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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2009年4月3日,原告向原审法院一日本东京地方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被告制作、销售的“中国世界遗产DVD是对涉案记录片的复制或翻拍,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基于其不法行为的损害赔偿金2500万日元。原审判决认为,被告各DVD是依据本案各原版制作,其表达与本案原版具有本质上的同一性,是对原版的翻拍,侵犯了本案各原版的著作权。但是,对于损害赔偿,原审法院认为,原告至少在向被告发出告知书的当天(2006年2月21日)应当明知被告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销售各DVD,而直到2009年4月3日才提出本案诉讼,因此基于2004年、2005年的侵权行为的赔偿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判决仅支付基于20
2、06年8月17日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金10万5000日元(包括1万日元律师费)。原告与被告均向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提起上诉,原告在上诉请求中新增加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经审理,支持了该新增加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1054万5000日元的不当得利返还金,从而与原审已经支持的损害赔偿金一起共计支付原告1065万日元。案件启示本案是为数不多的、中国企业在日本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维护自己权益的案例本案中,原告在发现著作权侵权情况后,能够向侵权方发出侵权告知书,具有一定的知识产权维权意识,但在之后长达3年的时间内未及时提起诉讼,导致诉讼时效的部分丧失而仅得到极低的损害赔偿金,而在二审
3、中通过调整诉讼策略,增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损失。本案对于中国企业来说,至少有以下两点启示:首先,在发现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后,中国企业要勇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及时提起诉讼。与美国高额的知识产权赔偿以及诉讼成本不同,日本的判赔金额较低,据统计,80%以上的案件赔偿额在1亿日元以下,相应地诉讼成本也较低,即使诉讼不能取胜,诉讼成本也不会对企业造成很大的经济负担。而且,损害赔偿只是诉讼的一个目的,通过诉讼制止侵权行为、维护市场利益是企业更重要的目标。其次,中国企业应充分研究和了解市场国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定。例如,日本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知道损害以及加害
4、者起三年内”,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则可以针对没有超过10年的侵害行为行使。本案中,原告仅发出告知书未能有效制止侵权行为的继续,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2009年4月3日,原告向原审法院一日本东京地方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被告制作、销售的“中国世界遗产DVD是对涉案记录片的复制或翻拍,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基于其不法行为的损害赔偿金2500万日元。原审判决认为,被告各DVD是依据本案各原版制作,其表达与本案原版具有本质上的同一性,是对原版的翻拍,侵犯了本案各原版的著作权。但是,对于损害赔偿,原审法院认为,原告至少在向被告发出告知书的当天(2006年2月21日)应当明知被告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销售各DV
5、D,而直到2009年4月3日才提出本案诉讼,因此基于2004年、2005年的侵权行为的赔偿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判决仅支付基于2006年8月17日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金10万5000日元(包括1万日元律师费)。原告与被告均向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提起上诉,原告在上诉请求中新增加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经审理,支持了该新增加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1054万5000日元的不当得利返还金,从而与原审已经支持的损害赔偿金一起共计支付原告1065万日元。案件启示本案是为数不多的、中国企业在日本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维护自己权益的案例本案中,原告在发现著作权侵权情况后,能够向侵权方发出侵权告知书
6、,具有一定的知识产权维权意识,但在之后长达3年的时间内未及时提起诉讼,导致诉讼时效的部分丧失而仅得到极低的损害赔偿金,而在二审中通过调整诉讼策略,增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损失。本案对于中国企业来说,至少有以下两点启示:首先,在发现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后,中国企业要勇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及时提起诉讼。与美国高额的知识产权赔偿以及诉讼成本不同,日本的判赔金额较低,据统计,80%以上的案件赔偿额在1亿日元以下,相应地诉讼成本也较低,即使诉讼不能取胜,诉讼成本也不会对企业造成很大的经济负担。而且,损害赔偿只是诉讼的一个目的,通过诉讼制止侵权行为、维护市场利益是企业更重要
