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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正式施行心得体会发言由科技部、教育部等10部门联合制定的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科技伦理审查的基本程序、标准等作出规定,旨在强化科技伦理风险防控,促进负责任的创新长久以来,人类在科技创新活动中一直以勇敢无畏为精神旨趣,倡导科研无禁区、勇攀科研高峰然而,随着学术与研发活动日趋体制化,人们发现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活动存在较为突出的伦理问题这不仅体现在涉及以人为研究参与者的科技活动、涉及实验动物的科技活动中,还体现在不直接涉及人或实验动物,但可能在生命健康、生态环境、公共秩序、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带来伦理风险挑战的一切科技活动中例如,对于
2、艾滋病母婴传染的前沿医学实验研究,必然伴随着巨大的伦理风险,需要预先做极尽周全的伦理审查再如,新兴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开发研究,也必然对既有个人信息保护及隐私伦理秩序造成巨大冲击,需要做信息安全与数字人权方面的伦理审查为了规范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原国家卫计委此前于2016年发布了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不过,受出台部门与涉及领域限制,该办法无法实现伦理审查的全覆盖此次十部门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与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联合制定了办法,则让强化科技伦理风险防控,促进负责任创新有了统领性的规范办法较为细致地规定了伦理审查的范围、原则、主体、程序、监管等多方面的内容
3、,并附有需要开展伦理审查复核的科技活动清单,为各方主体科学、独立、公正、透明地开展伦理审查工作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办法具有如下特点,值得业界关注:一是审查主体的全覆盖科技伦理审查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高校、科研机构、医院、企业等凡是从事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科技活动的单位,只要研究内容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领域,都应当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为充实审查委员会的组织体,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提供办公场所和经费支持责任主体的压实与人力物力的保障为伦理审查全面推广提供了物质性基础二是审查组织的全代表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需要制定章程,建立健全审查、监督、保密管理等制度规范、工作规程和利益冲突管理机制委
4、员会中不仅要有同行专家,还应当有伦理、法律等背景专家基于代表性的考虑,还应有不同性别和非本单位的委员,民族自治地方还应有熟悉当地的委员体制机制的健全与代表委员的选任为伦理审查客观公正提供了机理性保障三是审查程序的全流程审查程序包括申请与受理、一般程序、简易程序、专家复核程序、应急程序等,考虑到了伦理审查所遇到的各种类型、各个流程及诸多特殊场景,有助于实现审查繁简分流除了对传统的人的受试、动物实验等作出规定,办法还紧跟时代步伐,专门对涉及数据和算法的科技活动的审查事项作出规定为充分保证正当程序,办法明确规定了审查期间、书面申诉程序、复核程序、投诉举报程序等,并对回避等程序性问题作出规定程序规定的
5、细致与审查事项的详尽为伦理审查调查处理提供了流程性依据四是监督管理的全方位办法明确了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地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伦理审查方面的具体职责在权责分明的基础上,办法确定了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者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九类违规行为办法还专门规定了追责条款,包括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确保了其是以“有牙齿”的惩戒条款为后盾,具有明显的必行性与实效性岗位职责的分工与实体归责的明确为伦理审查追究问责提供了实体性规范总而言之,办法为纷繁复杂的科技活动提供了伦理风险控制的依据,为各方主体组织开展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管提供了制度依据,确保职责明晰、分工明确、专业高效、掷地有声
6、,能够有力促进科技向善期待我国科技领域在善行规约中茁壮成长,引领全球科技伦理不断进步学习贯彻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心得体会近日,由科技部、教育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的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审查办法)正式公布,意在规范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科技活动的伦理审查工作,强化科技伦理风险防控,促进负责任创新科技伦理,往简单了说,就是科技活动所必须遵守的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我们常说,科技是中性的,本身并无善恶之分,是一把“双刃剑”,其言下之意都在强调“科技是发展的利器,也可能成为风险的源头”而科技伦理呢?就是要在价值判断的层面设置边界、划定底线,促进科技向善,防范科技活动带来的潜在风险眼下,科技飞速
7、发展基因编辑、人工智能、5G技术、脑机接口、人脸识别、纳米技术、辅助生殖技术、精准医疗、大数据算法随着越来越多前沿领域闯入“无人区”,各种颠覆性创新层出不穷,与之相伴而生的科技伦理挑战也日益增多站在普通人的视角一一科学技术不断“解锁”新的应用场景,深刻改变着人们的生产生活与此同时,其背后的伦理道德问题,也让很多人为之忧虑“AI换脸”“大数据杀熟”、个人信息数据过度采集等,都在此列如何引导科技向善,成为一道必答题2023年3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填补了我国科技伦理治理的制度空白审查办法则将意见中关于科技伦理审查的部署要求细化、实化、具体化,对审查范围、审查主体、审查程序、
