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上的保留所有权条款培训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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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最好列入保留所有权条款。(四)条款的写法保留所有权条款或者写在合同上,或者在不使用书面合同时写在卖方接到买方的订货单后发出的出售确认书上。有时保留所有权条款是标准合同的一部分,而标准合同一般是卖方制定的。一般说,买方不容易,甚至不可能发现在标准合同上有这样的条款,尤其是当保留所有权条款是用小体字印在卖方的确认书背后时,一般买方很难发现。德国法院在这种情形下对合同作严格解释并对制定条款者作不利的解释。在买卖合同成立后,在发票上列入的保留所有权条款一般是无效的。因此,打算使用保留所有权条款的卖方必须注意该条款的写法。二、英国法概述(一)实体法买卖合同上最简单的保留所有权条款格

2、式为:“直至支付具体货物的价金为止,卖方保留在这些货物上的所有权”。但卖方往往试图在以下两个方面之一或同时在两个方面提高他们的安全保障,即把担保扩大到用所出售的货物制造的货物或出售货物得到的金额上,或者不但使保留所有权条款保护所出售的货物的未支付的价金,同时用来保护其他过去或将来的金钱债权。这些条款总称为罗马百(Romalpa)条款,因为第一个承认这种条款的英国判决为1976年上诉法院罗马百公司案判决。英国法院承认某些但不是所有罗马百条款。英国法院凭一些固定下来的标准衡量这些条款的有效性,这些标准大部分取决于在多大程度上卖方试图保留所有权以及在多大程度上第三人的利益会因保留所有权而遭受损失。英

3、国法分别处理四类罗马百条款。1,保留本来的货物上的所有权的条款。卖方只能在下列情形下要回货物:(1)货物经辨认为卖方的货物;货物分别贮藏,不和属于买方或第三人的相似货物混合在一起。2.同时保留在本来的货物出售所得金额上的所有权条款。卖方只能在下述情形下追回出售本来的货物卖得金额,即卖得金额曾存入与买方的其他资金无关的分别帐户上。这些条款总称为罗马百(Romalpa)条款,因为第一个承认这种条款的英国判决为1976年上诉法院罗马百公司案判决。英国法院承认某些但不是所有罗马百条款。英国法院凭一些固定下来的标准衡量这些条款的有效性,这些标准大部分取决于在多大程度上卖方试图保留所有权以及在多大程度上第

4、三人的利益会因保留所有权而遭受损失。英国法分别处理四类罗马百条款。1,保留本来的货物上的所有权的条款。卖方只能在下列情形下要回货物:(1)货物经辨认为卖方的货物;货物分别贮藏,不和属于买方或第三人的相似货物混合在一起。2.同时保留在本来的货物出售所得金额上的所有权条款。卖方只能在下述情形下追回出售本来的货物卖得金额,即卖得金额曾存入与买方的其他资金无关的分别帐户上。这些条款总称为罗马百(Romalpa)条款,因为第一个承认这种条款的英国判决为1976年上诉法院罗马百公司案判决。英国法院承认某些但不是所有罗马百条款。英国法院凭一些固定下来的标准衡量这些条款的有效性,这些标准大部分取决于在多大程度

5、上卖方试图保留所有权以及在多大程度上第三人的利益会因保留所有权而遭受损失。英国法分别处理四类罗马百条款。1,保留本来的货物上的所有权的条款。卖方只能在下列情形下要回货物:(1)货物经辨认为卖方的货物;货物分别贮藏,不和属于买方或第三人的相似货物混合在一起。2.同时保留在本来的货物出售所得金额上的所有权条款。卖方只能在下述情形下追回出售本来的货物卖得金额,即卖得金额曾存入与买方的其他资金无关的分别帐户上。这些条款总称为罗马百(Romalpa)条款,因为第一个承认这种条款的英国判决为1976年上诉法院罗马百公司案判决。英国法院承认某些但不是所有罗马百条款。英国法院凭一些固定下来的标准衡量这些条款的

