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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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建设H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

2、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第三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本细则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不得承担本细则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第四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服务中心协助开展。旗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或者技术服务机构具体实施。第二章检测机构资质管理第五条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专项类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

3、管部门制定。第六条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并具备相应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条件。第七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第八条自治区检测机构资质申请事项包括首次申请、4幺.KJZP任十宙-j批注:审批处建议蒯除分场所核定相关内容,不建议增人、扩八Kee、延续、变更上重新核多I、分z设立分场所,也相险删除了后文有关分场所的部分内容,场所核定和区外检测机构入蒙备案。首次申请是指检测机构首次申请检测机构专项资质。增项是指已取得某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申请增旭其他专项资质。扩参是指已取得某专项资质的检

4、测机构申请增加该专项资质内的其他可选检测项目或者可选检测参数。升级申请综合是指符合条件的专项资质检测机构申请升级为综合资质。延续是指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延长资质有效期。变更是指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批准人等事项的变化,申请资质证书信息变更。设立分场所核定是指检测机构按规定设立分场所后,对区外检测机构入,蒙备案是指自治区外已取得检测机构资质的检测机构一在自治区内开展检测业务前按规定进行的(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二)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三)检测场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租赁合同;(四)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

5、人、报告批准人、检测人员)和注册人员的职称证书、钢结构无损检测等级证书、质量检测工作经历佐证材料(检测报告)、社保缴纳承诺;(五)检测机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控制措施;(六)检测机构信息化管理系统运行及接入当地检测监管系统情况说明;(七)申请检测项目、参数所对应的检测操作视频。检测机构的主要仪器设备应当自有,不得租用、借用。主要仪器设备除应当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外,还应当满足检测awWo检测机构的检测场.所地.址应陷在同1个,盟市内U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幕墙、道路工程、楙梁及地下工程等专项.资质的检测场所地址数应当为一1个U建筑材料.及构掘件1市.映工程林料寸.建筑荐能专项资虞的

6、.检测场所地址在设区市辖区和盟政府所在市辖区内的总数不超过24县同一专项资质所含桧测目-不应在多牟检测场所地址重复设置,在旗县和其他市辖区内数应当为1个U除建筑林料表将g件、市政工程材料、建筑节能专项资质夕卜,不得在盟市内跨辖区(设区市辖区除外)设立分场所U检测场陵洽啷置啥伟般相逊施瞬镯保脸除阿螂圆瓯谢向应当为1个。在设区市辖区和盟政府所在市辖区内的建筑材料及构配件、市政工程材料、建筑节能专项资质的检测场所地址可为2个,但同一专项资质所含检测项目不应在多个检测场所地址重复设置。检测场所应当合理布置,环境条件满足相应标准或规范的要求,保证检测设备可同时使用且相互不影响。检测机构技术人员和注册人员

7、的社会保险应当以本机式的:字体Si色:深红构名义缴纳。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不得为同一人。同一技术人员和注册人员在检测专项资质认定中不得超过2个专项资质。:主册人员不得同时兼任技术人人-检测机构的质量保证体系应当满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27025要求。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覆盖其全部试验场所地址和分支机构。检测机构提交的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应当至少包括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第十条资质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

8、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资质许可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做出书面决定,审查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日。对于符合资质标准且公示期内无异议的,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检测机构资质审查采取资料审查与专家评审结合的审核方式。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资料审查符合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组建专家评审组,并向申请人发出专家评审通知。专家评审组应当在通知发出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专家评审,并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交评审报告。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资质许可期限内。专家评审应当遵循回避原则,专家评审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遵守职业道德,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

9、见承担责任,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专家评审过程进行监督指导。第十一条申请资质增项、扩参、升级的检测机构,在申请之日起前I年内有本细则第四丰二Wi九条规定行为的,或者已取得的专项资质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申请o检测机构申请扩参时,除个别检测设备昂贵或者使用率低的可选参数外,同一检测项目的可选检测参数应当同时申请。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增项、扩参和升级在当按照本细则第九条、第十条单帮姿质增项T4,项1扩参的申请材料可适当简化。第十二条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照,有效期为5年,检测机构可自行登录内蒙古自治区省政务服务网下载打印。同一检测机构取得多个专项检测资质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与首次取