8、监督管理等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各地方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创新主体等组织开展科技伦理审查提供了制度依据有人担心,伦理审查是否会影响科技创新?恰恰相反纵览审查办法,至少能看出两个明显特点一是伦理先行审查办法确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是本单位科技伦理审查管理的责任主体,强调开展科技活动应进行科技伦理风险评估先把一道关,自问该不该做、有无风险一一这不是抑制创新,而是规避风险,警惕失序,守住科技创新的安全底线二是敏捷灵活风险程度不高的可适用于简易程序,对可能产生较大伦理风险挑战的新兴科技活动实施清单管理,引入专家复核制度一一分类分级,精准细致,不“一刀切”,这正是要减少对科技活动的干扰,
9、实现促进创新与防范风险的统一法与时转,治与世宜无论技术怎样进步、社会如何发展,规则都是最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明确边界,规范把关,这是守护一个社会的价值关切,也将进一步激发科技向善的力量,让科技创新活动更好服务美好生活、增进人类福祉学习贯彻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心得体会近日印发的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审查办法)是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的具体举措,实现了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全过程伦理监管,对提升我国科技伦理治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全球科技发展趋势来看,新一轮科技和产业革命深入演进,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张力在高度市场化、全球化的竞争环境中不断被放大世界各国不断强化
10、科技伦理治理,就是为了解决科学技术与人类社会加速融合的“双刃剑”问题在中国迈向世界科技强国的征途中,负责任、向善的科技伦理导向愈加重要尤其是近年来个别科技伦理失范事件,暴露出我国科技伦理治理中存在的短板,如科技伦理审查程序不规范、标准不统一等为应对治理挑战,我国已开启进一步完善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建设的实践自我国首部系统部署科技伦理治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出台以来,我国科技伦理治理的组织机制、伦理审查程序、审查标准等不断健全,各地也陆续出台相关法规,因地制宜规范科研工作和科技产业发展此次出台的审查办法,进一步规范和统一了我国的科技伦理审查程序、审查标准、监督管理等要求,对应当
11、纳入科技伦理审查范围的科技活动、应当建立的审查制度、敏感领域科技伦理专家复核等进行了明确审查办法的一大亮点是引入了专家复核制度,生命科学、医学和人工智能3个领域的7类科技活动,被列入需要专家复核的科技活动清单开展这些科技活动,要报请所在地方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专家复核这表明我国科研伦理的审查正由此前以“自己单位说了算”的自律为主逐渐演变成“专家说了算”的硬性约束日趋规范和严格的伦理审查是否会影响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的发展?恰恰相反,加强科技伦理审查制度正是为了确保前沿技术在正确轨道上快速前进当前以物联网、人工智能、量子通信、区块链、合成生物学以及备受关注的脑机交互技术等为代表的新兴科技,正
12、在以前所未有的方式深度渗透且深刻改变着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同时也引发人们对新兴技术有可能带来的对个人隐私、人类健康、国家利益等方面负面影响的担忧科学探索永无止境,在不断拓宽人的认知边界,而伦理是价值判断,是设置边界的加强科技伦理审查并非要抑制创新、抑制科学探索,而是在警惕失序,规避防范风险,守住科技创新的安全底线,促进创新发展和安全防范相统一,实现科技向善科学求真,伦理求善,科技伦理之光,照亮科技向善之路提升科技伦理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是当代世界科学技术发展面临的重要课题我们相信,在不断完善的科技伦理治理体系推动下,在包括创新主体、科研人员等在内的各方共同努力下,我们能更好锚定科技活动的伦理
13、坐标,充分激发向上向善的道德力量,让科技创新活动最大程度增进人类福祉贯彻落实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心得体会10月8日,由科技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的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正式公布办法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意在规范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科技活动的伦理审查工作,强化科技伦理风险防控,促进负责任创新科技是发展的利器,也可能成为风险的源头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演进,科技介入生活的程度不断加深,由此伴生的伦理挑战也日渐增多一旦任由科技应用脱缰而行,“潘多拉魔盒”就有可能被打开同时,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也要为创新构建必要的保护空间加强科技伦理治理,提前研判风险,促
14、进科技向善,已经箭在弦上、刻不容缓事实上,我国一直高度重视这方面的工作,近年来更是动作频出去年1月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施行,提出“国家建立科技伦理委员会,完善科技伦理制度规范”;同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作为首个国家层面科技伦理指导性文件,其标杆意义不言而喻;此次办法释放出的信号和立场,显然也是一以贯之的科技发展一日千里,传统的法律规制难免滞后,进一步规范伦理审查,有利于敏捷治理、快速反应办法中的不少规定颇具现实针对性比如,从事生命科学、医学和人工智能等科技活动的企业,同样列为伦理审查的责任主体,研究内容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领域的,应
15、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另外,办法不仅明确了涉及以人为研究参与者的科技活动等审查对象,还列出了需要开展伦理审查复核的科技活动清单,其中三项与人工智能密切相关,可见其问题意识之鲜明,监管态度之审慎正如科技部相关负责人此前所言:“科研单位、科技人员,不能干了再说,不能为了创新放弃伦理要求,当然也不能把伦理问题泛化”立章建制并非要约束创新,在实践环节也要避免过度治理与此同时,如何提高科技伦理审查效率,加强相应的人才队伍建设,也是相关单位需要不断探索的“后半篇文章”爱因斯坦说过:“技术本身没有道德性,使用技术人的道德能力决定了技术改变世界的方向和可能性”如果说求真是科技的使命,那么向善则是它的底色在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促进创新和防范风险之间,必须要把更多“难而正确”的事做好,把伦理审查这块“平衡木”走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