6、有效性,这些标准大部分取决于在多大程度上卖方试图保留所有权以及在多大程度上第三人的利益会因保留所有权而遭受损失。英国法分别处理四类罗马百条款。1,保留本来的货物上的所有权的条款。卖方只能在下列情形下要回货物:(1)货物经辨认为卖方的货物;货物分别贮藏,不和属于买方或第三人的相似货物混合在一起。2.同时保留在本来的货物出售所得金额上的所有权条款。卖方只能在下述情形下追回出售本来的货物卖得金额,即卖得金额曾存入与买方的其他资金无关的分别帐户上。这些条款总称为罗马百(Romalpa)条款,因为第一个承认这种条款的英国判决为1976年上诉法院罗马百公司案判决。英国法院承认某些但不是所有罗马百条款。英国

7、法院凭一些固定下来的标准衡量这些条款的有效性,这些标准大部分取决于在多大程度上卖方试图保留所有权以及在多大程度上第三人的利益会因保留所有权而遭受损失。英国法分别处理四类罗马百条款。1,保留本来的货物上的所有权的条款。卖方只能在下列情形下要回货物:(1)货物经辨认为卖方的货物;货物分别贮藏,不和属于买方或第三人的相似货物混合在一起。2.同时保留在本来的货物出售所得金额上的所有权条款。卖方只能在下述情形下追回出售本来的货物卖得金额,即卖得金额曾存入与买方的其他资金无关的分别帐户上。这些条款总称为罗马百(Romalpa)条款,因为第一个承认这种条款的英国判决为1976年上诉法院罗马百公司案判决。英国

8、法院承认某些但不是所有罗马百条款。英国法院凭一些固定下来的标准衡量这些条款的有效性,这些标准大部分取决于在多大程度上卖方试图保留所有权以及在多大程度上第三人的利益会因保留所有权而遭受损失。英国法分别处理四类罗马百条款。1,保留本来的货物上的所有权的条款。卖方只能在下列情形下要回货物:(1)货物经辨认为卖方的货物;货物分别贮藏,不和属于买方或第三人的相似货物混合在一起。2.同时保留在本来的货物出售所得金额上的所有权条款。卖方只能在下述情形下追回出售本来的货物卖得金额,即卖得金额曾存入与买方的其他资金无关的分别帐户上。这些条款总称为罗马百(Romalpa)条款,因为第一个承认这种条款的英国判决为1

9、976年上诉法院罗马百公司案判决。英国法院承认某些但不是所有罗马百条款。英国法院凭一些固定下来的标准衡量这些条款的有效性,这些标准大部分取决于在多大程度上卖方试图保留所有权以及在多大程度上第三人的利益会因保留所有权而遭受损失。英国法分别处理四类罗马百条款。1,保留本来的货物上的所有权的条款。卖方只能在下列情形下要回货物:(1)货物经辨认为卖方的货物;货物分别贮藏,不和属于买方或第三人的相似货物混合在一起。2.同时保留在本来的货物出售所得金额上的所有权条款。卖方只能在下述情形下追回出售本来的货物卖得金额,即卖得金额曾存入与买方的其他资金无关的分别帐户上。3.在本来的货物的产品或卖得金额上保留所有

10、权的条款。在这种情形下,法院一贯主张本来的货物既有增值,当事人们不可能有所有权继作支付价金以及其他金钱债务的提示,则他将取得所有权,货物买卖法2(4)所称的完成的货物买卖(constituted sa就此成立。这里称他为买方是恰当的。但是,在买方依赖转出售才能支付价金的情形下,他决不会取得所有权。所有权将通过作为媒介的原先的买方直接转移给第三方购买人。原先的买方的确切名称应该是原先卖方的代理人。如果货物在向卖方付款之前转出售,该买方事实上从未取得货物上的所有权,因此不成立货物买卖法2所称的买卖。尽管买方被认定为受信任者,事实上卖方不要求他每天报账交款。本条款是针对买方的破产订立的。平时允许买方

