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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裁量权,提高生态环境系统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327号)和北京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京依法行政办发2023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生态环境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力清单事项内容,制定本基准。一、基本原则和要求规范和行使行政检查裁量时,应当坚持客观、明确、具体的原则,减少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的主观因素,确保行政检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实现对同类行为的检查所适用的法规依据、行政检查标准、检查频次等基本一致的要求。规范和行
2、使行政强制裁量权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强制裁量应当根据法律目的,全面考虑、衡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明确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行政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酌情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是否采取行政强制,实现情节相当的同类案件所适用的法规依据、行政强制的实施条件和实施程序基本相同。依据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监管职责分工的规定,结合行政检查事项清单,按照行政检查事项的检查对象、
3、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标准及检查频次等内容予以规定。根据违法行为对环境的影响、责令改正后的整改情况、违法行为证据可能灭失的紧迫性等情节对行为人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水污染防治制度、放射性污染防治制度、固体(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制度、温室气体管理制度、噪声管理制度和突发环境事件管理制度等同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实施条件、实施程序、实施时限和不予实施情形等内容分别制定了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裁量权基准。附件:1.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表2 .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措施)裁量权基准表3 .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执行)裁量权基准表附件1北京市生态
4、环境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表序号检查内容检查对象检查方式检查标准检查频次1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涉及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现场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为予以查处按年确定检查计划并开展随机检查;信访举报、其他部门移交等情形除外序号检查内容检查对象检查方式检查标准检查频次2对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遥感监测的检查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非现场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
5、防治条例等规定,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为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通过遥感监测及黑烟抓拍实时监测检查3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一系列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为予以查处按年确定检查计划并开展随机检查;信访举报、其他部门移交、热点网格报警、在线监控异常、“点穴式”执法检查、空气重污染应急等情形除外4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的检查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现场检查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
6、求的行为予以查处全年原则上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检查序号检查内容检查对象检查方式检查标准检查频次5对有毒化学品进口企业的行政检查有毒化学品进口企业现场检查依据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等规定,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为予以查处对发现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的情形进行检查6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销售单位的行政检查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销售单位现场检查依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等规定,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为予以查处按年确定检查计划并开展随机检查;信访举报、其他部门移交等情形除外序号检查内容检查对象检查方式检查标准检查频次7对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
7、修、报废处理,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的行政检查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现场检查依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等规定,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为予以查处按年确定检查计划并开展随机检查;信访举报、其他部门移交等情形除外序号检查内容检查对象检查方式检查标准检查频次8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年度生产、使用、进出口配额许可的行政检查涉及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年度生产、使用、进出口配额许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现场检查依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等规定,对不符合相关法
8、律法规要求的行为予以查处按年确定检查计划并开展随机检查;信访举报、其他部门移交等情形除外9对核技术利用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行政检查涉及核技术利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现场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规定,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为予以查处放射性同位素生产、使用、销售单位全年原则上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检查;射线装置生产、使用、销售单位每五年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检查;信访举报、其他部门移交等情形除外10对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的行政检查涉及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现场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放射性物
9、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启运每月原则上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检查序号检查内容检查对象检查方式检查标准检查频次营者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为予以查处11对核技术利用单位行政检查核技术利用单位现场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规定,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为予以查处放射性同位素生产、使用、销售单位全年原则上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检查;射线装置生产、使用、销售单位每五年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检查;信访举报、其他部门移交等情形除外12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的行政检查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的企
10、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规定,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为予以查处每季度抽取不低于批复项目总量10%的编制报告开展检查;信访举报、其他部门移交等情形除外13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涉及项目投产、使用后产生环境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规定,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按年确定检查计划并开展随机检查;信访举报、其他部门移交等情形除外序号检查内容检查对象检查方式检查标准检查频次跟踪检查的行政检查其他生产经营者行为予以查处14对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活动的行政检查涉及新化
11、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现场检查依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等规定,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为予以查处按年确定检查计划并开展随机检查;信访举报、其他部门移交等情形除外附件2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措施)裁量权基准表序号职权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条件1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设施、设备进行查封、扣押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二条、第四条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已造成严重污染的,应当实施查封扣押:(一)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
12、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序号职权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条件(二)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
13、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2对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相关设施、设备、物品进行查封、扣押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二条排污者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实施查封、扣押:(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3对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进行查封、扣押一、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二条生态
14、环境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查封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序号职权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条件4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的进行查封、扣押一、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二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查封、扣押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5对违法排污造成突发环境事件并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将污染物排放设施、设备进行查封、扣押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一)发生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二)未按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6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二、环境保护主管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实施查封、扣押:(一)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