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南京市国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和拍卖管理办法的应用 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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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 thesis submitted toXXX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for the degree ofMaster of Engineering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和拍卖管理办法(2000年3月1日宁政发200056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市场管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

2、用权招标、拍卖(以下简称土地招标、拍卖)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南京市国土管理局主管全市范围内的土地招标、拍卖工作。计划、建设、规划、房产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土地招标、拍卖工作。本市十区范围内的土地招标、拍卖工作由南京市土地市场管理办公室具体实施。五县的土地招标、拍卖工作在市国土管理局的指导下由各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集镇,其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管理办法另行制订。第四条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下列国有土地依法出让于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途的

3、,由政府先行收回土地使用权,统一以招标、拍卖方式供地:1、经清理纳入拍卖范围的原“以地补路”项目用地;2、“退二进三”、“污染搬迁”及特困企业迁址后原企业用地;3、破产企业原生产经营性用地;4、旧城改造地块;5、单位自有划拨土地;6、其他依法应当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土地。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通过拍卖方式出让:1、以获取最高出让金为主要目的,以出价最高为条件确定受让人的;2、对土地使用者资格没有特别限制,一般单位或个人均可能有受让意向的;3、土地用途无特别限制及要求的。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出让:1、除获取较高出让金外,还具有其他综合目标或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的;2、土地用途

4、受严格限制,仅少数单位或个人可能有受让意向的。对土地使用者有资格限制或特别要求的,可对符合条件的用地申请进行邀请招标。因抵押权实现及司法机关依法裁定应以拍卖方式处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参照本办法进行拍卖。原出让土地以招标、拍卖方式转让的应委托南京市土地市场管理办公室统一实施。第五条土地招标、拍卖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由市、县国土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市场需求状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及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具体地块的招标、拍卖出让,应由市、县国土管理局会同有

5、关部门作好对拟招标、拍卖地块的勘测定界、规划用途、确定规划设计要点、招标(拍卖)底价评定,编制地块位置图、投标(拍卖)须知、土地使用权投标标书及其他有关文件等的前期准备工作,共同拟定招标、拍卖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政府成立“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和拍卖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管理十区范围内此项工作。第七条土地招标,拍卖出让以净土为主。征用集体土地作出让土地的征地拆迁、前期开发工作由市、县国土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工厂“退二进三”、“污染搬迁”、破产企业等,一律以净地方式拍卖或招标。第八条土地招标、拍卖所得资金,扣除土地取得、拆迁安置、上交国家土地有偿使用费等成本费用及按规定提取

6、的业务部门工作开支后专户存储,按市、县人民政府规定实行专款专用。第九条土地招标、拍卖活动应遵循依法、公平、公开、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社会和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土地招标、拍卖活动应依法进行公证。第十条举行土地招标、拍卖活动,市、县国土管理局应提前三十日发布公告,公布竞投(买)的时间、地点、地块、方式,并向竞投(买)人提供以招标或拍卖地块的基本情况(包括面积、位置、用途、开发程度、土地使用年期、规划设计要求、权属来源等),参与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和竞投(买)规则等。第十一条竞投(买)应了解招标或拍卖地块的有关资料,遵守规则,依法参与竞投(买)活动,不得有弄虚作假或串通压价等行为

7、。第十二条市、县国土管理局进行土地招标出让,可以选用以下之一项条件确定中标人:(一)在竞投期内出价最高者;(二)依据竞投出价、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期限、方式及规划设计方案等经评标小组综合评定最优者。第十三条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基本程序:(一)发布招标公告。(二)投标者报名并提供资格身份证明文件。资格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企业注册证明及资质等级证书,主要开发经历,资金或财务资信等。(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投标人领取有关招标文件并交付保证金。(四)组织投标单位勘察现场,并进行招标地块答疑。(五)投标单位编制标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密封的标书投入指定标箱。(六)邀请各

8、投标单位和公证人员及有关部门人员召开开标会议,宣布评标、定标办法,进行验标,当众启封宣读标书并宣布标底。投标人有权要求查询开标记录及附件。(七)组织评标小组进行评标、决标。采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为中标条件的,应由评标小组在开标后五日内对投标书进行评标、定标。(八)向中标和未中标者发出书面通知,未中标的,定标后七日内退还保证金。(九)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十五日内与市、县国土管理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15%的定金。(十)中标人按合同约定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及领取土地使用证。第十四条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基本程序:(一)发布拍卖公告。(二)竞买人报

9、名参加竞买并提交有关资格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企业注册证明及资质等级证书,主要开发经历,资金或财务资信等。(三)按照拍买文件要求对竞买人资格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发给竞买资格证书和统一编号的应价牌,并由竞买人交付保证金。(四)组织竞买单位勘察现场,进行拍买地块答疑。(五)拍卖会现场操作:1、竞买人显示应价牌,拍卖主持人点算竞买人。2、主持人简介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点和其他有关事项。3、主持人宣布起价和第一次应价后叫价递增的幅度。4、竞买人按规定的方法应价或加价。5、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最后应价而没有加价的,主持人落槌。6、主持人宣布最后的应价者为竞得人。7、现场拍卖公证。8、签定拍

10、卖成交确认书。(六)竞得人应在拍卖成交当日与市、县国土管理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15%的定金。(七)竞得人按合同约定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第十五条所有竞投(买)人报出的最高价均低于招标(拍卖)底价或达不到中标条件的,市、县国土管理局可以宣布停止该幅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活动。第十六条按本办法通过招标、拍卖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凭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立项和开发许可等有关手续。第十七条对招标、拍卖出让的土地,中标人或竞得人应严格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更改。第十八条中标人或竞得人交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

11、可抵作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十九条土地招标、拍卖成交后,中标人或竞得人不按规定时间签订出让合同的,应赔偿组织该地块招标、拍卖支出的全部费用,该地块由市、县国土管理局重新组织招标、拍卖。第二十条中标人或竞得人未按规定期限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国土管理局可报请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已交付的定金不予退还。第二十一条中标人或竞得人已按规定期限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市、县国土管理局未按约定提供土地的,中标人或竞得人有权解除出让合同,由市、县国土管理局双倍返还定金。第二十二条土地招标、拍卖结果应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国土管理局应对县级招标、拍卖活动进行监督,对不符合规范的招标、拍卖行为予以纠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招标、拍卖活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无效,造成的损失应依法赔偿。第二十三条招标、拍卖工作人员在土地招标、拍卖活动中,接受贿赂、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投标人、竞买人以弄虚作假、串通压价等非法手段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可取消其中标或竞得资格,收回土地使用权,已交付的定金不予退还,对有关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南京市国土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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