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逻辑”与“实践使命”:《道德与法治》课程建设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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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科逻辑”与“实践使命”:道德与法治课程建设思考摘要:长期的学校德育实践中,学校德育实际被视为一个工作概念,被当作一个系统工程,具体的学科知识教育及政治、思想、法治、道德与心理健康教育等工作都被纳入这个系统之中。虽然这些要素之间存在着非常明显的区别,有时甚至相互矛盾与冲突,可在实际的德育过程中,人们并没有感觉到有什么不妥之处,只是在评价德育质量的量化标准,讨论与衡量学校德育的实际效果时,教育者感到一些迷茫,感觉到实践操作上的低效。本文从道德与法治课程建设与实施入手,试图从要素分析的角度,帮助教育者理解理论德育与实践德育的逻辑基础,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中小学德育课程建设的理论前提与实践逻辑。关键词

2、:学科逻辑;实践使命;德育要素中图分类号:G41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615 (2022) 03-0023-06DOI: 10-15958j-cnki-jywhlt-2022-03-004近年来,在一些学校中,一些教师(包括学校管理者)出现违纪、违法事件,如恶意伤害学生、违规补课收费等;在中小学生中,“偷盗” “下暴” “校园霸凌” “施虐” “权钱交易” “收受保护赛”等事件时有发生;学生伤害教师的案件也频繁曝光。这些现象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上级主管部门与学校高度重视,采取了不少应急措施。多年前,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专门印发了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

3、以指导中小学校法治教育工作。学生的权利教育受到了广泛关注,对青少年儿童的保护进入一个前所未有的阶段。但从近年来的实施现状来看,效果依然不够理想,尽管法治教育it入中小学课堂,小学阶段专门开设了道德与法治课程,2022年8月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还将培养青少年良好的法治意识写入总的目标要求中,但青少年学生的法治意识并未深入内心。各学校几乎都聘请了专职司法干部担任兼职法制副校长,但如何在中小学摆正法治教育的地位,真正增强中小学校师生的法律意识,坚定的法治观念与自觉的守法行为,仍然需要深入研究。要真正做好学校德育工作,使学校德育既具有学科科学研究的基础,又能够符合其实践逻辑,首先应该科学梳理

4、如下几个问题。一、“德育工作”与“德育科学”:学校德育的学科属性追长期以来,不管是社会上遭遇何种道德危机,还是学校教育遇到什么德育困惑,或者家庭教育中遇到什么道德难题,社会各界均会呼吁重视学校德育,切实加强青少年道德建设,党和政府也经常下发各种文件与纲要推进学校德育工作,可我们却很少从学校德育的内部去思考这些问题是否属于德育问题,或者说究竟属于哪一种德育问题,社会、家庭与学校中出现的这些问题与学校德育究竟是什么关系,它们属于德育中哪一个要素,应该如何加强有针对性的德育。需要指出的是,在长期的学校德育实践中,人们似乎并没有去认真思考过德育这个问题的本质所在。人们惯性地认为,德育就是上级布置下来的

5、工作和任务,或者是单一的政治要求。但对于德育中一直以来提出的政治、思想、法律、道德与心理健康这几个组成部分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并没有过多思考。这也就是为什么这么多年来,我们总是说德育没有做好,没有到位,缺乏实效性的原因所在。造成这些困惑的原因在于:长期以来,德育理论界在研究过程中更多地关注学习与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道德教育理论,忽略了针对中国学校德育的概念进行严格梳理并对其要素进行细分,特别是忽视了对中国学校德育的传统文化线索的梳理,而是笼统地谈德育。在学校德育实践中,人们没有认真分析和研究,没有施行有区别的教育,没有以科学的态度审视学校德育这个工作概念中包括的不同要素的科学属性,自然也没有

