管责任。下发工作提示函、督办函或警示函后仍无明显整改效果的,我厅将约谈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约谈情况抄送被约谈设区市党委、政府,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对约谈之后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仍然不力的,我厅将向被约谈设区市党委、政府发问责建议函,建议对市级住建主管部门和

11、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进行问责。十二关于房屋市政工程事故信息报送管理和建立事故举报制度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建筑施工企业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逾期不报的,暂停项目施工,涉事企业相关人员向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作深刻检查。市县两级住建主管部门应逐级及时将项目名称、施工单位名称、是否核发施工许可证(证书编号)、事发时间、伤亡人数等事故情况上报至我厅,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事故信息报送管理,对瞒报、谎报、迟报或漏报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处罚的基础上,再处延长暂扣期30日至60日的处罚。暂扣时限超过120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各地住建主管部门应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受理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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