7、的目标。其次,中国企业应充分研究和了解市场国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定。例如,日本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知道损害以及加害者起三年内”,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则可以针对没有超过10年的侵害行为行使。本案中,原告仅发出告知书未能有效制止侵权行为的继续,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2009年4月3日,原告向原审法院一日本东京地方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被告制作、销售的“中国世界遗产DVD是对涉案记录片的复制或翻拍,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基于其不法行为的损害赔偿金2500万日元。原审判决认为,被告各DVD是依据本案各原版制作,其表达与本案原版具有本质上的同一性,是对原版的翻拍,侵犯了本案各原版的著作权。但是
8、,对于损害赔偿,原审法院认为,原告至少在向被告发出告知书的当天(2006年2月21日)应当明知被告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销售各DVD,而直到2009年4月3日才提出本案诉讼,因此基于2004年、2005年的侵权行为的赔偿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判决仅支付基于2006年8月17日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金10万5000日元(包括1万日元律师费)。原告与被告均向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提起上诉,原告在上诉请求中新增加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经审理,支持了该新增加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1054万5000日元的不当得利返还金,从而与原审已经支持的损害赔偿金一起共计支付原告1065万日元。案件启示本
9、案是为数不多的、中国企业在日本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维护自己权益的案例本案中,原告在发现著作权侵权情况后,能够向侵权方发出侵权告知书,具有一定的知识产权维权意识,但在之后长达3年的时间内未及时提起诉讼,导致诉讼时效的部分丧失而仅得到极低的损害赔偿金,而在二审中通过调整诉讼策略,增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损失。本案对于中国企业来说,至少有以下两点启示:首先,在发现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后,中国企业要勇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及时提起诉讼。与美国高额的知识产权赔偿以及诉讼成本不同,日本的判赔金额较低,据统计,80%以上的案件赔偿额在1亿日元以下,相应地诉讼成本也较低,即使诉讼不能
10、取胜,诉讼成本也不会对企业造成很大的经济负担。而且,损害赔偿只是诉讼的一个目的,通过诉讼制止侵权行为、维护市场利益是企业更重要的目标。其次,中国企业应充分研究和了解市场国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定。例如,日本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知道损害以及加害者起三年内”,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则可以针对没有超过10年的侵害行为行使。本案中,原告仅发出告知书未能有效制止侵权行为的继续,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2009年4月3日,原告向原审法院一日本东京地方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被告制作、销售的“中国世界遗产DVD是对涉案记录片的复制或翻拍,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基于其不法行为的损害赔偿金2500万日元。原审
11、判决认为,被告各DVD是依据本案各原版制作,其表达与本案原版具有本质上的同一性,是对原版的翻拍,侵犯了本案各原版的著作权。但是,对于损害赔偿,原审法院认为,原告至少在向被告发出告知书的当天(2006年2月21日)应当明知被告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销售各DVD,而直到2009年4月3日才提出本案诉讼,因此基于2004年、2005年的侵权行为的赔偿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判决仅支付基于2006年8月17日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金10万5000日元(包括1万日元律师费)。原告与被告均向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提起上诉,原告在上诉请求中新增加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经审理,支持了该新增加的诉讼请求,判决
12、被告向原告支付1054万5000日元的不当得利返还金,从而与原审已经支持的损害赔偿金一起共计支付原告1065万日元。案件启示本案是为数不多的、中国企业在日本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维护自己权益的案例本案中,原告在发现著作权侵权情况后,能够向侵权方发出侵权告知书,具有一定的知识产权维权意识,但在之后长达3年的时间内未及时提起诉讼,导致诉讼时效的部分丧失而仅得到极低的损害赔偿金,而在二审中通过调整诉讼策略,增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损失。本案对于中国企业来说,至少有以下两点启示:首先,在发现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后,中国企业要勇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及时提起诉讼。与美国高额的知识产权赔偿以及诉讼成本不同,日本的判赔金额较低,据统计,80%以上的案件赔偿额在1亿日元以下,相应地诉讼成本也较低,即使诉讼不能取胜,诉讼成本也不会对企业造成很大的经济负担。而且,损害赔偿只是诉讼的一个目的,通过诉讼制止侵权行为、维护市场利益是企业更重要的目标。其次,中国企业应充分研究和了解市场国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定。例如,日本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知道损害以及加害者起三年内”,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则可以针对没有超过10年的侵害行为行使。本案中,原告仅发出告知书未能有效制止侵权行为的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