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省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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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省级政府投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政府投资,是指使用省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限额以下的装修和修缮项目、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现行规定执行。第三条省级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公共服务平台、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第四条省级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

2、明的原则。第五条省级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省级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省人民政府加强对省级政府投资资金的统筹、预算约束和绩效管理。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省级政府投资资金。第六条省级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为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本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第二章政府投姿决策第八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3、,加强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统筹安排使用省级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第九条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省级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统称项目审批部门)审批。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省级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第十条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制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

4、程设计单位编制。第十一条项目建议书应当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第十二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全面分析论证政府投资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资金筹措方案和绩效目标合理性等,对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作出分析说明。第十三条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

5、费用。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和事权划分,合理确定省级和省级以下政府之间的项目审批权限,明确各类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部门。第十五条对属于省级政府审批权限的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一)省委、省政府决策建设的项目,纳入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政府批准的相关规划的项目,可以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对部分改扩建项目和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合并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具体项目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规定。(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

6、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经认定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报请省政府同意先行建设,事后据实审批项目投资概算,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对属于市、县(市、区)政府审批权限的政府投资项目,其简化的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由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国家对简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和报国家审批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申请办理项目审批手续。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省级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

7、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第十七条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用地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查政府投资项目时,对涉及省级政府投资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查,可以用征求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意见方式替代,项目单位可不再提供省级对经济社会发展、社

8、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第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涉及其他有关部门职责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审批前征求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回复。其中,对涉及财政部门职责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初审后征求同级财政部门的意见。第十九条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准文件或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需要委托评估或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二十条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定

9、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修改初步设计或者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落实建设资金来源后按规定程序报批。第三章政府投姿年度计划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对省本级(包括省直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省属企业)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编制省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将使用省级政府投资资金的市、县(市、区)政府投资项目纳入省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编制范围。第二十二条省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与省级预算相衔接,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0、编制:(-)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印发关于编制省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通知,规定编报范围、编报流程、编制内容和报送时限等要求。(二)省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向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省级政府投资需求计划建议。(三)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统筹研究省有关部门报送的需求计划建议,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审核项目建设进度、投资资金需求,结合当年度财力状况等因素,形成省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安排初步草案。(四)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将省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安排初步草案预算安排情况通过预算一下控制数告知省有关部门,并抄送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省有关部门结合预算一下控制数、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和建设进度,

11、修改完善本部门的省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安排初步草案,报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五)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形成省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建议,联合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审定。第二十三条列入省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分为实施项目和储备项目。前款所称实施项目,是指在下一年度拟安排省级政府投资资金的新开工及续建项目。前款所称储备项目,是指符合省级政府投资资金支持方向,但在下一年度暂不具备省级政府投资资金安排条件的项目。第二十四条列入省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实施项目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资金安排方式及资金来源等事项,且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

12、投资概算已经核定。第二十五条省委、省政府明确支持的项目,以及纳入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政府批准的相关规划的项目,且当年度内能够完成可行性研究工作的,可以列为储备项目。储备项目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项目单位应当加快推进储备项目的前期工作,条件成熟后可按程序转为实施项目。当年度省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总额在执行中有调增时,应当优先安排进度快且仍有资金需求的实施项目和条件成熟的储备项目。第二十六条省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批准后,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下达。省级政府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因年度投资总额调整或项目增减等确需调整省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本级

13、政府财政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涉及省级预算调整的,应当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第二十七条项目单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省级财政预算和省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申请办理省级政府投资资金拨付。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变更;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前款所称较大变更,其范围的界定按照国家及

14、行业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项目实际需要,且使用预备费不能解决的,项目单位可以向原投资概算核定部门申请调整概算,并附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等所需的材料。原投资概算核定部门应当对概算调整申请进行严格审核,按照规定程序批准概算调整。第三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加强施工合同履约管理推行施工过程价款结算。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

15、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回国库。第三十三条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第三十五条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

16、他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第三十六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第三十七条省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监督检查等信息应当依法公开。第三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资金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省级政府投资资金;(五)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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