10、得资质证书有效期一致。第十三条检测机构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逾期不申请资质延续的,有效期届满后,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检测机构在当申请资质延续按照本细则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办理要求申请-资质延续。对符合资质标准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无本细则第叫一呈土九条规定行为的检测机构,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检测机构在当前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本细则第三十九四丰二条规定行为的,资质许可机关丕壬批暹其资质延续申请,检测机构应当按照首次申请重新办理检测机构资质。第十四条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质量

11、负责人、报告批准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变更手续或者相关人员任命授权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资质变更需提交以下材料:(一)检测机构资质变更申请表;(二)变更人员的职称证书、质量检测工作经历佐证材料(检测报告)、社保缴纳承诺。一X格式的:缩进:首行缩进:4字符第十五条检测机构申请设立分场所的,场所地址Y的相关要求应当满足本细则第九条规定。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覆盖所有检测场所,每个检测场所地址应当设置检满足检测项目收样、检测实施和报告出具的全过程控制要求。严禁无固定检测人员、仪器设备和试脸场所以收样点方式看屿执涮I

12、曲攵I批注5:该条删除了分场所内容,建议放到检测活动管亭孑见检测分。I/埋章节,需确认放到什么位置?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检测场所、技术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批准人)、仪器设备等影响其资质标准符合性的变更事项,应当在变更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重新核定。申请材料可适当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因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被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整改情形的,应当在整改完成后纪个工作日内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重新核定。申请材料中不涉及整改事项的不需提交。,人向A山-41/41”人d、k、上、n、A11八一或的:定义网格后不调整右缩进,行距:固定值检测机构跨辖区(设区市辖

13、区除外)申请段立分扬解分28-孤行控制,不萧齐到网格支机构的,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信用等级。检测机构存在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3年内不得申请设立分支机构。a丽静瞬睁解瞬颁喇的员锄畿嬲播拗喊C等须应当持续满足相应专项资质标准和开展相应检测活动的要求,按照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申请重新核定。分支机构的检测能力不应超出其检测机构资质业务范围。对于无检测机构的偏远旗县,经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可适当降低分支机构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必备检测参数等条件要求。检测机构申请资质重新核定在当按照本细则第九条、整/十条要求规定办理。申请资领重新核定1其中-国发生影响其-资展标-准符合性的奕更

14、后的杨定,申请材料可适当简化:整改后的核定,申请材料中不涉及整改事项的不需提交;合并、重组、分立、改制后的核定,申请材料还需提交合并、重组、分立、改制等方案,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决议(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企业法律继承或者分割说明6J中谛区外测枇构入蒙备案应当按照木细则第九条、第4条要求申请资质重新核定申请入蒙备案U申请材料应当为产、倒闭、撤销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小期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原检测档案资料应当妥善处理并按相关规定期限保存。第十七条区外检测机构入蒙进入我区开展检测业务,/应当在检测活动开展前30个工作日,通过自治区政务服务网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备案。

15、备案有效期为1年,需要延长备案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申请,未按规定申请延续备案有效期的,备案自动失效。第三章检测活动管理第十八七九条已取得自治区核发的检测资质和通过A装备案的检测机构,在自治区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相关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检测机构应当加强检测人员的技术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培训机构开展。检测机构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培训机构应当对检测培训质量负责。不具备建设工科疑重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的检测.人员,不得从事相应的质量检测工作,不得作为资质标准要求中的/痛:场有些违背,且住建酱实施办法里巳有明确规定,省级主管部门仅是备案,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对是否满足在当地开展检测活动的要求进行核实,建议此处不详细描述:(按照3*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章节分布,赛议此条仍放在检测活动管理部分)二福明确该条改完后放到什么位置?带格式的:字体:(默认)黑体,(中文)黑体)#A1测机构加强检测人员培训,对检测人员培训质量进行事中事后监萱J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提出培训的要求和内容,指导和监督检测人员培训质量。盟市、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检测机构加强检测人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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