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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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23)58号)、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海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社(2023)253号),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坚持从实际出发,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健全完善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保障制度。坚持与现行的医疗救助保障制度有效衔接,综合

2、保障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坚持待遇与贡献匹配、普惠与优待叠加原则,体现党和政府对优抚对象的关心关爱。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优抚对象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残疾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上人员在本实施细则中简称优抚对象。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具有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户籍并在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是指资助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补助等方面的医疗保障。第六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来源:(一)中央、省级、县财政预算补助资金;(二)社会捐赠资金

3、;(三)其他资金。第七条下列情形不纳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五)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六)交通肇事、违法犯罪的;(七)医疗费用发生后跨年度6个月内未提出医疗补助申请的;(A)不能按照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求,提供相关其他必要证明材料的;(九)国家规定另有专项补助、救助政策规定的,或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第八条优抚对象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第九条优抚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优抚对象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

4、由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商税务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进行财政全额代缴。第十条优抚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按国家、省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优抚对象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合规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住院补助限额内分类分段进行住院补助。优抚对象或其家属应当向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诊断病历、医疗费用单据、必要病史证明以及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第十二条优抚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合规个人

5、负担费用在1万元以内(含)的按80%补助,超过1万元(不含)的按85%补助,年度最高补助限额8万元。纳入海南省医疗救助办法第七条规定救助范围的重点救助对象,不再依照本实施细则进行住院补助。纳入海南省医疗救助办法第七条规定救助范围的低收入救助对象、支出型贫困救助对象,其已救助金额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当年度住院补助比例。第十三条优抚对象住院产生的费用因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报销的,合规个人负担当年度累计费用,可按3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住院补助,且不超过年度最高限额。已依据海南省医疗救助办法第十七条进行医疗救助的,不再依照本实施细则进行住院补助。第十四条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筹开展全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财政、医疗保障、民政、乡村振兴、卫生健康、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相应配合协助工作。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具体应用问题由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有关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规定执行。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制定的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相关规范性文件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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