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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地方科技报告制度建设的通知(国科办创201747号),推动本市科技报告的统一提交、规范管理和共享使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科技报告是为促进科技知识的积累、传播交流和转化应用,描述科研活动的过程、进展和结果,并按照规定格式编写的特种科技文献。科技报告是上海市基础性、战略性科技资源。科技报告类型包括:(-)最终报告。科研项目在结题时撰写的从技术层面报告项目的研究进展情况和重要成果的科技报告,是项目验收必备材料之一。(二)进展报告。科研项目在执行过程中撰写的年度和中期技术进展报告。(三)专题报告。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实验(试验)报告
2、、调研报告、技术考察报告、设计报告、测试报告等包含科研活动细节及基础数据的专题科技报告。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受上海市级财政资金资助的,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组织实施的科技计划项目。第四条市科委负责科技报告制度建设的总体部署、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主要职责是:(-)制定科技报告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二)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项目立项、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和监督检查等管理过程;(三)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时,约定提交科技报告的类型、数量和时间,并作为项目验收的考核指标;(四)组织开展科技报告宣传培训工作;(五)按要求向科技部报送科技报告。第五条项目管理机构在项目过程管理、结
3、题验收过程中执行科技报告工作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并将科技报告管理执行情况纳入其年度考核,主要职责是:(-)指导、督促项目(含课题)承担单位按要求开展科技报告工作;(二)在项目过程管理、项目验收时,对照合同约定,审查科技报告撰写提交情况;(三)协助开展科技报告宣传培训工作。第六条市科委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科技报告的收藏、管理和服务,并将实际工作绩效作为重要考核内容。第三方机构主要职责是:(-)收集、加工、保存、管理科技报告,对已收录的科技报告发放收录证书;(二)运行和维护上海市科技报告服务管理平台;(三)开展科技报告的共享服务;(四)与相关机构合作,开展科技报告资源的深度开发利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利
4、用;(五)做好与国家科技报告服务系统的数据对接,定期汇交公开科技报告和解密解限的科技报告。第七条项目(含课题)承担单位应充分履行主体责任,做好科技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是:(-)建立本单位科技报告管理制度,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本单位科研管理过程,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科技报告工作;(二)组织本单位科研人员参加科技报告培训,督促项目(含课题)负责人按照合同要求以及科技报告相关规范撰写科技报告;(三)审核科技报告格式、内容、密级及保密期限、延期公开时限,确保科技报告内容真实完整、格式规范,并按照规定的渠道和方式提交;(四)建立本单位科技报告奖惩机制,为科技报告工作提供条件保障;(五)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协调各课
5、题承担单位共同完成科技报告工作,统一提交科技报告。第八条项目(含课题)负责人应增强撰写科技报告的责任意识,按照合同要求按时保质完成科技报告,并对内容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应按照合同要求和科技报告编写规则(GB/T7713.3-2014)、科技报告保密等级代码与标识(GB/T30534-2014)等相关国家标准,组织撰写科技报告;(二)应按照合同要求按时提交科技报告,并就报告使用权限及数据信息真实性签署科技报告承诺书,提出科技报告密级、保密期限、延期公开时限的建议;(三)项目验收时,将最终报告与其他验收材料一并提交至上海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并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完善最终报告,于约定时限内在上海市
6、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正式提交,完成项目验收。第九条科技报告的公开方式分为公开和延期公开两种。需要发表论文的,延期公开时限在2年(含2年)以内;需要申请专利、出版专著的,延期公开时限在3年(含3年)以内;涉及技术诀窍的,延期公开时限在5年(含5年)以内。论文发表或专利申请公开后,延期公开的科技报告应及时公开。涉密项目的科技报告,或非涉密项目产生的、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等相关内容的科技报告,应经脱密处理后再行提交,或约定保密期限延期提交。保密期限应依据合同及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提出。第十条保密期限或延期公开时限届满的科技报告,将自动公开。如需要延长保密期限或延期公开时限,应由项目承担单位在到期3个月前,
7、向市科委提出书面申请,获审核通过后方可延长。第十一条科技报告按照公开与受控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向社会开放共享,与国家科技报告服务系统实行互联互通。向社会公众提供检索以及科技报告(含公开和延期公开科技报告)摘要信息浏览服务。向实名注册用户提供检索以及公开”科技报告的全文浏览服务。延期公开科技报告的全文,实行授权受控使用,全文使用应得到项目承担单位许可。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科技报告开发利用。第十二条以研发过程为主、产出研发成果的科技项目须提交科技报告,作为项目验收必备材料。对未按照合同要求提交科技报告的,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整改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鼓励科普等营造创新生态为主、未涉及具体科学技
8、术研发的其他科技项目,按照实际项目内容和合同约定,自行提交科技报告。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提交的科技报告存在抄袭、数据弄虚作假等情形的,按程序将相关负责人纳入诚信记录。对未履行主体责任以致出现前述科研不端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出现前述科研不端行为的,将单位纳入诚信记录。第十四条科技报告使用者应严格遵守知识产权管理的相关规定,在论文发表、专利申请、专著出版等工作中注明参考引用的科技报告(包括作者、名称及编号等信息),确保项目负责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30日。上海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部门解读为贯彻落实国家科技报告制度
9、相关要求,推动本市科技报告的统一提交、规范管理和共享使用,根据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43号)、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地方科技报告制度建设的通知(国科办创201747号)等相关规定,市科委对上海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沪科规20187号)进行了修订。现对上海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沪科规20231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解读如下:一、修订背景及过程管理办法实施期间,按照科技部要求,采用中信所统一模块搭建了上海市科技报告服务管理平台,与国家科技报告服务系统实现了互联互通。为进一步优化科技报告管理与开发利用,结合第三方评估报告和工作实际,市科委组织研究修订
10、草案,并通过邮件、座谈、网上公开等方式征求委内及相关单位、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管理办法。二、修订后的主要内容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十五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1 .明确分类管理。明确要求科技报告作为“以研发过程为主、产出研发成果的科技项目”验收必备材料,对不涉及具体科技研发过程的科技项目优化科技报告提交要求。2优化管理机制。将科技报告纳入科研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环节,并在上海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优化第三方机构和项目管理机构相应职责,并强化激励机制。同时,加强科技报告的保密管理。3 .加强开发利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科技报告开发利用,围绕技术领域、研究方法、成果产出等方面,分年度、分领域对科技报告进行深度分析与挖掘,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