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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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时代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政策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战略和任务部署,进一步优化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环境,加快推进区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3)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加快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特制定以下政策。一、鼓励引进和投资集成电路产业项目第一条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5000万元(含)以上(不含土地款)的集成电路制造项目,按照不超过实际投入总额的15%、最高1000万元给予奖励。对设备

2、投资200万元(含)以上的集成电路技术改造项目,按照不超过实际投入总额的10%、最高800万元给予奖励。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市级投资奖励计划。对列入市级投资奖励计划的项目,不再按上述条款进行奖励,区级财政按照市级奖励额度50%给予奖励;其中,固定资产5亿元(含)以上(不含土地款)重大项目按照市级奖励额度100%给予奖励。项目开工后,可以按照计划补助总额的50%予以预拨,其余待项目竣工验收后统一结算。第二条对集成电路设计(含EDA工具研发)企业,自落户之日起两年内,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含)且技术团队到位5人(含)以上的,给予不超过其主营业务收入的10%、最高200万元的奖励;年营

3、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含)且技术团队到位10人(含)以上的,给予不超过其主营业务收入的10%、最高800万元的奖励。第三条对集成电路产业头部企业或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含)以上(不含土地款)的项目落户用地,经区政府集体决策,可按照不低于省工业用地公开基准地价确定土地出让底价。第四条对集成电路企业,落户运营一个会计年度后,给予办公研发或生产用房等场地租赁费用的50%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单价不超过35元/平方*月;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对集成电路企业,首次购买办公研发或生产用房等场地的,按照实际购置价格的8%给予补助,单家企业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第五条对实际到

4、位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集成电路项目,给予新增贷款不超过1PR利息的50%贴息补助,补助期限3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IOOO万元。二、加速培育和壮大集成电路企业第六条对集成电路企业按细分行业,分阶段给予上台阶奖励:芯片设计类: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累进补差奖励(享受过落户补助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享受本条政策时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晶圆制造类: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25亿元、50亿元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10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累进补差奖励;材料装备和封装测试类: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

5、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IOO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累进补差奖励。第七条支持企业开展产业链协作,对企业注册行政区集成电路上下游企业重点环节产品采购给予奖励。对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进行封装、测试代工的企业(不含整合元件制造商),按照封测费用5%的比例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开放产能为企业代工流片(8寸片及以)的,按照每片(按8寸折算)1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IoOO万元。对企业首购首用集成电路企业自主开发的芯片或模组,且年度采购金额累计在50万元(含)以上的,按实际采购金额10%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

6、过50万元;首购首用同一行政区企业自主研发生产的设备、材料,且年度采购金额累计在1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实际采购金额10%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三、鼓励集成电路企业加强研发和创新第八条鼓励集成电路企业加强“卡脖子”技术及进口替代技术研发,对首次获得发明专利授权(专利权未转移到区行政区域以外,下同)的集成电路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对发明专利授权数量达到10件以上的集成电路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第九条支持行业龙头企业、重点院校、科研机构主导集成电路产业标准制订,主导制定国际标准、主导修订国际标准、主导制修订国家标准的,每个企业(组织)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和1

7、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四、完善集成电路产业生态第十条鼓励引进和新建集成电路设计、测试及知识产权等公共服务平台。对新建的专业技术或综合技术服务平台,成立之日起3年内给予其项目设备自筹投入的2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对服务平台注册行政区集成电路中小企业超过30家的公共服务平台(机构),按其服务收入10%的比例,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第十一条联动市级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设立区集成电路产业专项投资基金,规模不低于IOO亿元,分期实施并按市场化机制运行。五、附则第十二条本政策提及的集成电路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装、测试以及研发生产集成电路设备、材料的企业;集成

8、电路制造企业项目特指从事集成电路制造、封测、材料、装备生产环节的各类实体。经认定,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的集成电路产业链下游终端应用延链项目企业,可参照享受本政策的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三条集成电路重大制造项目建设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本政策与市区两级其他政策有重叠、交叉的,如无说明,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同一主体、同一事项,级别提升的给与补差奖励。第十四条对固定资产投资额10亿元(含)以上,且对产业带动性强、科技含量高的集成电路头部企业或重大优质项目,经集体决策,可以给予“一事一议”政策支持。除另有约定外,实行“一企一策”或“一事一议”等政策企业,不再重复享受本政策中的同一类型政策。第十五条落户5年内的企业当年享受政策奖励资金总额不受上年度企业综合贡献限制,具体按照资金管理办法执行。第十六条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偷税欺骗、恶意欠薪等重大事故和重大群体性事件、节能减排目标未完成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根据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资格限制管理规定执行。对弄虚作假、多头申报、骗取资金的企业,追回已拨付资金并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七条本政策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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