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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应知应会知识1、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共7章118条。2、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3、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4、红线意识: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5、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6、安全责任体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7、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是指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体系,强化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同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对
2、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事项,要亲力亲为、亲自过问、亲自督办,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8、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是指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既要对分管业务工作负责,也要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实行“一岗双责”。各级党委常委、政府班子成员对分管领域和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9、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各级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计划、安排、检查、总结、考核业务工作时,必须同时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要求并抓好督促、落实。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将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情况,作为
3、年度述职的重要内容。10、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五带头”:2023年4月27日国务院安委会近日印发全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总体方案,要求各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带头抓好以下五项工作:1 .带头研究组织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2 .带头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发挥管理团队和专家作用。3 .带头组织对动火等危险作业开展排查整治。4 .带头组织对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排查整治。5 .带头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活动。11、五落实五到位:五落实:落实“党政同责”要求,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
4、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主任;落实安全管理力量,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核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向社会公示。五到位: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12、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履行以下7项职责:1 .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2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4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
5、投入的有效实施;5 .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6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13、安全生产“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14、安全生产“三非”: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15、安全生产“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16、三级安全教育:厂级安全教育;车间级安全教育;班组安全教育。17、安全生产“四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保护他人不被伤害。18、四不两直:不发通知、
6、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19、隐患排查治理五到位: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20、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21、事故等级划分: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
7、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IOOO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2、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事故的原因查不清楚不放过;事故的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群众受不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23、新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共6章68条。24、“一票否决”条件:县(市、区)政府或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以及相关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1)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不合格的;(2)年度内煤矿、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消防行业(领域)发生一起重大以上责任事故或者两起较大以上责任事故的,或者其他行业发
8、生一起较大以上责任事故的;(3)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以及相关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1)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不合格的;(2)两年内发生过较大及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3)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4)未依法依规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存在迟报、漏报、谎报、瞒报行为的;(5)未及时科学组织开展抢险救援、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扩大的;(6)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按时限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7)发生暴力抗法的行为,或未按时完成行政执法指令的;(8)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2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时限:(1)事
9、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10、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26、突发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27、突发事件四个要素: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28、突发事件等级: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29、应急准备:是指为有效应对突发事件而事先采取的各项措施的总称,包括意识、组织、机制、预案、队伍、资源、培训、演练等各种准备。30、应急管理四个阶段:预防、预警、响应、恢复。31、应急管理“一案三制”:应急预案,应急体制、机制和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