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1号——绿色公司债券(2021年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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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1号绿色公司债券(2021年修订)深证上2021684号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完善现有公司债券创新品种规则体系,积极发挥交易所债券市场功能和产品优势,本所修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1号一一绿色公司债券,并将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3号扶贫专项公司债券修订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3号一一乡村振兴专项公司债券,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20年11月27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1号绿色公司债券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3号一一扶贫专项公司债券同时废止。特此通知

2、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7月13日第一条为落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要求,发挥好绿色债券对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支持作用,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产业绿色转型升级,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第一条本指引所称绿色公司债券,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募集资金用于支持绿色产业的公司债券。第三条发行人申请发行绿色公司债券并在本所上市或挂牌转让,除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指引的特别规定。第四条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绿色产业领域

3、的业务发展,其中确定用于绿色产业项目(以下简称绿色项目)建设、运营、收购或偿还绿色项目贷款等的募集资金金额应当不低于募集资金总额的70%o绿色产业领域以及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的绿色项目的识别和界定参考国家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第五条最近一年合并财务报表中绿色产业领域营业收入比重超过50% (含),或绿色产业领域营业收入比重虽小于50%但绿色产业领域业务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且均占到发行人总收入和总利润的30%以上的公司,可不对应具体绿色项目申报发行绿色公司债券,但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明确用于公司绿色产业领域的业务发展,并在债券存续期间持续峡露募集资金用于绿色项目的相关情况。主承

4、销商应对该类公司是否符合前述标准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受托管理人应持续督促该类公司进行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信息披露。第六条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祓露募集资金拟投资的绿色项目情况、所属具体的绿色项目类别、项目认定依据或标准及环境效益目标、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管理制度等内容,并由主承销商出具核查意见。第七条对于符合国家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相关要求的绿色项目,发行人在申报发行时及存续期内可自主选择是否聘请独立的专业评估或认证机构出具评估意见或认证报告。本所鼓励发行人提交独立的专业评估或认证机构就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属于绿色项目出具的评估意见或认证报告。对于国家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之外、投资者

5、不容易识别或发行人认为需要聘请第三方评估认证的绿色项目,申报发行时应当聘请独立的专业评估或认证机构出具评估意见或认证报告。评估认证机构的资质及其出具的评估意见或认证报告内容应当符合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指引(暂行)的要求。第八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碳中和项目建设、运营、收购或偿还碳中和项目贷款的绿色公司债券,发行人在申报或发行阶段可以在债券全称中使用碳中和绿色公司债券”标识。碳中和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一)清洁能源类项目(包括太阳能、风皂及水皂等项目);(二)清洁交通类项目(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电气化货运铁路和电动公交车辆替换等项目);(三)可持续建筑类项目(包括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6、等项目);(四)工业低碳改造类项目(碳捕集利用与封存、工业能效提升、电气化改造及高碳排放转型升级等项目);(五)其他具有碳减排效益的项目。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峡露碳中和项目环境效益相关信息,按照“可计算、可核查、可检验”的原则,重点峡露环境效益测算方法、参考依据,并对项目能源节约量(以标准煤计)、碳减排等环境效益进行定量测算。鼓励发行人在项目完成可行性研究、获得建设许可、项目开工等重要节点被露由独立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碳中和项目碳减排等环境效益评估认证报告。第九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海洋保护和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相关项目的绿色债券,发行人在申报或发行阶段可以在绿色债券全称中添加“(蓝色债券)”标

7、识。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项目对诲洋环境、经济和气候效益影响相关的信息。第十条鼓励绿色公司债券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设置与自身整体碳减排等环境效益目标达成情况挂钩的条款。笫十一条绿色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具体领域、绿色项目进展情况及其产生的环境效益等。受托管理人应在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第十二条绿色公司债券存续期内,鼓励发行人校年度向市场披露由独立的专业评估或认证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或认证报告,对绿色公司债券支持的绿色项目进展及其环境效益(碳中和绿色公司债券应当含碳减排情况)等实施持续跟踪评估。第十三条本所将安排专人处理绿色公司债券

8、的申报受理及审核确认,提高绿色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或挂牌条件确认工作效率。第十四条本所鼓励各类金融机构、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投资性产品、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社会公益基金、企事业单位等机构投资者投资绿色公司债券。第十五条符合要求的境外公司申请发行绿色公司债券并在本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参照本指引执行。第十六条符合要求的绿色资产支持证券及本所认可的其他绿色债券品种在本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参照本指引执行。笫十七条发行人、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以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等违反本指引的,本所校照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对其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笫十八条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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