11、可自由处理货物,使他承担报账交款义务的受信任者关系实际上暂停执行,他的报账交款义务在他破产时重新活跃起来。诚然,根据合同或信托能要求付款的人,在应当向他付款的人作付款提示时,不会以用来付款的钱不是来自特定资金为理由拒绝受领。买方既作为受信任者转售货物,除得到卖方的同意外,转售价金的最低金额必须与他应付给卖方的价金相称,尽管他是以“本人”(非代理人)身份出售给第三人的。谨慎小心的卖方总是在本条款上作出这样的规定,打折扣转出售等于违反信托。如果买方按高价转出售,买方是否可以主张额外金额是他的利润,即佣金?在本条款的日常运行中,即没有发生买方破产的情况下,卖方既然不主张报账义务,额外金额应属作支付价

12、金以及其他金钱债务的提示,则他将取得所有权,货物买卖法2(4)所称的完成的货物买卖(constituted sa就此成立。这里称他为买方是恰当的。但是,在买方依赖转出售才能支付价金的情形下,他决不会取得所有权。所有权将通过作为媒介的原先的买方直接转移给第三方购买人。原先的买方的确切名称应该是原先卖方的代理人。如果货物在向卖方付款之前转出售,该买方事实上从未取得货物上的所有权,因此不成立货物买卖法2所称的买卖。尽管买方被认定为受信任者,事实上卖方不要求他每天报账交款。本条款是针对买方的破产订立的。平时允许买方可自由处理货物,使他承担报账交款义务的受信任者关系实际上暂停执行,他的报账交款义务在他破

13、产时重新活跃起来。诚然,根据合同或信托能要求付款的人,在应当向他付款的人作付款提示时,不会以用来付款的钱不是来自特定资金为理由拒绝受领。买方既作为受信任者转售货物,除得到卖方的同意外,转售价金的最低金额必须与他应付给卖方的价金相称,尽管他是以“本人”(非代理人)身份出售给第三人的。谨慎小心的卖方总是在本条款上作出这样的规定,打折扣转出售等于违反信托。如果买方按高价转出售,买方是否可以主张额外金额是他的利润,即佣金?在本条款的日常运行中,即没有发生买方破产的情况下,卖方既然不主张报账义务,额外金额应属于他。益在转卖金额上设定担保权益,因此按照公司法应该登记。第四,凡是卖方没有在罗马百条款上规定他

14、对转卖所得金额上享受权益,法院将拒绝作出买方有向他报账缴款的义务。理由是按照“商事效益”(business efficacy)衡量标准,没有必要作出这样的推理结论。这里的“商事效益”标准是从买方角度考虑他需要钱去进行他的业务,因此不应该限制他的权力。第五,卖方在转卖所得金额上的权益具有明显的不可行性。理由是:买方有权用非转卖所得的金额以支付货价。(2)卖方在转卖所得金额上的利益限于他未得到清偿的金钱债权。第六,罗马百案具有某些特征,以后的保留所有权条款案件具有重要的不同点,所以不适用罗马百案件的判例。四、其他六个英国判决(一)第二个案件:Re Bond Worth 案(1979)L合同规定卖方

15、向买方出售化学纤维供制造毛毯之用。合同规定:(1 )风险于益在转卖金额上设定担保权益,因此按照公司法应该登记。第四,凡是卖方没有在罗马百条款上规定他对转卖所得金额上享受权益,法院将拒绝作出买方有向他报账缴款的义务。理由是按照“商事效益”(business efficacy)衡量标准,没有必要作出这样的推理结论。这里的“商事效益”标准是从买方角度考虑他需要钱去进行他的业务,因此不应该限制他的权力。第五,卖方在转卖所得金额上的权益具有明显的不可行性。理由是:买方有权用非转卖所得的金额以支付货价。(2)卖方在转卖所得金额上的利益限于他未得到清偿的金钱债权。第六,罗马百案具有某些特征,以后的保留所有权条款案件具有重要的不同点,所以不适用罗马百案件的判例。四、其他六个英国判决(一)第二个案件:Re Bond Worth 案(1979)L合同规定卖方向买方出售化学纤维供制造毛毯之用。合同规定:(1 )风险于持有权利。本案与第一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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