6、去分析这些不同的要素之间如何发生相互的作用与冲突。长期以来,我们似乎形成了一个思维定式一一什么是德育这个问题不用讨论,这是一个不言自明的话题。事实证明,凡是现实中的问题,无论是理论问题还是实践问题,必须首先明确概念,辨明其内涵与外延,否则,我们便无法建立起一个系统科学的执行体系。这便是我们这么多年来虽花了不少精力与经费却没有取得应有的德育实效的根本原因。多年来,学校德育这个概念并没有得到很好的研究,更不要说深入了。理论研究者要么从工作概念入手去探索学校德育的科学逻辑,结果却往往不能自圆其说,也无法做到逻辑自恰。因为作为实践工作的学校德育被等同于一个包罗万象的“大筐”,被定义为“大德育”,也被称

7、为“广义的德育”,按此理解,学校德育实际上是一个交叉性极强的综合性学科。由于不少研究者对大德育所包括的若干要素之间的内在联系只是进行了简单描述,并没有进行深入辨析,特别是这些要素之间内在逻辑上的区别甚至是冲突没有得到应有的注意,所以,学校德育这个概念并没有从理论上给予厘清;也有部分德育研究者根据自己的研究思路,同时也为了与西方思想接轨,将学校德育等同于道德教育(MoralEducation),简称“小德育”,也叫“狭义的德育”。这样的简化与接轨很显然不能适应实践中的学校德育,因而造成了理论与实践上的不兼容和错位,窄化了学校德育的“工作性”,忽略了学校德育的交叉学科属性。从多年的德育理论研究和实

8、践之中,我们可以看到:如果简单地将“学校德育”视为“道德教育”,或者将“道德教育”视为“学校德育”,这样理解学校德育这个基础概念会给学校德育实践带来认识上的模糊与操作上的混乱。如此认识可能会造成一种模糊的后果,即可能使得政治教育、思想教育、法治教育、道德教育与心理健康教育等学校德育要素,得不到专门的研究和有效的实施,因而,也就无法达到各个要素所应达到的目标,当然也无法取得应有的效果。现在,我们看到的情况是:没有稳定的德育体系,没有基于基础逻辑的系统的德育思想,也没有专门的德育方法。几个要素间内容混杂,途径交叉,让教育者产生理解上的困难,而且德育中几大要素板块中的内容在教育上常常存在着相互联系又

9、相互区别的现象。如政治、思想、法治、道德与心理品质等教育内容在教育目的、形式与方法上均具有自身的独特性,无法完全兼容。此外,无论是“大德育”还是“小德育”,无论是“广义的德育”还是“狭义的德育”,它们均属自说自话,也略显随意。其中的“大与小”“广与狭”之间并无严格的内在逻辑关系,因此,并不属于同类种与属关系,这些思路也是造成学校德育没有取得真正效果的根本原因。如果将德育等同于道德教育的简称或者说是狭义的德育,我们面临的问题便是应该从哪些方面去考察学校德育的效果,当然,更无法制定一个科学的测评指标体系以便指导各级学校德育或各类德育的具体实施,而且更重要的是这样的研究态度从根本上动摇了学校德育的科

10、学基础与学科认同,更无法将民主、法治与规则意识深入到青少年的内心世界之中,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是淡化了这几种教育。F4885CA0-1B75-4953-BEAF-70CA38595B05二、“道德觉悟”与“法制观念”: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界限分辨从工作角度理解的德育概念,至少包括政治、思想、法律、道德与心理品质等五个要素,它们之间相互联系也相互区别,严格地说,这五个要素在一定程度上应该有着独立系统。本文仅从小学道德与法治课程入手进行分析。我们看到,在日常生活中,道德与法律问题常常被混为一谈,人们很少认真去思考这两者之间的界限与区别。人们似乎普遍认为道德与法治是一个整体,故而有人专文论述,将法律视

