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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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财政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海南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874号)、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31号)等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是指由中央和省财政统一分配安排,用

2、于支持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补助资金。第三条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主要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优先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等内容。具体内容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财政部,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和年度工作任务、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以及财政预算情况研究确定。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农场医院)、村卫生室等。第二章资金分配与拨付第五条补助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一)合理规划,科学论证。按照医改工作总体要求及相关规划,合

3、理确定补助资金使用方向,并对补助资金支持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科学论证。(二)统筹安排,分级管理。财政部门分级负责资金的安排、拨付和监管责任,卫生健康部门分级负责具体项目落实,中央和省级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由省级部门结合我省实际分配下达。(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科学设定绩效目标及指标,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第六条省卫生健康委根据常住人口数、卫生现状(主要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量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服务量)、各地区村卫生室服务人口数(即乡村人口数)及诊疗服务量、绩效评价结果等,制定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及区域绩效目标,其中,常住

4、(乡村)人口数为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第N-2年常住(乡村)人口数量(N为资金下达年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量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服务量为上年度实际发生数;省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及区域绩效目标,测算公式及结果是否存在技术错误,及时下达资金指标。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根据要求分别提供资金测算因素所需相关数据,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第七条省卫生健康委根据各市(县)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需要等,于每年3月31日前下发项目实施方案至各市(县)。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按照项目实施方案执行,各级财政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补助资金,及时按规定拨付,并组织和指导卫生健康部门做好绩效评价相关工

5、作。第八条在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算后,省卫生健康委应在7日内将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应当在30日内正式下达到各级财政部门,并抄送财政部海南监管局。市(县)财政部门应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预算的30日内下达资金。第三章资金管理和使用第九条补助资金必须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项目所需的相关支出。(一)人员经费支出。项目承担机构开展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报酬等费用。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主要用于乡村医生的收入补助。(二)公用经费支出。项目承担机构开展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

6、机构综合改革项目所需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培训费、车辆运行费、设备维修维护费、专家劳务费及其他合理支出。1 .办公费:开展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项目所需购买笔墨纸张、档案资料袋、办公耗材等办公用品支出。2 .印刷费:开展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项目所需统一印制表格、资料等费用。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宣传资料、工作手册等。3 .邮电费:开展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项目所需资料邮寄费、电话费、网络及软件维护费等费用。4 .差旅费:开展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项目所需参与上级

7、部门召开的相关工作会议、培训时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等。5 .会议培训费:项目承担机构主办的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项目相关的工作会议、培训发生的费用,具体标准按照本地行政部门的相应标准执行。6 .车辆运行费:开展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项目所需使用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产生的燃油、过路、租车、税费等。如涉及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应按“三公经费”有关规定执行。7 .设备维修维护费:开展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项目所需设备维修费。8 .专家劳务费:组织专家开展区域内培训、研讨、制定有关技术规范等工作发生的费用,按照本地的相应标准

8、安排。9 .其他公用经费:开展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项目所需的其他费用,如项目管理经费、维护费用,工作服、健康教育展板、音像资料、宣传用品费用等。(三)卫生材料和药品支出。开展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项目所需各种医疗卫生材料和药品的支出。(四)医疗设备购置经费。用于购置开展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项目所需相关的医疗设备方面支出。(五)委托业务经费。用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项目所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审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产生的费用。第十条补助资金严禁用于以下方面支出:(一)基本建设工

9、程。包括房屋新建和改扩建、房屋维修、购买装修材料等。(二)购置大型设备等。包括大型医用设备配备、车辆购置及信息系统(软件)购置或开发等。其中,大型医用设备配备指纳入国家卫生健康委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目录管理的设备。(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编人员的基本工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第十一条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补助资金按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绩效管理第十二条各级卫生健康

10、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商同级财政部门科学设定绩效目标及指标,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确保提高补助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可根据需要对各市(县)项目开展和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进行复查和重点绩效评价,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布置资金使用单位对上一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加强组织和业务指导,并对全省整体预算执行情况、政策和项目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自评,按要求报送中央主管

11、部门和省财政厅,并积极配合中央主管部门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要对照绩效目标及指标开展,重点关注预算执行情况,总体目标完成情况、各项具体绩效指标的完成情况。对绩效目标未达成或目标及指标制定明显不合理的,作出说明并提出改进措施,推动整改落实。必要时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或财政部门可以再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部门绩效评价或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第十三条绩效评价和重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相关转移支付政策和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和对下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省级绩效因素分配资金不低于年度中央补助资金的10%,具体分配方案根据省级绩效评价结果由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确定。因绩效因素导致中央及省级补助资金额度扣减的,各市

12、(县)应从同级财力予以补齐,确保落实相关工作任务。各市县因绩效评价奖励获得的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抵扣当地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可用于基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人员绩效工资奖励等。市(县)级卫生健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基本药物制度补助项目财政补助标准,对未完成年度绩效目标的机构予以扣减,统筹用于奖励本市(县)域内完成情况较好的机构。第十四条各市(县)卫生健康部门每年定期将上年度当地绩效自评报告,含基本药物制度补助项目实施情况和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等,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书面上报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备案。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以及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

13、规定,加强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管理。项目实施单位要对补助资金进行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加快预算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改变支出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补助资金。第十六条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监督检查,不断完善方式方法,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确保资金安全。第十七条补助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开展补助资金监督检查工作。第十八条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费分配、使用、监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截留挤占和挪用补助经费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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