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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订货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地点:广东汕头合同名称:合同编号:供方:/方:华能(广东)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汕头电厂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金额(人民币元)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和商标单位数量单价总价合计:元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元整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供方应保证所供产品符合国家及相关部门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产品是全新的。三、交(提)货时间、地点、方式:合同签订之日起供方在XX天内送货到华能汕头电厂。四、运输方式和费用负担:供方安排送货并负担所有费用,需方不负责发、送货过程中的一切交通安全及货物损伤责任。五、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无。六、包装标准、包装物
2、的供应与回收和费用负担:按厂家规定原包装,费用由供方承担并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损坏、如有损坏立即退换,包装物不回收。七、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无。八、验收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按第一、二、三条。九、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无。十、结算方式及期限:货到电厂验收合格后,凭供方开具13%税率的全额增值税发票需方支付90%到货款(元),余10%留为质保金(元)时间一年,如无质量问题凭供方开具质保金收款收据付清。十一、违约责任:供方所供产品的型号、规格如与合同规定不同,买方有权要求供方退换或拒绝付款。如供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依时交货时(人力不可抗拒事件除外),在约定交货期超两周后,若对
3、安装、试运行造成影响,合同买方有权按照下列比例向卖方收取违约金,每迟交一周收取迟交货物金额的1%,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迟交货物的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供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供方按照合同继续交货的义务,对安装、试运行有重大影响的货物迟交超过4周时,合同买方保留与卖方协商的权力,共同商定卖方应向买方赔偿买方的损失,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买方有权终止该合同的部分或全部。十二、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一)提交汕头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十三、合同生效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十四、其它约定事项:1.需方要求供方在产品的制造、包装、运输过程中必须符合环保要求。2.供方进入我厂区域须遵守我厂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3,在合同履行期间,如国家税率政策发生变化,合同不含税价不变,税率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国家规定的税率执行,合同总价根据税率变化相应调整。供方:需方:单位名称(章):单位名称(章):华能(广东)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汕头电厂单位地址:单位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澳头后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税务登记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MA55UGJ5XH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汕头濠江支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515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