11、为道德的底线。应该说这些文章基于不同理解所进行的论证有着自身充分的理论思考,具有一定的学术探讨价值。自21世纪以来,中国经过了改革开放的关键时期,其成绩与问题都特别突出,社会的政治体制、经济制度均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在文化传统建设、道德风尚提升方面却不尽如人意,特别是整个社会的道德状况不容乐观,法治建设更是任重道远。这些年来,关于法律是否为道德底线的研究文章近千篇,不少研究者认为法律是道德的底线。这样的理解,如果从概念分析来看,问题马上就出来了,试想如果我们将法律视为道德的底线,道德与法律也就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的完整体系,那么这两者何以作为不同的要素而并列于学校德育的概念之中,很显然,这在逻

12、辑上是存在问题的。因此,要在学校德育中加强法治教育。初看,这似乎没有什么问题,也顺理成章,整个社会也普遍认可这样的理解。从概念的科学性入手进行分析,就不难发现,这样的提法本身具有理论上的模糊性。从工作概念出发,法治意识本就是学校德育的一个重要部分,不存在是否特别需要加强的问题,本质上说,加强德育就意味着加强了法治教育。如果从学科自身的逻辑和体系的角度来看,问题则较为明显。作为伦理学研究的对象,从道德作为一套规范体系来说,道德规范体系也许可以有底线,毕竟在日常平凡与高尚理想道德之间的确存在着相应的距离,但将法律视为道德的底线则显然不妥。我们认为,法律作为一套独立的体系,恐怕没有什么底线可言,就算

13、有,那也是法律的底线而非道德。虽然违法事件的严重性有程度上的差异,但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违法即是违法,而且必究,并不存在着一个中间环节和缓冲地带,也没有灰色地带。关于法律自身的问题,我们在此并不打算从学理上深入讨论,只是想从学校德育自身的建设与发展的角度思考。当然,这肯定会涉及基础理论的问题,那就是:道德与法律究竟是一种什么关系?它们互相之间包容吗?相互隶属吗?如果说法律是道德的底线,那么我们可以认为,法律就应该是道德的一部分,只不过它是处在最低层次的部分。这一点就得涉及伦理学和法学的关系,在此不去深究。按照广义的德育理解,学校德育包含政治、思想、法律、道德、心理品质等要素。这些要素之间的关系

14、在多年来的教育学研究中一直是将它们视为并列与平行的关系,相互之间并无谁是谁的基础或底线的问题。如果将这两者混为一谈,我们看到的一个必然结果便是:学校德育这个概念内涵的不周延与不科学,那么也将引出更多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因此,这并不是一个简单地玩弄文字游戏的问题,它实在是一个很重要的基础性前提问题,必须给予充分的考虑与认真的研究。而如果从狭义角度来看,与西方道德教育接轨的中国学校道德教育,更不可能包含法治教育在内,西方的法治教育更多地是通过专门的宪法教育或者通过公民教育去实现的,也就是说,它们两者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因此,不能简单地在学校教育中提出这样的口号。果如此,既不利于学校道德教育开展,也不利

15、于学校法治教育的真正落实,特别是不能树立起平等的法治意识与自觉的守法行为。就如我们现在所看到的奇怪现象,在学校德育中,我们特别强调对学生进行法治教育,其中的重要内容就是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与维护。事实上,在当前的学校教育中,不少教师并不清楚道德与法治两者之间的区别。从我们进行的课题调研中,不少教师所提供的道德问题,其实涉及法律问题,如学生的偷盗行为、暴力侵犯行为等。这样缺乏明确区分的结果是,要么削弱了法律意识的严肃性,未能从小树立起尊重法律、敬畏法律的公民意识,难以达到法治教育的效果;要么就是失去了处理道德冏题的个人主体性,忽略了学生个体道德境界的提升。应该说,这些年来学生的自我意识,特别是自我保护意识得到极大强化,但不少学生仅仅是看重自己的权利,并没有明白法律是保护所有人的。因此,必须让学生真正明白,所有人的权利都需要得到保护,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这些人既包括自己,也包括同学和老师,包括社会上的所有人,不管老幼男女。三、“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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